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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決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決書
(81)×裁字第××號
申訴方:××電纜廠
代理人:王××,男40歲,供銷科長
被訴方:××五金公司
代表人:宋××,男,43歲,副經理
馬×,女,39歲,××市法律顧問處律師
申訴方與被訴方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簽訂電纜線合同一份,計120平方毫米橡皮鋁線一千米,4×2.5平方毫米橡套電纜五百米,裸銅線五百米,合計價款三萬五千七百五十元整。
合同訂立后,五金公司發現價格偏高,曾兩次派人去電纜廠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絕。一九八一年四月五日電纜廠按照合同約定將全部電纜線發送到五金公司,五金公司以質次價高為由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經主管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電纜廠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向我局申請仲裁。
本局依法由首席仲裁員劉晉生,仲裁員王志和、李曉民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現查明:
雙方爭執的焦點是質量問題。經本局委托上海電纜研究所對電纜廠交付的三種電纜線進行了檢驗、測試,其結果為:120平方毫米橡皮鋁線導體直流電阻為0.271歐姆,一機部頒發的此項標準是“不得大于0.255歐姆”。4×2.5平方毫米橡套電纜,導體氧化嚴重,無法進行試驗。裸銅線質量經測試合格。
據此認為,120平方毫米橡皮鋁線導體直流電阻超過部頒標準,不能視為合格產品;4×2.5平方毫米橡套電纜,屬于報廢產品,根本不能使用;僅裸銅線質量合格。
根據上述事實,爭議發生的根本原因是產品質量不合格,責任在電纜廠。經調解,雙方協商達成協議,事后五金公司翻悔,故本局特裁決如下:
一、裸銅線五百米經測試質量合格,由五金公司按合同約定價格收貨,計價款五千五百元,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天內一次付清。
二、120平方毫米橡皮鋁線和4×2.5平方毫米橡套電纜因不符合質量標準,全部退貨,由電纜廠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前提走。逾期不提按國務院1984年1月23日頒發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6款規定支付保管、保養費和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承擔逾期提貨的責任。
三、案件受理費按爭議金額千分之五征收,計178.75元。案件外理費50元,兩項共計228.75元。電纜廠承擔151.25元。五金公司承擔77.50元。
如不服本裁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原仲裁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將起訴書副本交送本會。
首席仲裁員
劉晉生
仲
裁
員
王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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