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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種公文寫作范例
行政公文
行政公文,是公務文書的簡稱,是人類在治理社會、管理國家的公務實踐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權威和規范格式的應用文。它是特殊規范化的文體,具有其它文體所沒有的權威性,有法定的制作權限和確定的讀者,有特定的行文格式(注意:比模式更進一步)并有行文規則和辦理辦法。我國公文一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1987年2月18日發布、1993年11月修訂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寫作和辦理。
公文寫作的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起草者具有工作實踐的基礎,懂得工作中許多微妙的關節,而在具體起草中要求較好的文字語言工夫。公文語言總的要求是莊重、平實、概括。公文語言功夫的核心是選詞。選詞一要根據所反映的客觀實際需要,二要符合明晰、確切、簡練的標準,三要根據具體的語言環境,為避免上下文重復而選擇不同的詞語,注意文中所涉及對象和閱讀對象。多用書面語和文書用語,少用形象和描繪性詞語和口語,不用方言土語,十分規范。
需要特別提出公文結構用語。一是開頭用語,用來表示行文目的、依據、原因,伴隨情況等。如:為(了)、關于、由于、對于、根據、按(遵、依)照、據、查、奉、茲等。二是結尾用語。如: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報告、函告)等。三是過渡用語。如為(對、因、據)此、鑒于、總之、綜上所述等。四是經辦用語。如:經、已經、業經、現經、茲經、辦理、責成、試行、執行、貫徹執行、研究執行、切實執行等。五是稱謂用語。有第一人稱:我、本;第二人稱:你、貴;第三人稱:該。等等。
國家行政公文有12類13種,即命令(令);議案;決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函;會議紀要。
公文主文結構,是指除了公文格式(外部組織形式即文頭、主文和文尾及其各項設置)之外的公文核心部分。這一部分的寫作,是公文寫作的難點。
一、標題
1.規范式:三部分,即:發文機關+事由+文種
――用于重要、莊重的公務
2.靈活式
a二部分:一是發文機關+文種
(以上標題下可加時間)
二是事由+文種
三是“轉發+始發機關及原通知標題”
b一部分:只有文種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務,帶周知性
★帶發文機關的標題下面如寫發文時間,則須用括號,公務須是重大的、莊重的。文后不寫落款及時間。
二、正文
1.主送機關(面向機關全體人員或者社會群體的,公務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寫;注意工作實際中組織關系)
2.正文
a.原由:一是依據:
#情況:敘述時間、單位、地點、人物和事件等;常用“目前…”類時間狀語;簡介人物及事跡
#文件:常用“根據…”;往往是一句話
#意義:議論:常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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