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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附買回條件契約-
不動產附買回條件契約-正文:出賣人(即原買受人)×××(以下簡稱甲方)買受人(即原出賣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為不動產買回經雙方同意訂立買回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乙方前于××××年××月××日,將后列不動產附保留買回權的約條件以人民幣××××元整的價金,出賣與甲方,并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私證書及將買賣標的物占交移轉完成買賣在案。今因乙方依上列買賣契約第×條的規定,為行使買回權,而甲方亦愿依本契約同意由乙方買回。
第二條乙方為行使買回權,即將其前向甲方所受領的賣出價金人民幣×××元整返還甲方,而甲方即日經向乙方悉數全收。
第三條甲乙雙方間,前次買賣所由甲方已開支×××費用計人民幣×××元整,依約應由乙方償還與甲方,于乙方承認上列金額無訛即于本契約在成立同時,由乙方如數支付甲方收訖。
第四條本件買回標的物的××××部分,經甲方改良×××(如有益費、存費。)共計支出人民幣××××元整,乙方亦承認無訛并愿將該款項照數償還乙方,而甲方亦親向乙方收訖。
第五條甲方于本買回契約成立同時,應將再買賣標的物連同其所改良的物全部交付乙方管業。
第六條甲方應于××××年××月××日以前,備妥登記有關文件交與乙向所轄管理機關申請為買回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承買期間中確無與他人訂立過買賣契約及為抵押權、典等他項權利的設定,或供為任何債權的擔保。
如日后發現有此等瑕疵時,甲方應負責理清,倘因而致有損害時仍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八條本件買回標的應付征稅,如有積欠的甲方應即繳清,不得有連累乙,其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九條本買回契約費用及登記費用或增值稅,均由乙方負擔。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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