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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人保證書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保證書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保證書是個人信用的保證。你所見過的保證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取保候審保證人保證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取保候審保證人保證書1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我與被告人________是__________關系。我愿作為被告人________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_________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____________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
一、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條的規定制訂,供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出具保證書時使用。
二、本件為填充式,由保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人民法院。
取保候審保證人保證書2
xx人民法院:
我與被告人是關系。我愿作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第第一款規定的行業,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知識: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七條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八條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九條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保證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審保證人保證書3
我叫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現住______,身份證件名稱______號碼______,部職別______,聯系方式______,與犯罪嫌疑人______是______關系。
我自愿向______保衛______作如下保證:
監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如發現犯罪嫌疑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我即設法制止并及時向保衛部門報告,如有違反,愿承擔法律責任。
此致
敬禮!
保證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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