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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是房屋租賃合同必備條款
租房需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那么如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房屋租賃合同不是萬能書,如果忽視了部分條款簽訂,也會引發許多糾紛。那么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是什么?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房屋用途主要分為住宅、辦公、工商業、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用途決定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體用途,比如說商業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權用途是商業,并按商業建筑的要求建設,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其就是商業類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場、飯店、歌舞廳等,房屋的商業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為商業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使用,因為具體用途還取決于許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衛生、消防、城管等部門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在某些區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某一類用途的要求,對于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并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是針對使用者的。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房屋的具體用途,那就可能會被認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承租方能按具體用途使用,會給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責任,甚至是巨大的損失,在實踐中就出現了因約定為具體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損失的情況。
合同有些格式條款不符合實際的租賃情況,租賃雙方都要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比如合同的使用者須按5-2條規定,將租賃房屋時的水、電、煤氣、通訊、設備和物業管理費,選擇出租方或承租方其中之一支付,但是在實際情況中這些費用某些可能由出租方承擔,如物業管理費,某些可能由承租方承擔,如房屋使用中的水、電、煤氣等費用。合同的這種格式條款使人難以選擇,必須另立條款。同樣該條又規定“其他費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擔。”這里的“其他費用”指的是哪些項目沒有具體列明,這里需要租賃雙方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列出,以免今后為費用而發生扯皮。
雖然租賃雙方直接約定具體用途的情況并不常見,但鑒于以上情況,我們仍有必要注意在這方面的宣傳,尤其是針對出租方,要求在簽訂合同時用途應與房產證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寫具體用途,以維護自身利益。如果雙方同意在合同上對具體用途作出約定,那么也應在合同中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即以房屋為租憑標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的含義,概括地說是指房屋的出租方,將房屋的使用權交與承租方,承租方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出租方繳納租金,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合同終止或者合同期限屆滿時,將承租的房屋完整無損地退還出租者。
經租賃雙方協商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形成的協議,就叫做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應明確規定租賃房屋的座落地址、建筑結構、層次部位、間數、面積、裝修、設備、用途、租賃期限、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期和方法,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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