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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合同范本
法定代表人,它的職責行為和交易行為,本身是一種法人行為,法人要對他的法定代表人職責行為和交易行為要承擔全部責任,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行為,不屬于代理。
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一批木板賣給乙,乙于收到貨物后一定期限內付款。為了保證合同履行,經乙與甲、丙協商同意,甲又與丙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質押合同約定,丙以其可轉讓商標專用權出質為乙擔保(已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出質登記),當乙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約將木板運送至乙所在地,乙認為木板質量不合標準,要求退貨。由于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標的物質量要求,于是甲與乙協商,建議乙改變該批木板的用途,同時向乙承諾適當降低木板的售價。乙同意甲的建議,但要求再延期一個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間甲因資金周轉困難,遂要求丙履行擔保責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為由拒絕履行。于是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同時通知了乙、丙。 乙、丁經協商達成協議,乙給丁開出并承兌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匯票到期后,丁持該匯票向銀行要求付款,因乙在該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不足銀行不予支付。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標的物質量的履行規則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是否對丁有效并說明理由。 (4)丁在匯票不獲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種票據權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甲、乙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甲用銀行承兌匯票付款,在匯票的背書欄記載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貨義務,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乙又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
下列對該票據有關問題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該票據的背書行為為附條件背書,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貨義務時,不得主張票據權利
C.無論乙是否履行交貨義務,票據背書轉讓后,丙取得票據權利
D.背書上所附條件不產生匯票上效力,乙無論交貨與否均享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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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詳情:甲建筑公司與乙建材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月內向甲公司提供某型號標建材100噸價值230萬元雙約定乙公司能按期供貨每逾期須向甲公司支付貨款價值0.1%違約金由于組織貨源原乙公司兩月才給甲公司交付100噸甲公司驗貨發現標材料質量存問題違約由拒絕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月違約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噸標材料乙公司稱逾期供貨自錯家產業政策調整所應該支付違約金且所提供材料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產品甲公司應題做現該種材料供應比較緊張根本能重新提供提終止合同甲公司堅持公司應支付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質量標準履行合同雙發爭議甲公司起訴至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答辯狀稱逾期供貨自本意自所能控制應支付違約金即使支付違約金應支付39000元請求公平試析:(1)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簽訂合同效力狀況何(2)乙公司提終止合同否符合律規定(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重新提供標材料要求否符合律規定(4)乙公司提違約金數額太高應承擔違約金說能否支持(5)本案應該何處理
推薦回答:1。有效。2。可以。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有權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但必須按違約處理。3。符合。因為合同有明確的(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違約約定,且材料要求是標的,無可非議。4。違約金額過高,應在合同簽署當時進行磋商,而不應在發生事故后再重議。且何謂過高?無法律依據。5。本案重點是乙方在明知自己無法履行合同情況下(即便因為國家政策發生改變),沒有主動與甲方溝通,對該合同的履行和相應條款作出改變,而是私下改變交貨期和合同標的。因此負有違約的全部責任。具體處理是先對違約金額進行調解協商,如果無法協商則判由乙方全額支付并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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