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承包合同
經營權承包合同甲方:蔣岙村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依照《合同法》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就蔣岙村碾米廠經營權承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本村碾米廠經營權承包給乙方,碾米廠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乙方只有碾米廠經營權,不得買賣。
二、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轉讓價格: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按 元/年(大寫: )支付給甲方。
四、結算方式:現金結算,承包期內,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付清承包費,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經營,有權敦促乙方完成對集體的義務。
2、乙方在自主經營當中如果出現嚴重的違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沒收承包履約保證金,而且收回承包經營權。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碾米時間:定每月三天,即初六、十六、二十六。農忙加班一個月(即逢3/6/9)
2、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享有自主經營權并自負盈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2、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負責保護和維護好碾米廠及其設備,其他需要的設備承包者自備,如已有設備損壞,按價賠償(設備如損壞或有故障乙方及時維修并費用自付,并保持清潔衛生)
3、在本合同期限內,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碾米廠及其設備的損失,經調查核實后,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對集體的賠償義務。
4、碾米廠經營過程中電費乙方自負。
5、乙方在碾米廠不準堆放其他雜物,并監督他人不準堆放雜物。
6、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承包經營中,不得影響周圍群眾的生產生活。
七、承包期滿后,甲方驗收碾米設備能正常運行后,甲方將乙方的1000元履約保證金不記息在一個月內退還。
八、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在承包期內,乙方提出不愿承包,甲方將沒收1000元履約保證金。
九、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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