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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23 10:32:31 曉璇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道路運輸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精選11篇)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1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使用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不配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4、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配載自改裝營運車輛。

  5、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6、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8、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9、貨物裝載:

  a、貨物要堆碼整齊,捆扎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b、裝載時防止貨物混雜、撒漏、破損。

  c、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后,敞蓬車輛如需遮蓬布時必須高度注意個人安危下嚴密,綁扎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松動和甩物傷人。

  10、貨物運輸:

  a、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b、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C、信息服務經營者因提供信息失誤造成車輛空駛、貨物延滯等經濟損失,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11、貨物卸載

  a、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或聽從接貨人的安排。

  b、當車輛停穩熄火后方可卸貨。

  c、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d、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后返回。

  12、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制度

  a、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規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公司領導下開展工作。

  b、做好安全行車的宣傳教育工作,及時表彰安全先進、遵章守紀的先進駕駛員,總結推廣安全貨物配載規定。

  c、經常檢查使用車輛主要部件和駕駛員思想動態。

  d、做好駕駛員思想工作,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關心駕駛員的生活,為駕駛員排憂解難,保持穩定,確保安全行車。

  13、代辦業務時,小批量的零星貨物要填寫貨物運單,大宗貨物和長期固定貨源要與貨主簽訂運輸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2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法定代表人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2)組織制定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3)組織制定貨物運輸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組織制定貨運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處理貨物運輸事故并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5)組織召開企業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6)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放的有效使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實。

  2、安全生產管理科及國家有關貨物運輸安全工作管理規章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2)負責制定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并實施對貨物安全的監督和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監督和落實整改。

  (4)組織開展運輸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運輸經驗,落實安全教育工作。

  (5)組織對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車輛駕駛人員,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并定期進行安全考核。

  (6)組織對貨物運輸工作的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各種違章作業行為。

  (7)負責有關貨物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在行車中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范,謹慎駕駛,禮貌行車。

  1、車輛起步前,要先檢查看裝卸人員是否下車,車輛周圍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后方可起步。

  2、行駛過程中,駕駛員應該保持車輛以合適的速度勻速行駛,注意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謹慎采取緊急制動措施,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性。

  3、注意不搶行,不冒險,自覺做到先慢,先讓,先停;會車時不侵占對方行駛路線。

  4、在危險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霧天行駛時,嚴格控制車速,禁止緊急制動和猛打方向。

  5、下陡坡時不準熄火,空擋滑行。通過彎道時要靠道路中心線右側行駛,嚴禁侵占對方中線。

  6、夜間行車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適當車距;行車中如感覺困倦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7、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渡口及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

  8、連續行駛3小時要適當休息,同時對車輛進行檢查;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能超過8小時。

  9、嚴禁酒后開車,人工直流供沒等違章作業現象。

  10、車輛行駛中發生故障時,應允許移至合適的地點維修,并設置警告標志,嚴禁在行車道上維修車輛或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行車。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公司所有運輸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查車輛的安全部位,各種機件連接,緊固情況,重點檢查看拉向桿、剎車、輪胎氣壓、輪胎螺絲、燈光等是否正常;

  2、對運行車輛要保持機油、燃油濾清器、電瓶等清潔良好,防止有漏水、漏洞、漏氣、漏電等現象發生;

  3、行車中應注意查聽發動機、底盤有無異響,看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運輸車輛每五天必須全面檢查一次,安全員向駕駛員詢問車輛在行駛中有無異常現象,對車身、門、窗玻璃、車門、座位、后視鏡等是否良好,檢查輪胎氣壓、胎面有無劃傷、起鼓。輪胎螺絲是否緊固等車輛檢驗。安全員駕駛員在檢車記錄上簽字。

  5、公司所有運行車輛都要嚴格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實行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的原理,每運行15000,200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維護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并檢查制動、方向等安全部件。每運行12000,15000公里(或3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二級維護車輛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重期制度,車輛二級維護持原技術合格證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線,上線檢測,檢測不合格項目回廠修復,檢測合格后由維修行業管理所在維修卡簽章。二級維護項目,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撤離檢查輪胎換位。二級維護前對車輛進行檢測診斷,確定附加小修項目。二級維護作業內容按《新汽車維修制度資料選編》執行。

  6、公司所有運行車輛按上級要求,及時參加交通,交警部門組織的年檢、季檢、月檢。受檢參加前應對車容、車貌、車況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以保證檢驗合格。檢驗合格的車輛、交通、交警等部門在有關部門證明上簽章。凡不能參加審驗的和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一律停止使用。

  四、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汽車貨運運輸規劃》等有關貨物運輸車法規,嚴格執行《汽車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等貨物運輸標準。

  2、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3、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掌握貨物運輸注意事項應急處理辦法和貨物運輸事故的預防措施。了解貨物的物理、化學特性。

  4、妥善保管好并能正確日常維護工作,運行車輛的日常維護及修理與管理,要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中制定的有關規定及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一)提升系統的檢查

  1、對所安裝的提升設備,經驗收后方可使用。

  2、投入運行的提升設備,必須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每3年進行一次測試,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3、檢查和試驗結果必須寫成書面報告,對所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變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運行

  1、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

  2、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3、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積應不小于0.18平方米。

  4、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

  5、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應在井口公布。

  6、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或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7、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過12m/s。

  (三)提升信號及信號把鉤工

  1、井口和井底系統必須有把鉤工。

  ①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指揮。

  ②開車信號發出后嚴禁進出罐籠。

  ③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號裝置

  ①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提升司機的信號裝置。

  ③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生產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四)提升鋼絲繩

  1、提升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系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的鋼絲繩<7時。

  ②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7時,升降物料<6時。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5時。

  2、鋼絲繩的檢驗周期

  ①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

  ②升降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之日起12個月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

  3、單繩纏繞式提升裝置所用鋼絲繩安全系數最低值要求:

  ①專為升降人員用時安全系數為9

  ②專為升降人員和物料用時安全系數為9

  ③專為升降物料用時,安全系數為6.5

  4、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規定

  ①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

  ②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若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繩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鋼絲繩的定期檢驗,每根鋼絲繩做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如果不合格鋼絲繩的斷面積與鋼絲繩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五)提升裝置

  1、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

  2、各種提升裝置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的規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為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為2層。

  ②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物料的為2層,升降物料的為3層。

  ③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為2層。

  3、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

  ①、防止過卷裝置

  ②、防止過速裝置

  ③、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④、限速裝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閘間隙保護裝置

  ⑦、松繩保護裝置

  ⑧、滿倉保護裝置

  ⑨、減速功能保護裝置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3

  一、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公司總經理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公司設安全經理一名,對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

  4、公司設專職安全員一名,具體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5、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6、公司將責任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7、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8、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9、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按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及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駕駛員應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駕駛員必須領取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方可駕駛車輛。

  3、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駕駛營運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

  ②不準轉借、涂改和偽造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

  ③不準將營運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的人駕駛。

  ④不準駕駛與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⑤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⑥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⑦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⑧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⑩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飲食、閑談、打手機或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4、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準隱瞞事故真相,并積極配合事故的處理。

  5、駕駛員應服從調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連續行車不準超過4小時,杜絕各種違章行為。

  6、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文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安全例會制度

  1、每月召開一次的安全例會,相關人員必須簽名參加。

  2、安全例會主要內容:

  ①、傳達上級有關文件或指示,通報本月安全生產情況。

  ②、及時分析、總結上一階段運輸的安全、不安全的情況,研究布置下階段保證安全運輸的'生產計劃。

  ③、分析研究近期發生事故的特點和規律,制定落實防范措施。

  ④、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⑤、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

  2、堅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不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3、公司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4、駕駛員對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負責人要嚴格考勤。

  5、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記錄,以便備查。

  七、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由其駕駛員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與考核。

  2、車輛的年檢審,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3、做好日常維護和車輛保養工作,特別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凍、防滑、防事故)工作。

  4、按期進行車輛二級維護和檢測,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5、遇有霧、雨、雪等天氣及路況不良,嚴格控制出車,若生產等急需可配備有經驗的2名駕駛員出車,以保安全和處理應急情況。

  6、禁止私自用車,以車代步或將車輛亂停亂放。

  7、車輛調配人員要合理安排行車日程,做到行車前有交待,回庫后有檢查,嚴禁“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10、建立健全車輛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八、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道路運輸經理人包括道路客貨運輸企業、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人員。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客運乘務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及結業考核人員、機動車維修企業價格結算員及業務接待員。

  第三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范操作,文明從業。

  第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國家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其他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的有關規定執行。

  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機動車駕駛培員訓機構優先聘用取得國家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從事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

  第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編制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月組織一次考試。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第九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

  (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條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

  (五)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初中以上學歷;

  (三)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負責人員

  1、具有機動車維修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熟悉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二)質量檢驗人員

  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2、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1、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2、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理論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二)駕駛操作教練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的要求;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三)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四)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1、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2、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第十五條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六條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或者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學籍證明;

  (四)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七條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

  (三)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安排考試。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考試成績逾期作廢。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在從業資格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繼續教育記錄等。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提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相關從業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三章從業資格證件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見附件3)。

  第二十五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全國通用。

  第二十六條已獲得從業資格證件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從業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參加相應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印制并編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數據庫,使用全國統一的管理軟件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并逐步采用電子存取和防偽技術,確保有關信息實時輸入、輸出和存儲。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并逐步實現異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動態資格管理。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發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服務單位變更的,應當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從業資格證件變更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檔案應當由原發證機關在變更手續辦結后30日內移交戶籍遷入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辦理換證、補證和變更手續,應當填寫《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登記表》(式樣見附件4)。

  第三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申請予以辦理。

  申請人違反相關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且尚未接受處罰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其接受處罰后換發、補發、變更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二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三)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

  (四)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

  (五)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凡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并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記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違章記錄欄內,并通報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該記錄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的依據,并存入管理檔案。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違章記錄直接記入誠信管理檔案,并作為誠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周期為12個月,從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在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超過規定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每年的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從業行為規定

  第三十五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除可以駕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外,還可以駕駛原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時,應當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并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法經營、違章作業。

  第三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相關法規、職業道德及業務知識培訓。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在崗從業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三十八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限、超載運輸,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三十九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式樣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第四十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積極進行救護。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嚴禁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作業規程對道路危險貨物裝卸作業進行現場監督,確保裝卸安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應當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進行全程監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在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維修規范和程序作業,不得擅自擴大維修項目,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規范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一)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

  (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

  被吊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并登記歸檔。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組織從業資格考試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和從業資格證件工本費由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核定。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6日公布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7號)同時廢止。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5

  一、安全管理

  1、機動車司機熟悉交通規則,必須持交警部門發放審核的駕駛證駕駛相應的車輛。

  2、學習駕駛員不準單獨駕駛。

  3、實習駕駛員應由正式司機帶2-3月后才準單獨駕駛。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動開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長、超寬大件和特殊重型設備、器材運輸應有專門的安全措施,并懸掛明顯標志。

  二、車輛

  1、及時維護保養,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不準帶病運行。

  2、出車前檢查制動、轉向、燈光等,確保性能良好可靠。

  3、備有消防器材。

  4、特種車輛標志清楚,油罐車裝有拖地鏈條。

  5、冬季冰凍期間應配有防滑鏈條和擋木,回場后將水箱中的水放空。

  三、臨時交通道路

  1、路基堅實,邊坡穩定。

  2、路寬:雙車道>7米,單車道>4米,不準堆放材、物品占用公路。

  3、單行道有回車場。

  4、排水良好,路面無積水。

  5、危坡險段設有標志、護柱、護墻等。

  6、及時清理路面廢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7、重要交叉路口、鐵道路口、重要設施應有明顯標志和燈光信號。

  8、橫跨路面的線路、設施應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4.5米。

  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專人指揮。

  0、卸料倒碴場地平坦,不得有較大坡度,臨空邊緣有車檔。

  11、裝卸料場所有專人指揮。

  四、駕駛

  1、按規定的車速、車距行駛,禮貌行車,不盲目超車、會車。

  2、駕駛室不準超坐,或堆放過多的物品。

  3、嚴禁酒后開車,不準穿拖鞋開車。

  4、不準私自出車和繞道行駛。

  5、自卸車、油罐車、平板車、吊車、裝載車、機動翻斗車、除駕駛室外,不準乘載人。

  6、載重汽車載人、人貨混載應遵守有關規定,車廂墻板高度大于1米,載運器材應綁扎牢固。

  7、載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嚴禁煙火,做到低、中速行駛,不準隨便停車,雷雨天氣停止行駛。

  8、危坡險段處禁止停車。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6

  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7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監控平臺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和駕駛員。

  2.管理主體及職責分工:

  2.1公司負責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和監控。

  2.2監控員負責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動態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至少保存3年。

  2.3駕駛員職責:必需按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公司聯系維修商。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合理設置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執行車輛途經地對危化品運輸車輛的道路管控要求和規定。

  3.安裝規范和管理要求:

  3.1使用的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3.1.1《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796);

  3.1.2《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3.1.3《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3.2管理要求:

  3.2.1長途車出車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規定,并對GPS車載終端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才能出車。

  3.2.2.任何人不得通過GPS發送與工作無關信息。

  3.2.3.車輛行駛中接受監控中心信息時,為了安全可以有押運員操作,或在停車時閱讀。

  3.2.4.車輛在行駛中接近預設的分段限速值時,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即將超速的報警提示,駕駛員應減速行駛;如果超過限定時速,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報警,同時監控中心會發出安全提示信息,駕駛員應按規定速度行駛。

  3.2.5.車輛在行駛途中需要監控中心幫助的,可以向中心發送求助信息。監控中心根據情況向有關部門匯報處理。

  3.2.6.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緊急情況(如拋錨和搶劫),駕駛員、押運員向監控中心發出緊急報警。監控中心接到報警信息后,根據情況向附近的公安機關報警,以便處置險情。

  3.2.7.除遇緊急情況發送緊急報警外,一般情況不發送緊急報警信息,以免發生不必要的誤報。

  3.2.8.監控中心應及時將駕駛員違章信息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對違規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4.監控內容和程序:

  4.1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技術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并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4.2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的基礎資料、維修信息、保險信息、駕駛員信息,設定公司車輛的限制速度。

  4.3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本公司所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運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后服務人員。對駕駛員人為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并做出嚴肅處理。

  4.4對GPS車載終端進行有效管理,定期寫出監控統計分析報告報市運管處,根據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車載終端發送有關政策、法規和管理信息。

  5.信息發送:

  5.1對上級平臺發送的信息,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檔保存,根據信息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匯報。

  5.2對于上級平臺發送的'交通事故通報,監控員要及時將信息發送給事故線路上運行的公司車輛;

  5.3對于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通過監控平臺發送駕駛員;

  5.4對于超速提示,監控人員及時發送短息或電話提示,降低行駛速度。

  6.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6.1平臺監控記錄包括《車輛動態信息監控(日)臺帳》、《車載終端故障維修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

  6.2對監控人員的處罰規定

  6.2.1. 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6.2.2不按規定發送信息的,每次處罰責任人20元;

  6.2.3監控時脫崗的,每次處罰100元;

  6.2.4錄入監控資料不全的,每次處罰20元;

  6.2.5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6.2.6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匯報的,每次處罰50元。

  6.2.7駕駛員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處罰

  6.2.8.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并處500元罰款;

  6.2.9.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短信或電話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經核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全部門對駕駛員進行談話,并進行安全教育并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并處以200元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客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節貨運

  第二十一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三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八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第三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六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一條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四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章國際道路運輸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四十八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四十九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志。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志,并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第五十一條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五條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舉報。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第六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七十九條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八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十一條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9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各項安全法律、法規、條例和制度,實現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規范化,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當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現狀,特制定本制度。

  1、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維護道路運輸秩序。

  2、持有效證件上崗,并隨車(身)攜帶,不得轉讓(借)或出租他人。

  3、駕駛(操縱)的車輛(設備)必須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相關部門檢測合格。

  4、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不得超越許可范圍作業。

  5、定期為車輛設備和操作人員建立必要的保險制度。

  6、加大必須的安全生產投入,預防事故發生。

  7、加強安全學習和檢查,及時排查車輛設備事故隱患,不疲勞駕駛和操作。

  8、不得擅自改裝車輛設備,定期維護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9、建立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定期檢查作業場所(隨車)消防器材(設備)、急救包等是否完好有效。

  10、及時上報生產事故,做好事故救護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10

  為了全面加強公司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落實運營車隊運輸安全管理責任,規范車隊安全生產,防止發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制定本制度,請公司各部門、各車隊嚴格執行,確保安全生產。

  一、車隊安全職責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強化車隊安全生產管理,防止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2、各車隊負責制定交通運輸安全工作計劃和運輸安全措施,確保有效實施,負責組織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安全目標。

  3、負責駕駛員隊伍管理,搞好駕駛員隊伍建設,培養一支安全可靠、技術優良、服務高效的駕駛員隊伍。

  4、定期召開安全例會,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安全行車教育和道路運輸安全培訓。

  5、科學調度、合理安排運輸任務,防止駕駛員疲勞駕駛,杜絕車輛帶病工作,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6、做好車輛停放保管工作,確保車輛日常維修和例行保養,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技術狀況。

  7、及時配合安全與保障部完成車輛相關審驗工作,杜絕不合格車輛上路執行運輸任務。

  8、認真做好車輛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

  9、及時報告事故,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配合安全與保障部做好事故調查、事故分析、事故處理、制定改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二、車隊負責人(經理)安全職責

  1、全面負責車隊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車隊的安全生產負責。

  2、嚴格遵守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認真落實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3、加強車隊安全生產管理,防止發生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4、負責制定車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車隊完成公司下達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

  5、負責制定車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及安全操作規程,并確保有效落實、執行到位。

  6、組織車隊全員定期召開月度安全例會,強化駕駛員道路運輸安全培訓與教育。

  7、加強車輛及車輛安全配套設備管理工作,確保車輛例行保養和日常維修,防止車輛帶病運行。

  8、定期組織車隊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9、加強責任區消防安全管理,防止責任區發生消防安全責任事故。

  10、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按照事故“四不原則”積極協助安全與保障部做好事故善后處理。

  11、負責組織車隊參加社會和公司范圍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車隊長、車隊調度員安全職責

  1、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負責車隊日常調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3、隨時了解車輛技術狀況,合理調度車輛,防止車輛帶病運行。

  4、及時了解駕駛員精神狀況,合理安排運輸任務,防止駕駛員帶病或疲勞駕駛。

  5、確保對車輛運輸過程進行實時監控,發現駕駛員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

  6、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及思想溝通,教育駕駛員嚴格遵守法規,文明行車。

  7、配合安全與保障部按期完成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

  8、確保車輛維護保養,及時修理和排除車輛故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9、杜絕未獲得合法證件、號牌和未辦理保險的車輛執行運輸任務。

  10、組織車隊全員定期召開月度安全例會,強化駕駛員道路運輸安全培訓教育。

  11、定期組織車隊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加強責任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防止責任區發生消防安全責任事故。

  12、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按照事故“四不原則”積極協助安全與保障部做好事故善后處理。

  13、帶隊參加社會和公司范圍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駕駛員安全責任

  1、認真學習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2、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做到文明駕駛、安全禮讓,避免開違章車、賭氣車、英雄車。

  3、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踴躍參加公司舉辦的安全培訓及安全活動。

  4、愛崗敬業,不斷提高駕駛技能,自覺遵守安全操作流程。

  5、愛護車輛,做好車輛的日常保養,保持車容整潔,堅持天天檢查并做好記錄,消除安全隱患,不開帶病車。

  6、愛護貨物,合理苫蓋及捆扎;監裝監卸,嚴禁裝載危險品及違禁品。

  7、工作時間嚴禁飲酒,嚴禁酒后駕駛;休息時間不要沉湎于網絡、麻將,杜絕疲勞駕駛。

  8、按照公司指定線路行駛,行駛途中不能擅自搭載任何人員,如業務需要搭載隨車人員須經公司同意。

  9、妥善保管并安全停放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10、發生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要及時報告交警、公司有關人員,并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11、如發生突發事件,要服從公司的指揮,積極參加搶險救災行動。

  五、駕駛員安全操作規規則

  1、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同時,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安全第一、道德至上的職業精神,文明行車,安全駕駛,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財產安全。

  2、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自覺遵守交通標志、標線、指揮燈信號、交通管制,服從交警的指揮,按道行駛,不得侵犯路權。應謹慎駕駛車輛,行車過程中不得飲食、吸煙、閑談、穿拖鞋、打赤膊和接打手機,并做到“八不”:“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

  3、行車過程必須保持良好精神狀況和正常工作心態,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運輸過程如需停靠休息,必須選擇安全地點停靠,保障人、車、貨安全。

  4、熟悉掌握所駕車輛的技術特征,并負責車輛日常管理和日常維護,嚴禁開帶病車執行運輸任務。

  5、積極配合安檢員對營運車輛進行安檢,并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駕駛員對車輛的日常維護應做到:

  (1)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查汽車的燈光、轉向、制動、傳動、冷卻、潤滑及各部機件連接的有效情況。

  (2)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3)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

  (4)保持車容整潔。

  6、嚴格遵守碼頭、工廠、倉庫等作業場地的`安全操作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7、按要求安全使用托板鎖銷,并做好貨物監裝監卸工作,裝貨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進行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行車。卸貨時,駕駛員不得隨意啟動車輛,如需移位卸貨須對貨物進行加固,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動車移位。

  8、負責車輛使用管理,車輛必須停放安全地點,停車時必須切斷電源,嚴禁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六、道路運輸安全作業規范

  1、車隊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教育司機遵規守法,文明駕駛,維護交通秩序,減少交通責任事故,保障生命及財產安全。

  2、車隊要加強司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駕駛培訓,培養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自覺遵守社會司機文明守冊,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無違章、無事故。

  3、要求駕駛員嚴格遵守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流程、熱愛車職工作,愛護車輛,堅持日常檢查,不開帶病車,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按規定做好車輛的保養,保持車容整潔,做好出車前的安全檢查工作,確保車況保持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

  4、要求駕駛員謹慎駕駛,避免開違章車、賭氣車、疲勞車、英雄車;不闖紅燈、不越線、不酒后駕車、不疲勞駕駛、不超速、不超載、不違章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違章會車、不違章變道、不違章使用燈光、不亂停放車輛。5、車隊調度和隊長要利用GPS及其他信息系統隨時掌握車輛動態、車輛技術狀況以及司機的精神狀態,科學調度司機,合理安排運輸任務,確保運輸安全。為防范事故于未然,車隊認真落實安全隱患檢查與治理,杜絕車輛帶病執行任務。

  6、確保貨物運輸安全,司機在運輸過程要做好監裝監卸工作,集裝箱運輸要按規定上鎖銷,平板運輸要牢固捆綁貨物,并苫蓋蓬布。

  7、運輸過程要做好防臺風、防暴雨工作,隨時了解氣象信息,如遇臺風、暴雨應積極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車隊管理者要協調客服予以應急幫助,必要時指揮車隊撤離作業現場。

  8、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者,及時向交警、保險公司及公司領導報告事故情況,并協作交警做好現場調查取證工作。

  道路運輸管理制度 11

  1、安全檢查必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明確檢查內容和方法,促進各項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實。對安全生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檢查。

  2、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和存檔,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整改;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詳細記錄,要有檢查人員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負責人簽字,要提出整改意見,能現場整改的現場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指定專人負責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重大隱患要下發《隱患通知書》限期停業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檢查情況要認真進行分析總結,及時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3、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4、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5、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6、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7、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8、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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