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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訊問筆錄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
訊問筆錄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對于獲取證據、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總結辦案經驗、檢查辦案質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訊問筆錄的結構大體可分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只寫文書名稱。若非第一次,標題后用括號注明次數。
2.訊問起止時間。
3.訊問地點。
4.偵查員、記錄員姓名及單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訊問筆錄記錄的重點。根據訊問次數的不同,記錄內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訊問時,要在第一部分依項訊問和記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現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與職業、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等情況。要與原案件材料認真核對,嚴防錯拘錯捕。另外,還要問清記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訊問外,以后的系列訊問可不再問基本情況。可直接進行第二部分訊問內容。
第二部分,要問清記明訊問的全部過程,記錄人首先要記清訊問人的提問,根據提問的中心問題,全面準確地記載犯罪嫌疑人關于犯罪事實的供辯。這一部分內容要根據訊問的原過程準確清楚地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證據、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說明案件性質的關鍵情節、有關的證據、有明顯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況,要注意準確清楚地記錄下來。如果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解,要注意記清其陳述的理由和依據。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如何,也要準確地記錄下來。
(三)尾部
訊問結束時,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無誤后,在筆錄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簽明對筆錄的意見:“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并在筆錄逐頁末尾右下角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記錄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并在改正補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錄員應在筆錄中注明。
三、注意事項
?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訊問筆錄的書寫應當用鋼筆、毛筆或其他能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
? 訊問筆錄首部內容的填寫要內容齊全,不得漏填。
?筆錄記錄內容要清楚、全面、準確。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僅要記“七何”要素,還應該盡可能完整地再現原始犯罪過程;對犯罪嫌疑人供述認罪的情況要記,翻供辯解的也要記;態度老實的要記,態度頑固等不老實的也要記;有回答的要記,拒絕回答、沉默的場面也要記;紀錄要如實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隨意夸大、縮小或改變原意。特別是對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節、重要供詞,應盡可能地記錄原話。對于涉及黑話、方言、特殊內容的詞語也要用括號作說明解釋;對于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語氣、體態語等也要用括號作準確適當的描寫。
? 訊問筆錄結尾核對手續一定要認真履行,以保證筆錄的法律有效性。
? 訊問筆錄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地位,偵查結束時,訊問筆錄存入偵查案卷(主卷)
【 范 文 一 】
訊問筆錄
第1次
99年1月20日
自12時36分開始
至13時08分結束
訊問人:(此處填寫訊問人姓名和單位)
孫志明王飛金水公安分局刑偵九中隊
被訊問人:
姓名:曹友性別:男年齡:35歲
出生年月日:1965.5.13民族:回文化程度:文盲
工作單位:××市汽水廠
家庭住址:××市南關街213號
茲將訊問內容記錄如下:
問:家庭情況講一下?
答:家里五口人。妻子,李藍,34歲,××機械廠;女兒,曹紅,11歲,上學;女兒,曹青,10歲,上學;兒子,曹藍,9歲,上學
問:講一下個人簡歷?
答:從小沒有上過學,不會寫字,16歲參加工作,現在是南陽市汽水廠工人。
問:以前受過公安機關處理過沒有?
答:沒有。
問:今天為啥把你帶到刑偵中隊?
答:偷了一部手機。
問:是不是這部手機?(出示提取的菲利浦手機)
答:就是。
問:幾個人去偷的,你偷過幾次?
答:我自己偷的,就偷過這一次?
問:把偷手機的經過講一下?
答:1999年1月20日上午10點多,我在兒童醫院專家診斷室屋內,一個女的在屋里站著,這個女人穿紅鴨絨襖,我看見這個女的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機,我用右手將這部手機掏出來,拿在手上,被旁邊一個男的抓住,帶到治安室,后來到了派出所。
問:你所講的是不是實話?
答:是實話。
問:現在向你宣讀筆錄,你聽一下與你講的是否相符?
答:記錄向我宣讀過,與我講的相符。
以上記錄已向我宣讀過,和我講的一樣。
曹友(指印)
1999.1.20
【 范 文 二 】
訊問筆錄(第2次)
時間:1999年1月20日15時0分至20日16時0分
地點:大石橋派出所
偵查員:王飛、孫志明記錄員:孫志明
犯罪嫌疑人:曹友(男)
問:姓名?
答:曹友。
問:性別?
答:男。
問:民族?
答:漢族。
問:出生年月?
答:1965年5月13日。
問:文化程度?
答:文盲。
問:職業?
答:××市汽水廠工人。
問:家庭住址?
答:××市南關街213號。
問:家庭情況?
答:妻子,李藍,34歲,××機械廠;長女,曹紅,11歲,學生;次女曹青,10歲,學生;兒子,曹藍,9歲,學生。
問:個人簡歷?
答:自幼未上學,16歲參加工作,現在××市汽水廠工作。
問:你以前是否受過處理?
答:沒有。
問:(宣讀拘留證)聽請了嗎?
答:聽清了。
問:你為什么被拘留?
答:盜竊。
問:你把你盜竊的經過講一下?
答:1999年元月20日上午,我到兒童醫院準備偷東西,上午10點多鐘,我在兒童醫院轉了一圈,轉到診斷室專家門診最南邊屋內,我看見有一個女的,穿一件紅色鴨絨衣,她正在問醫生什么事情,我擠過去,看到她左上衣口袋內有一部手機,我用右手插到她的口袋里,把手機掏出來,我正準備拿手機走時,被旁邊一個男的抓住了。
問:你偷的手機是什么牌子的?
答:是菲利浦牌的。
問:你為什么偷別人的手機?
答:我想把偷來的手機賣掉弄錢用。
問:還干過什么違法事?
答:沒有了。
問:你現在有權聘請律師。
答:知道了。
問:現在向你宣讀筆錄,你聽一下是否與你講的相符?
答:筆錄向我宣讀過,和我講的相符。
曹友(指印)
1999年1月20日
【 范 文 三 】
訊問筆錄(第3次)
時間:1999年1月27日15時0分至27日16時0分
地點:大石派出所
偵查員:王飛、孫志明記錄員:孫志明
犯罪嫌疑人:曹友(男)
問:姓名?
答:曹友。
問:性別?
答:男
問:民族?
答:漢族。
問:出生年月?
答:1965年5月13日
問:文化程度?
答:文盲。
問:職業?
答:××市汽水廠工人。
問:家庭住址?
答:××市南關街。
問:家庭情況?
答:妻子,李藍,34歲,××通用機械廠工作;長女,曹紅,11歲,學生;次女,曹青,10歲,學生;兒子,曹藍,9歲,學生。
問:個人簡歷?
答:自幼未上學,16歲參加工作,現在汽水廠工作。
問:你以前是否受過處理?
答:沒有。
問:(宣讀逮捕證)聽清了嗎?
答:聽清了。
問:你為什么被逮捕?
答:盜竊。
問:你把你盜竊的經過講一下?
答:1999年元月20日上午,我到兒童醫院準備偷東西,上午10點多鐘,我在兒童醫院轉了一圈,轉到診斷室專家門診最南邊屋內,我看見有一個女的,穿一件紅色鴨絨衣,她正在問醫生什么事情,我擠過去,看到她左上衣口袋內有一部手機,我用右手插到她的口袋里,把手機掏出來,我正準備拿手機走時,被旁邊一個男的抓住了。
問:你偷的手機是什么牌子的?
答:是菲利浦牌的。
問:你為什么偷別人的手機?
答:我想把偷來的手機賣掉弄錢用。
問:還干過什么違法事?
答:沒有了。
問:現在向你宣讀筆錄,你聽一下是否與你講的相符?
答:筆錄向我宣讀過,和我講的相符。
曹友(指印)
19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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