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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適應電力工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和企業轉換機制的需要,切實保證安全發供電和職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力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部歸口管理的電力生產性質的公司(以下簡稱網、省公司)和并入電網運行的發電廠、供電局及其他電力生產公司(以下簡稱電力生產企業)必須有健全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察體系。落實以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者為核心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發揮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作用。
第三條電力生產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有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四條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有關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規范企業的行為,使安全生產工作實現規范化、標準化。
第五條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黨、工、團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圍繞統一的部署,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電力生產企業及主管部門。本規定解釋權居電力工業部。
第二章安全目標
第七條全國電力生產安全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社會構成重大影響、對生產力發展構成重大損失以及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構成重大損失的六種事故:1.人身死亡;2.重大火災;3.大面積停電;4.電網瓦解;5.電廠垮壩;6.主設備嚴重損壞。
第八條網、省公司的安全目標是:1.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2.不發生有人員貢任的重大事故;3.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第九條電力生產企業、車間(工區)、班組的安全目標是:1.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和重大設備事故;發、輸、變、配電事故率,機組非計劃停運次數,可用系數及供電可靠率均符合上級要求。2.車間(工區)控制障礙和輕傷,不發生重傷和事故。工班組控制異常和未遂,不發生障礙和輕傷。
第十條容量800MW及以上的火電廠,主變壓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電局,每年實現1個及以上百日無事故記錄;容量500MW及以上的水電廠,每年實現2個及以上百日無事故記錄;其他火電廠、供電局及縣供電局每年實現2個及以上,其他水電廠每年實現3個及以上百日無事故記錄。
第十一條電力生產企業分級提出實現安全目標的具體措施,層層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并實行嚴格的考核。
第三章安全責任制
第十二條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為保證安全生產,必須制訂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從各個方面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各級行政正職(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和本單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到位標準主要是:1.負責建立健全并貫徹落實本單位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2.負責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主業和多種經營的關系,保證本單位不發生因“短期行為”而損害企業的安全基礎,不出現多種經營影響主業的負面效應。保證生產一線職工思想穩定。3.親自批閱上級主管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指令、文件,并組織落實。負責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上出現的問題。4.親自主持定期安全生產會議,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匯報,及時掌握本單位基本安全情況,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5.按規定主持或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6.網、省公司安全第一責任者至少每半年對一個發電廠或供電局,電力生產企業安全第一責任者至少每季對一個車間(工區)進行一次生產現場巡視檢查,掌握一線實際情況,聽取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7.保證安全監察部門配備的人員在思想上、技術上、業務素質上勝任安全監察任務。支持安全監察人員認真履行監察職責。在事故性質認定上,支持安全監察部門在職權范圍內的正常工作。8.負責協調本單位黨、工、團組織,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行政副職必須做好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其到位標準主要是:1.負責分管單位、部門安全責任制的貫徹落實。2.負責正確處理分管單位工作中生產與安全的關系,保證不發生嚴重失誤而導致安全生產出現重大問題。3.親自批閱分管范圍內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并組織落實。4.分管生產的副職應協助正職組織或主持定期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做到任務、時間、費用、負責人“四落實”。5.按規定主持或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6.支持安全監察人員認真履行監察職責,在事故性質的認定上,支持安全監察部門在職權范圍內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領導人員、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職責,由網、省公司及電力生產企業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別制定崗位的安全要求,并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其內容應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第四章規程制度
第十六條網、省公司及電力生產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電力生產企業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十七條電力生產企業和各級調度部門,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制度:1.根據上級頒發的法規、典型技術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制造說明,編訂本單位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專業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2.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單位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制定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專業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3.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上級頒發的調度規程,制訂本系統的調度規程,經本部門總工程師審查、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本系統內執行。
第十八條電力生產企業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度:1.上級頒發新的規程、設備系統變動、反事故技術措施以及本單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現場規程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含運行、檢修、調度規程,以下同)有關條文進行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2.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對不符合上級規定和現場實際的部分進行修訂。年度復查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3.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重櫻4.現場規程執行中如各級領導人員需要修改某些條文規定時,應有根據并應履行審查、批準程序,不得個人隨意修改。
第十九條各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降低上級規定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網、省公司應定期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電力生產單位每年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二十一條安全工作規程、現場運行規程、檢修工藝規程、質量標準和調度規程,在電力生產中必須嚴格執行,各級領導人員應以身作則,帶頭執行。
第二十二條電力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度)和設備缺陷管理等保證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在執行上必須嚴肅、認真、準確、及時,做到執行標準化、規范化。
第二十三條電力生產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五項技術監督(絕緣、金屬、化學、熱工儀表、電氣儀表監督)專責人和監督網的作用,嚴格執行五項技術監督制度。
第五章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新入廠(局、公司)的生產人員(含非本企業的實習人員),必須經廠(局、公司)、車間(工區)和班組三級入廠安全教育,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常
第二十五條新上崗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持證上崗:1.新的運行人員和調度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的步驟。2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崗位運行人員,還應經仿真機培訓合格。2.新的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制度的學習和跟班實習的培訓步驟;3.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有關專業培訓。
第二十六條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1.在崗生產人員應按規定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2.在崗2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每年應經仿真機培訓復習,熟練掌握正確的操作調整程序和故障判斷處理方法。3.離開運行崗位一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工作。4.各崗位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觸電現場急救、心肺復蘇和緊急救護、消防器材使用的方法。
第二十七條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的方針政策、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特殊情況下,上崗前未經考試的個別領導人員也應在上崗兩個月內進行考試。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
第二十八條安全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1.電力部對網、省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安全監察處長每三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規程制度的考試。2.網、省公司對電力生產企業和調度部門的工副廠(局)長、正副經理、正副主任、正副總工程師、安監科(處)長和網、省公司的生產處(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規程制度的考試。3.電力生產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工區)正副主任、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規程制度的考試。4.電力生產企業和調度部門,每年應對車間(工區)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操作)人員進行安全規程制度的考試。
第二十九條網、省公司電力生產企業和調度部門等上級單位應根據情況對一線人員的安全考試進行抽考,如抽考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差距較大時,應重新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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