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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間合同
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間合同正文: );合同編號: 委托人(甲方):居間人(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承租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承租居間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為其居間尋找符合以下條件的房屋(必備條件請在方格內劃鉤,參考條件請劃圈,未選條件請劃斜線),并協助其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坐落:▁▁▁▁▁▁▁▁▁▁▁▁▁▁▁▁▁▁▁▁□;樓房為▁▁室▁▁廳▁▁衛□;平房為▁▁間□;無裝修□;一般裝修□;精裝修□;防盜門□;有線電視接口□;空調□;天然氣□;煤氣□;集中供暖□;土暖氣□;熱水器□;電話□;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上下水□;家具:▁▁▁▁▁▁▁▁▁▁▁▁▁▁▁▁▁▁▁▁▁□;樓層:▁▁▁▁□;朝向:▁▁▁▁□;建筑面積:▁▁▁▁▁▁平方米□;月租金標準:▁▁▁▁▁▁元□;大致租期:▁▁▁▁▁□;房屋用途:▁▁▁▁▁▁▁□;其他條件:▁▁▁▁▁▁▁▁▁▁▁▁▁▁▁▁▁▁▁▁▁▁▁▁▁▁▁。 乙方還應提供以下服務:▁▁▁▁▁▁▁▁▁▁▁▁▁▁▁▁▁▁▁▁▁▁▁▁▁▁▁▁▁▁▁▁▁▁▁▁▁▁▁▁▁▁▁▁▁▁。 第二條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 現場看房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陪同甲方到房屋現場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費,每次不得超過▁▁▁▁▁元。乙方為甲方尋找的房屋不滿足甲方提出的必備條件的,甲方有權拒絕支付看房成本費。 第四條 甲方義務 (一)應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等真實的身份資格證明; (二)應對乙方的居間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三)應對乙方提供的房屋資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內及期限屆滿后▁▁▁▁日內與乙方介紹的出租人進行私下交易;▁▁▁▁▁▁▁▁▁▁▁▁▁▁▁▁▁▁▁▁▁▁▁▁▁▁▁▁。 第五條 乙方義務 (一)應出示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等合法的經營資格證明; (二)應認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項,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甲方提出的條件[1] [2] [3] 下一頁【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間合同】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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