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精選14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勞務派遣業務管理,規范勞務派遣服務行為,維護派遣員工、用工單位以及x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的用工單位指的是已與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含個體經濟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派遣員工是指與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的人員。
三、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員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或被用工單位退回的派遣員工)。
四、公司擁有對本手冊的最終解釋權、修訂權和頒布權。
第二章招聘與錄用制度
一、招聘原則
(一)公司發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單位自行招聘),組織候選人面試,并由用工單位最終決定錄用人員名單。
(二)公司或用工單位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據用工單位提出的人力資源需求和崗位說明,由公司統一發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組織初試、復試。復試合格者,由公司通知報到,辦理入職手續。
三、入職手續
派遣員工應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和流程辦理入職手續,再到用工單位報到。
第三章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入職的派遣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公司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其他未盡事宜,公司與派遣員工可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并簽名蓋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提出的需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崗位應保證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成數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協議。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員工,原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員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協商合同續簽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單位建立派遣員工花名冊備查,名冊包括派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單位、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其中用工形式寫明屬勞務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公司書面通知后,派遣員工仍不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將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和員工都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當公司或用工單位遇有緊急情況時,可指令員工臨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之外的勞動任務,員工不得拒絕其所能承擔的勞動或工作任務。
(三)派遣員工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調換或安排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應當服從合理的安排:
1、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合理調動員工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的;
2、根據員工的技能特點,需調換工作崗位或臨時安排工作的;
3、員工因身體、技能等因素達不到工作質量、生產服務、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而需調動工作崗位或地點的;
4、其他合理的崗位調動、工作地點變更以及臨時工作安排。
(四)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將被用工單位退回的派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2
我公司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并設置財務部、管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五條、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準決定。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并建立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八條、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后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采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采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于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愿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并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采用并遵守企業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銷。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勞務派遣管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后,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并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并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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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第22號部長令)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條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為派遣方向用工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崗位工種應符合國家關于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員工應當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派遣員工還約定試用期、崗前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派遣員工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簽訂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勞務派遣人員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須經派遣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承擔。
3、簽訂勞動合同時,派遣員工須經本人填寫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件相符方可生效。
4、簽訂勞動合同后15內,公司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5、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派遣員工各持一份。
6、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及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續訂
1、派遣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復,逾期視為不同意續簽,由公司通知用工單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員工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派遣員工同意續簽合同的應在收到《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后生效。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派遣員工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派遣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
2、派遣員工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用工單位或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勞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公司可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員工及公司,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公司與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的;
2、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勞動解除合同的。
3、經濟補償按照派遣員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員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員工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員工在我公司連續工作的,公司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員工最低工資作為正常工資增長。
第十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資、福利補貼、職位津貼、特別津貼、全勤獎金等,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以下費用公司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病、事、生育、計劃生育(流產)假等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單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貼、有毒有害津貼、特殊津貼等津貼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向公司專管員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核實后,及時給予糾正。
第四章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勞動的合同法》為派遣員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五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跨地區派遣員工的,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保險繳費基數及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和比例以當地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應按當地政策執行,并且繳費基數應隨著當地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至離職當月,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金額在結算工資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時時間
第二十二條依國家規定公司被派遣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對于派遣員工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工單位,應征的用工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并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特殊工時的申請,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三條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派遣員工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者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產假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年休假的執行標準原則上按《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職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從次月起可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的職工守則,包括:
(一)履約紀律:公司與派遣員工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二)考勤紀律: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及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三)工作紀律: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安全衛生: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節約原材料、愛護單位財產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上崗前,公司需向派遣員工告知其工作崗位、工作環境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條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的,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派遣員工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公司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時間為派遣員工進行工傷申報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派遣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和相關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及《職工守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并經公司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反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并確認后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后,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并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并書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后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后,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并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5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根據公司要求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公司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并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公司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二十七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二十八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三十四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陜西浩宇天圓實業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6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負有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
第二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三)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親假:在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給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三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單位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一條考勤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記或代替他人登記。每日考勤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四)因事、因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
(五)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七)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十二條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必須按單位規定佩戴工作證或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單位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守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相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六)下班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子單位和分單位。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8
一、基本原則
(一)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員工。
二、工資構成
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工資支付
(一)單位實行工資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發放制度,日期將工資(如每月xx日將上月或本月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或者由用工單位委托單位依法支付。
(二)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至少保存二年。
(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四、福利
單位除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外,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本單位勞動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車、宿舍等福利,以及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各種文娛設施。
五、參加工會員工
有權在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忠于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兩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書面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因工受傷,應按有關規定申報工傷,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單位代為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單位實施。第二十三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7月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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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第十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第十一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后,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xxx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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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紀律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崇尚學習,勤于思考,愛崗敬業,開拓進取,與時俱進,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2、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3、提倡員工間樹立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崗位技能的培訓學習、技術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努力提高服務技能;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嘩、不得擅自進行打撲克、下棋等游戲活動。各科室間人員不得隨意串崗、漏崗,以免影響工作;
5、工作中員工與員工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因工作發生矛盾糾紛,因本著相互體諒、構建和諧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解決,不得越級,更不可將親屬、朋友及社會不法分子招來取鬧威脅對方和領導,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以自動終止勞務關系處理,造成后果,自負法律責任;
6、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工作場所做到窗明幾凈,墻面無污跡、地面無臟污痰跡,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強化安全意識,樹立防盜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確保用人單位安全
二、勞務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對于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公司行政部有權對員工的資料進行核實,考查,派遣員工必須保證其所持身份、健康、學歷、職級等資料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假冒、過期等情況而又未提前與公司有關部門說明的,公司有權對其按照員工手冊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5、派遣員工不得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7、派遣員工有責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導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核查和管理。
8、堅決擁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時刻保持公司形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理念和個人素質文化。
9、派遣每個員工都有為公司做正面宣傳的義務,且必須正確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項情況及管理結構體系。
10、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11、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對于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于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其作出合理處罰。如后果嚴重或有損用人單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單位有權將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處罰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12、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單位負責,公司行政部及督導人員監督、整理與考核。
13、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遣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戶單位工作或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并變更勞動合同,待培訓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崗,繼續履行勞
動合同,同時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因為派遣員工自身因素(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自身身體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與勞務派遣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由公司和用人單位及派遣員工三方協商解決。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時間
執行行政部關于作息時間的通知。
2、實行上班簽到制度。員工上班前必須到指定處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簽到,否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處罰50元。因公外出或確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時簽到,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或曠工。
3、考勤表由綜合科專人負責統計,每月日將統計結果報主任簽字后,作為發放員工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
4、違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處理
(1)遲到:晚于上班時間簽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合理原因的,視為遲到;超過上班時間60分鐘的,視為曠工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2)早退:早于用人單位規定下班時間下班,且未經部門、科室相關負責人批準的,視為早退。提前下班時間60分鐘(含)以上,視為曠工半天。
(3)脫崗: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脫崗。脫崗時間超過60分鐘(含),視為曠工半天。
(4)曠工:除上述遲到、早退和脫崗的情形,按曠工處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曠工處理:
〈1〉采取不正當手段,涂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缺勤。
(5)處理辦法(以用人單位實際管理辦法為主導)
〈1〉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曠工半天,扣發一日工資;
〈3〉曠工一日,扣發兩倍日工資
〈4〉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均予開除。
5、加班(費):雙休日、法定節日或遇緊急任務需要安排加班,由相關部門科室通知,記錄加班考勤,加班費當月累計,與當月工資一起發放。
雙休日加班費=日工資x2x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x3x加班天數
6、病假:員工因病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須本人填寫請假單,出具相關醫院證明,由科室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分管領導審批;連續請假3天以上,須向單位出具當地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請假單由科室相關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資為派遣公司所在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全年累計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終獎按天數扣除;
〈3〉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后,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務關系。
7、事假:員工事假需持本人書面說明申請,經逐級批準后,方可休息。員工請假半天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員工連續請假三天以上,必須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當月事假3天內(含),扣20元/天;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扣除工資20元/天x3天﹢(累計事假天數-3天)x日工資;
〈3〉全年累計事假10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10%;
〈4〉全年累計事假15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20%;
〈5〉以此類推,累計事假每增加5天,年終獎下浮10個百分點。
8、婚假:員工婚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婚假為10天;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結婚登記證的婚假3天,憑結婚登記證和本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間工資不變。
9、產假(流產、保胎、哺乳、計劃生育手術)
女職工生育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生育證,享受順產假90天、難產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齡生育享受產假98天(男性員工享受7天陪護假,需提交結婚證、雙方身份證、生育證、醫院證明、書面申請),難產另加15天休假。女職工產假、男職工胡產假期間,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育齡女職工保胎由職工本人申請,經批準后一次性休息,視作病假處理,工資按病假期間支付;女職工哺乳期一年內(自哺乳期)課享受工作日內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工資、獎金不變)。所有休假都必須由甲級醫院開具證明,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產(含藥流)的已婚女職工憑手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說明書》享受30天休息假(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已婚女職工未經節育措施意外懷孕流產的,做病假處理。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10、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外戚直系親屬(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輩死亡,可享受1天喪假。請假手續按程序辦理。
11、工傷:凡在工作期間非主觀責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綜合辦公室(勞動保障)調查、確定,出具書面材料,經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上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安全鑒定,作出工傷決定,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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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快速發展的經濟和社會,勞務派遣已成為我們國家勞動力市場中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力量。為了更好地規范和管理勞務派遣行業,我國制定了最新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旨在保護派遣員工的權益,維護勞動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一、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所有的派遣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企業注冊等各項手續,以確保其在派送人力資源的過程中符合法律原則和規定。
2.發揮優勢原則
派遣人力資源企業應充分發揮自身行業特長,為勞動力市場提供更好的服務,促進工業、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3.保護職工權益原則
派遣企業應對勞動者的人身、財產和合法權益給予充分保護,保障派遣員工享有法定的工資、休假、社保和醫療等權益。
4.公平透明原則
派遣企業應公開透明地處理相關業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約要求,向受派遣人員提供必備的信息和信息渠道,確保派遣員工能夠全面、準確地理解其工作的性質、后果和解決方式。
5.風險責任原則
派遣企業必須對所派遣的員工從事的工作負完全的風險責任,嚴格按照工作法律法規和合同要求,確保派遣員工的安全及各項權益的保障。
6.防范原則
對暴力、虐待、霸凌和騷擾等不良行為進行零容忍,防范和打擊各種侵害勞動者安全和合法權益的違法活動。
二、管理機制
1.主管部門履職
從事派遣人力資源服務的企業,須依法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相關批文。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各業務申請,并對勞務派遣企業的經營行為開展監管和檢查。同時,建立完善的獎懲機制,對違反法規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員要予以懲戒,并及時公布相關信息。
2.合同約束
派遣企業必須與實施勞務派遣業務的用工企業、派遣員工分別建立《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嚴禁合同附加不合理條款。雙方在協議書中要明確派遣員工的工種、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環境、安全保障、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確保派遣員工受到法定保障。
3.工資支付
派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資制度,保證派遣員工按照規定的崗位工資標準及時足額領取工資,不得有拖欠工資、克扣工資和不正當減少工資的情況發生。
4.休假制度
派遣員工按照規定享有法定假日和帶薪休假,確保休假的時長和待遇符合法定標準。雙方應當在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休假的方式和時間,并加強溝通和協調。
5.安全保障
派遣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存在安全風險時,派遣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實行嚴格監管和管理。同時,做好派遣員工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三、文明規范
1.行業自律
為弘揚行業精神和樹立行業正面形象,派遣企業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加強行業自律,堅決抵制不良風氣和違規行為,加強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維護勞動力市場的公平和有序。
2.社會支持
社會應該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共同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從提高全社會對勞務派遣業的認識和理解入手,加強宣傳和教育,共同營造尊重人力資源服務行業、關愛勞動者的良好氛圍。
3.管理規范
派遣企業必須建立現代化的管理制度,對各項業務予以全面、系統的規范,實行精細化、標準化和數據化管理。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和業務水平。
最新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是我國在保護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維護勞動力市場健康穩定、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的一項重要舉措,將為我們的勞動力市場帶來積極、有益的影響。我們堅信,只要各方共同努力、遵守制度,推動全行業高質量發展,勞務派遣業必將在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顯著的作用,取得更為豐碩的成果。
四、市場發展
1.行業規范
隨著新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的出臺,它將會推動勞務派遣行業的規范化發展。這也將通過行業內的監管和管理來保護派遣員工的權益,使勞動力市場更加穩定和規范,為企業和員工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2.市場競爭
勞務派遣行業的規范發展將會對市場競爭產生深刻的影響。各家公司將必須遵守新的規定和制度,如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保障員工安全和福利待遇等,這將會提高企業管理的.標準,同時增加企業的成本。在這樣的背景下,將會產生激烈的市場競爭,對于那些管理規范、服務優質的企業,更容易獲得客戶的信任和認可。
3.人才培養
新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將會使得行業內員工的素質有所提高,并且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和要求,這需要企業建立完善的員工培訓機制,為員工提供廣泛的技能和知識培訓,以提高員工的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企業也可以通過員工培訓和發展來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加入行業。
五、未來展望
勞務派遣行業作為一種人力資源服務形式,將與中國的經濟形勢和市場競爭環境密切關聯。最新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的出臺,將規范化勞務派遣業的發展,促進行業服務質量的提升。然而,未來的勞務派遣行業的發展仍具有許多挑戰。
1.需要加強勞務派遣企業的合規人力資源管理能力,提高員工管理的精細化水平,規范派遣企業的行為和服務方向。
2.安全管理應成為勞務派遣企業的重要任務之一。員工的生命安全、勞動保護和勞動環境應該得到很好的保障和關注。
3.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和政策環境要求企業要及時進行業務調整,提高市場敏捷性,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
總之,隨著國家政策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勞動力市場的日益開放,勞務派遣行業將繼續獲得新的市場機遇和發展動力。同時,行業內企業也必須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和服務質量,以共同推動勞務派遣行業的發展,為廣大員工和人力資源市場提供更優質的服務。4.技術創新
勞務派遣行業也需要跟隨科技創新的步伐,引入新技術和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一些新興技術可以通過改善招聘流程、增強員工管理、提高勞動力效率等方面實現優化,從而滿足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
5.產業轉型
隨著各行各業的發展,產業結構也在不斷發生變化,這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勞務派遣行業也需要及時轉型和更新,順應市場變化,注重拓展新的領域和服務范圍,以留住客戶和員工。
6.國際化發展
隨著世界經濟的日益全球化,勞務派遣行業也有了更大的國際化發展機遇。行業企業應該積極拓展海外市場,爭取更多國際性客戶,并通過建立國際合作關系,探索國際化合作模式,推動行業發展。
總的來說,勞務派遣行業的未來發展將面臨很多機遇和挑戰。勞動力市場的競爭不斷加劇,各企業需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持適應市場變化的敏捷性。在政策的支持和行業內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勞務派遣行業將迎來更好的發展前景。勞務派遣是一種越來越普遍的勞動力市場形式,隨著技術和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勞務派遣行業面臨很多機遇和挑戰。在政策的支持和行業內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勞務派遣行業將迎來更好的發展前景。
首先,政策的支持是保障勞務派遣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政府應該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行業秩序,支持勞務派遣企業發展。
其次,人力資源的優化是提高勞務派遣企業競爭力的關鍵因素。勞務派遣企業應該注重員工培訓和管理,提高員工的技能和信心,從而提高企業的服務質量和效率。
再次,技術創新是勞務派遣行業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勞務派遣企業需要引入新技術和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此外,產業轉型和國際化發展也是勞務派遣行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勞務派遣企業應該順應市場變化,注重拓展新的領域和服務范圍,并積極拓展海外市場,爭取更多國際性客戶。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行業的未來發展是充滿機遇的。勞務派遣企業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在政策支持和行業內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共同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部管理,維護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進行,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勞務派遣員工是指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勞動者(以下簡稱派遣員工/員工)。當前與公司建立勞務派遣關系的公司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勞務派遣公司變更,不影響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派遣員工應如實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第四條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應遵守法令、律例,遵守公司依法制訂的派遣員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毋忝厥職,誠實可靠,服從公司的管理,主動完成公司分派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雇用與錄用
第一條應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薦面試的,面試時須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紹信。
第二條應聘者應照實向提交公司劃定的下列應聘資料: (1)個人簡歷或填寫員工職位申請表
(2)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具有特殊技能的員工)
(3)身份證或可以證明身份的證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參加應聘人員應確保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公司保留調查核實員工作經歷及個人背景的權利。因個人資料失實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因公司為餐飲行業,入職員工必須持有有效期內健康證,身體狀況不符合條件者,不予錄用。
第五條被聘人員接到錄用通知后,應在指定日期到達公司辦公室報到,報到程序包括:
1、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領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職培訓;
3、與部門主管見面,接受工作安排;
4、新入員工須經過3天工作適應期;
5、三天適應期滿后確認上崗的,由辦公室負責采取該員工指紋,按公司考
勤制度實行考勤;
第六條派遣員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條約,簽訂的勞動條約期限由公司確定。
第七條派遣員工與派遣公司勞動條約期滿需要續簽勞動條約時,須經公司簽訂同意意見前方可繼續派往公司服務。
第八條派遣員工辭職或被退回派遣公司,應按規定辦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機密。
第九條公司新進派遣員工試用期正常情形下為2個月,試用期滿前10天,公司通知待轉正員工申領并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由該員工提出轉正考核申請,地點負責人應對試用期人員工作表現舉行評判,并舉行應知應會考核,地點負責人提出試用考核轉正意見交人事辦公室。轉正考核合格后,經副總經理批準予以轉正,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試用期原則上不能告假,如確實有需要告假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告假跨越一個月,則作自動離任處理。
第十一條試用期間離職須提前7天提交書面申請,并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程序;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崗的,扣發未結算薪資部分,辦理離職手續后發放。
第十二條試用期間,公司會指定入職引導人幫助新員工接受在職培訓。入職引導人的職責包括介紹本崗職責、人員情況,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工作標準,幫助新員工了解公司有關規則和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的員工公司不予錄用:
1、被剝奪公民權未復權者;
2、曾涉及刑事或經濟案件,受處罰者;
3、有不良嗜好者;
4、患有精神病及傳染病者;
5、年齡未滿十六周歲者;
6、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7、其他不符合勞動法之規定者;
第三章派遣員工的勞動劃定
第一條派遣員工上崗前應研究、相識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與相關劃定。
第二條派遣期間,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根據派遣員工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三條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相關的勞動用品。
第四條派遣員工因工受傷,按有關規定向派遣公司申報工傷。
第五條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隨時將該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公司: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
4、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工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派遣公司與公司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故意破壞公司財物或侵占公有財物,影響正常工作環境者;
7、偷竊公司或同事的財物、設備者;
8、在工作場所內毆打他人或相互斗毆者;
9、不服從公司調動或有威脅行為者;
10、對公司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員工有重大侮辱行為或實施暴行者,不服從主管部門領導工作分配與安排者;
11、違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12、員工在外以公司名義做其他用途,濫用公司名義做欺詐行為,使公司信譽受重大損害者;
13、其它重大差錯或不妥行為,導致嚴重不良后果者;
14、身體狀況不符合要求者(無法獲得餐飲行業健康證)。
第六條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早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員工及派遣公司,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公司:
1、派遣員工患病大概非因工負傷,在劃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經公司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和談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和談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公司因生產謀劃組織發生變換或因營業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勞務派遣員工勞務派遣期滿的;
6、相關法令律例劃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
第一條派遣員工的工資標準由用工公司核定的工資標準發放。
第二條勞務派遣期間,公司對派遣員工實行月度與年度績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本職工作及出勤情況為主,考核結果與當月的勞務報酬掛鉤;年度考核主要依據個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貢獻、工作業績、出勤情況、工作年限進行評定,考核結果與年度獎金掛鉤。
第三條工資核算:每月由公司根據各部門人事考勤表計算工資報表并呈報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四條社會保險
1.公司依照政府有關規定,由派遣公司為員工辦理相關社會勞動保險;為其繳納五險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養保險(根據政府有關社會勞動保險的劃定,女年滿50周歲、男年滿60周歲的員工截止辦理社會勞動保險)。
2.公司辦理社會勞動保險的對象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3、繳納保險費按有關政策劃定的比例由公司與員工共同承當,員工個人承擔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4、派遣員工在入職前須確認前單位已停保,因前單位未停保造成公司無法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產生的勞動糾紛及其他相關責任由其員工本人承當。
5、員工在15日(含15日)前到崗的,公司當月起為其繳納社保;15日后到崗的,次月開始繳納。
6、員工在15日(含15日)前離任的,公司當月起為其停繳社保;15日后離任的,次月開始停繳。
第五條員工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稅、缺勤、扣款(代扣社會保險費、其他代扣費用)等。
第六條支付體式格局
1、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需按月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
2、工資發放實行先做后付制度,即當月工資次月發放。付薪日為每月日,支付上月薪金。若付薪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薪酬標準屬于保密范疇,派遣員工不得向其他員工泄露自己的工作標準,也不得探詢探望其他員工的工資標準。
第七條派遣員工試用期滿后的轉正工資,均于正式轉正之日起計較。第八條辭職(解雇、停職、免職)人員,薪資結算至完成交代手續正式離開公司(或命令到達)之日。
第五章考勤制度
第一條派遣員工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實施。
第二條派遣員工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三條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公司的考勤制度,定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四條派遣員工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的,公司將按照本制度予以處理。
第五條派遣員工每月工作日按法定相關劃定執行。
第六條公司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公司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
第七條考勤方式
1、員工采取上、下班指紋打卡的方式考勤;
2、所有員工必須遵照其服務崗位所規定的時間,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第八條員工上、下班考勤
員工應打卡考勤,以記錄出勤時間。
1、員工如果未按規定打卡,將視為缺勤,并扣除相應的基本工資。
2、除經公司領導批準和因工作特殊情況,可免打卡。批準領導簽名后方有效,否則視為曠工。
3、工作時間,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出勤時間根據崗位需要制定作息時間。
4、上下班均應打卡,中午上下班不得連續打卡,中間須間隔30分鐘,否則按一次忘打卡處理。
5、因工作性質不能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上、下班時間的部門,工作人員可適當調整打卡時間,但須到辦公室管理部門核準、備案。
6、員工上下班按規定時間出勤但忘打卡且報知部門負責人者,以每次扣款5元處理。
第九條全勤獎
1、當月在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內請假未超過(含)1天并且無曠工者,公xxx與全勤獎;員工當月出現xxx為者,取消當月全勤獎,并按曠工懲罰劃定執行。
2、新入職員工當月無請假曠工的,當月可享有全勤獎。
第十條遲到(早退)
1、超出正常規定上班時間到達(以打卡時間為準)視為遲到;員工非工作需要提前下班的視為早退,情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2、遲到(早退)時間10分鐘內,每次扣款5元,10—30分鐘的,每次扣款20元;30分鐘—3小時的,每次按半天事假論,扣除半天工資;超過3小時視為曠工一天,按曠工處理。
3、因工作關系而遲到(早退)者,須提早請示所屬部門主管,并在當日填寫員工異常出勤處理意見單交部門領導簽批,再交辦公室核準,不然按遲到(早退)處理。
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的員工,處理同本條3,否則按事假處理。5、員工經常遲到(早退),月累計10次者,或全年累計30次者,公司予以立即辭退。
第十一條曠工
1、未經請假無故不上班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者為曠工。
2、員工曠工,扣除曠工期間工資,取消當月綜合補貼,并按曠工情節輕重扣除當月績效獎金100-200元。
3、員工曠工1天,扣除當月績效獎金100元;曠工2天,扣除當月績效獎金150元;曠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及全部獎金。
4、員工一個月曠工3天,或年內累計7天者,公司予以立刻消除用工關系,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第六章休假及假期管理制度 公司假期分為公休假、法定節假、事假、病假、補休假、婚假、喪假、產假、工傷假、年休假等。所請各假,如遇休假日,不得另補假。
第一條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休息日,根據勞動法員工每周享有指定的休息日,以周為原則。休假前做好本崗的工作。
第二條法定節假日
員工每年享有法定節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共計十一天。
第三條請假規則
員工告假須提早填寫告假單,并按劃定審批權限呈報,批準后將告假條報考勤人員作考勤憑證。特殊情形用電話申請的,并與上班當日填寫告假單交部門主管補簽后,遞交辦公室核準。
第四條公司員工請假審批權限如下:
1、員工請假1天內由分管負責人核準,2天(含2天)以上的呈報副總經理核準后生效。
2、病假須有本市市級醫院病歷及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并須經領導審批后方可。
第五條事假
1、因目前公司實行的帶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員工一般不應請事假。如確有私事要處理的,應用年休假沖抵。請假必須事先得到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
2、請事假扣發當天基本工資,取消當月全勤獎。當月請事假5天(含5天)以上10天之內發放當月考核的50%,當月請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取消當月考核。一年累計不得跨越15天,跨越15天(含15天)的'被退回派遣公司。
3、試用期員工一般不得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假不得超過5天(含5天)。有請事假的要適當延長試用期。超出規定天數的予以辭退處理。
第六條病假
1、員工生病須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可休假。病假必須有本市市級醫院病歷及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方可生效。病假一天以上取消當月全勤獎,病假按日薪50%發放。
2、員工患病及非工傷需醫療期長期接受治療者,憑病歷及醫院證明,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醫療期。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對跨越醫療期仍未全癒的,按事假處理。醫療期間公司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1)在公司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基本工資60%;
2)在公司連續工作時間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基本工資70%;
3)在公司連續工作時間滿十年及以上者,為本人基本工資80%;
4)病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
3、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康復,但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作換崗或退回派遣公司處理。
4、病假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診斷證明,公司保留查證診斷證明真實性的權力;
申請虛假病假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不予批準病假,并按其情節輕重、申請病假天數做以下處理:
1)申請虛偽病假1天內(包含1天)者,扣除當月考核獎50%;
2)申請虛假病假1天至3天者,扣除當月考核獎100%; 3)申請虛假病假超過3天(包含3天)者,公司可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10第七條婚假
1、婚假一般為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女二十三周歲、男二十五周歲,結婚為晚婚),享受婚假15天,包含法定節假日及公休日。
2、婚假必須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次。
3、婚假審批:如員工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在該員工入職后,則給予批準婚假/晚婚假;如員工辦婚宴時還未領取結婚證或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在該員工入職前,則公司不予批準婚假申請。
4、離婚再婚者不享受婚假。
5、婚假必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司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結婚證明。
第八條喪假
1、工作人員的直系家屬(父母、配偶、子女),可以請喪假1-3天。喪假期間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
2、員工請喪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報辦公室批準。 第九條產假
1、女員工生養,基本產假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養的,每多生養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男員工配偶產假期間賜與男方3天看護假。
3、所有女員工必須在孕后一個季度之內告知部門負責人。
4、休產假必須于產期前10周向辦公室申請,并出示醫院出具的證明。產假期滿后,有特殊情況超期再休的,應有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按事假規定執行。
5、產假工資按政策劃定生養標準辦理。產假當年仍可享用年休假,產假期間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
第十條工傷假
員工因工作或執行公務受傷,其期限可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工傷處理與工傷待遇按照《工傷管理制度》執行。對超過規定醫療期仍未全癒的,按病假處理。
第十一條年休假
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用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上年度請病假累計1個月及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上年度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上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4)請哺乳假、妊娠假的人員,年休假的相關事宜按照病假人員處理,如跨年度的,則影響個中一年的年休假。
三、公司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1)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產、工作特性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休年休假需提前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休假。
(2)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視為放棄年休假。
(3)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根據勞動法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劃定并結合公司實踐情形予以工資形式發放。第十二條員工在婚假、喪假、產假期間享用基本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以上員工假期規定只適用公司錄用簽訂勞務合同的派遣員工,試用期員工及臨時工不予執行。
第十四條所有工作人員在假期滿后應及時向公司辦理銷假手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滿前申請續假,經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員工獎懲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糾正員工不良慣,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獎勵
有下列事跡者,給予通報表揚并給予相應嘉獎:
1、工作表現優秀,認真負責,工作成績突出者;
2、愛惜公物,厲行節約,成績顯著者;
3、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4、對外服務創造良好聲譽者;
5、關心公司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6、為保護公司財產及人們生命安全,見義勇為事跡突出者;
7、對損害公司利益的人阻止或告發屬實者;
8、善于鉆研,有技術突破者。 第二條懲罰
懲罰的類型包括但不限于經濟懲罰、警告、嚴重警告、解職。
第三條經濟處罰: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級處罰,并酌情扣除當月部分績效獎金30-50元。
1、公司開會無故遲到、早退、違反其他集會制度;
2、無正當理由不加入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
3、公共區域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工作;
4、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
5、未打招呼,隨便帶陌生人進入辦公區域;
6、行為不檢點、語言不文明;
7、不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
8、工作時間看小說、看與工作無關的報刊、玩游戲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9、未經許可私自使用公司電話打長途電話;
10、未經領導允許,工作中脫崗(超過半小時)辦私事;
11、違反公司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警告: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當月績效獎金50-100元并賜與警告處分。
1、經濟懲罰2次以上者;
2、在工作時間,與同事之間或外人發生激烈爭吵,影響他人工作者;
3、在禁止吸煙區域內吸煙者;
4、不服從領導管理造成不良影響;
5、多次不按時完成上級布置的工作,工作進度不及時匯報;
6、被上級有關部門檢查出工作問題;
7、擅自開啟或使用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儀器或辦法等;
8、對其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和個人不及時匯報;
9、搬弄是非,無中生有,挑撥離間,影響員工團結;
第五條嚴重警告: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當月部分績效獎金100-200元并給予嚴重警告。
1、受過2次(包括2次)警告以上;
2、因工作服務質量差,給公司造成聲譽和經濟損失,被客人投訴到公司者;
3、隨意用、拿公司物品,數額較大者(50元以上);
4、不愛惜公物及設備使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照價賠償損壞設備或公物外,再扣除當月部分獎金;
5、利用職權報復他人;
6、經過指正,員工仍視制度而不顧的行為;
7、違反公司其他相關管理制度,行為較嚴重的;
8、超越職權范圍,擅自做出決定或對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隨便作答,造成影響和損失。
9、未按操作流程或規定使用、維護設備,造成安全事故或嚴重安全隱患;
10、當月有xxx為,曠工1天扣除績效工資100元,曠工2天扣除績效工資150元,曠工3天(含3天)以上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及其他全部獎金。第六條解職: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雇或解雇并立刻消除勞動條約,公司不賜與任何抵償。造成公司損失的,須按損失經濟賠償。
1、一年內受過兩次嚴重警告者;
2、常常完不成工作任務,不勝任擔當的工作,又不服從換崗或換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3、玩忽職守,造成公司和名譽損失;
4、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
5、發現公司物品被偷或設備被損壞,不實時上報;
6、拒絕接受任務,不服從正常調動,經勸說無效。
7、一個月內曠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7天以上(含7天);
8、工作時間飲酒滋事、打架斗毆;誣陷、暴力脅迫上級或同事,影響惡劣;
9、煽動或參與怠工、罷工;
10、蓄意破壞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利益;
1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負責任或不遵守操作流程,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12、背叛公司,向外界泄露公司秘要資料;
13、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違反勞動條約有關條款;
14、在求職申請或其他已簽訂的文件中提供假資料;
15、有私拿回扣、貪污受賄、損公肥私、挪用公款及嚴重侵占公司財物等行為,有盜竊、詐騙等不良行為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
16、嚴重違反公司其它規定中符合辭退條款者;
17、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給公司名譽帶來極壞影響。 第七條獎懲程序
18、獎勵員工由員工部門主管向辦公室提供書面材料,經辦公室呈總經理批準。
2、懲罰員工:部門主管相識事件的具體情形后,有權根據公司獎懲條例處罰違反紀律的員工,并以書面報告人事部門備案,資料存入個人人事檔案;解聘須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3、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之獎勵或處分由人事部門提出后報總經理批準,辦公室和人事部門負責獎勵/處分措施的具體實施。
4、員工對獎懲有申訴的權利,認為不合理者一周內可以向辦公室人事部門提出復議,不然視為員工已經接受。
第八章績效考核
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加強和提升員工績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活力,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公司工作效率,制定此管理辦法。
第一條考核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勞務派遣員工。
第二條考核原則
1.以實際績效為準繩的原則,考核必須以日常觀察到的事實或工作表現為依據,舉行準確而客觀的評判,不得憑客觀印象下判斷。
2.考核所依據的事實必須與所承擔的工作有關,員工的非職務行為,不能作為考核的依據。
3.考核者在進行考核時,應嚴格按照制度、原則和程序進行考核,公平公正,客觀評價被考核者,排除好惡感,親善關系,同情心以及偏好等個人因素的滋擾,減少人為的考核誤差。
第三條考核宗旨
1.考察員工工作績效;
2.作為員工獎懲、調遷、調薪、晉升、解雇管理依據;
3.了解、評估員工工作態度與能力;
4.作為員工培訓與發展的參考;
5.促進員工不斷提高和改進工作績效的方法。
第四條績效考評結果記入年終考核,與年終獎相關。
第九章員工行為規范
為規范員工的日常行為及體現公司的整體形象,員工應遵守《員工行為規范》劃定規矩,違反《工作規范及行為準則》將被視為嚴重違紀。員工違反本準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將依法追索經濟賠償。員工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司將報告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條遵紀守法:公司員工必需遵紀守法、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做保護社會公德的模范。
第二條愛崗敬業:熱愛自己的工作,勤奮努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三條盡職盡責:要求員工必須做到三負責,即對社會負責,對公司負責,對自己負責。全力以赴地完成工作任務和履行職能,對自己的失誤承擔責任。
第四條服從領導:員工必須服從領導安排。
第五條逐級上報:員工有事應向所屬直接領導報告,除直接領導有重大失誤或緊急情形下。
第六條連合協作:緊密連合,精誠合作,工作中相互協調,相互支持,建立起融洽的人際關系。
第七條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相互關心,相互尊重,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八條不搞小團體、小幫派,倡導同事間密切和諧的關系。
第九條不盤弄是非,無中生有,挑撥誹謗,說晦氣于連合的話。
第十條保持積極的生活態度和工作態度,以積極包容的心態對待公司管理中的問題,主動提出改進性的建議和意見,以成熟的方法解決問題。
第十一條遵守紀律:下級服從上級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則,員工應自覺服從領導的安排和工作調動,不得公開頂撞領導,不得無故拒絕、拖延、敷衍或擅自終止領導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條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上班時間不擅離職守,不串崗及私自外出,不聊天、聽音樂、吃零食、嬉鬧、大聲喧嘩。未經他人允許,不得翻閱他人文件、資料,動用他人物品。
第十四條工作時間要專心工作、精神振作、井然有序,不用辦公電話打私人電話、上班期間不在公司崗位接待親友、不辦理個人私事,不在禁煙區吸煙,不閱讀與工作無關的雜志書刊和不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五條誠實自律:遵守職業品德,不貪污納賄,自覺抵制社會上的不正之風。
第十六條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向他人索取錢財和為個人親友謀私利。
第十七條不得調用公司財物,更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或轉送別人。
第十八條安全保密:要隨時隨地注意防火安全,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處理。每個員工都要熟知防火設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九條注意公司現金和貴重物品、財物的安全存放,辦公室無人時要隨手關門。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公司的保密制度,嚴守公司秘密。
第十章儀容儀表
第一條儀表大方:員工儀表及衣著服飾應保持整潔、大方、得體。
1、頭發:頭發要經常清洗,保持清潔,發色不夸張,男員工不留長發;
2、指甲:應經常注意修剪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
3、胡子:不留胡須,保持臉部干凈;
4、口腔:保持清潔,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異味食品;
5、妝容:女員工化妝應給人清爽健康的形象,不能濃妝艷抹,不宜用香味濃烈的香水;
6、飾品:上崗時不佩戴夸大首飾及飾品。
第二條工作場合的服裝應干凈、輕易,不尋求過多潤飾;特殊場合須按以下請求著工作裝:
1、襯衫:無論什么顏色,襯衫的領子與袖口不得有污垢;
2、領帶:佩帶領帶須注意與西裝、襯衫的顏色相配;領帶不得骯臟、破損或歪斜松弛;
3、鞋子:應保持清潔;
4、服裝:女員工要保持服裝淡雅得體,不得過分華美,不穿過于露出的衣服,不佩戴夸大飾品。
第三條言行文明:在公司內職業應保持優雅的姿勢和動作。
1、站姿:迎接客人或出席儀式站立場合,或在領導、上級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挺胸收腹,腳后跟并攏,呈‘V’字型,兩眼平視前方,面帶微笑,雙手交叉于體前,右手在前,左手在后;
2、坐姿:坐下后,應盡量端正,把雙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或向后伸,或俯視前方;
3、公司內與同事相遇時應點頭行禮表示請安,以職務稱呼下屬;
4、握手時用通俗站姿,并目視對方的眼睛,脊背要挺直,不彎腰低頭,要大方熱情,不卑不亢;
5、接待禮節:進入房間,要先悄悄拍門,聽到應對再進。進入后隨手關門,不能大力、粗暴。進入房間后,如對方正在講話,要稍等靜候,不要中途插話,如必須要打斷說話,也要看準機會,而且要說:“對不起,打斷一下您們的談話”;
6、遞交文件:如遞交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對著對方的方向遞上去,如是筆、小刀、剪刀等,要把尖銳的一面對著自己,使對方容易接;
7、走通道、走廊時要放慢腳步。無論是在自己公司還是外出,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邊走邊大聲喧嘩,更不能唱歌或吹口哨等。遇到上司或顧客、客戶要禮讓,不得搶行。
第四條待人規矩
1、在規定的接待時間內,不得缺席;有客來訪,馬上起身接待,并讓座,接待時要主動、熱情、大方、微笑服務;
2、直接見面介紹的場合下,應先把地位低者介紹給地位高者。若難以判斷,可把年輕的介紹給年長的。在自己公司和其他公司關系上,可把本公司的人先介紹給別的公司的人;
3、一個人介紹給很多人時,應先介紹其中地位最高的人或酌情而定;
4、男女間的介紹,應先把男性介紹給女性。男女位置、年齡有很大不同時,若女性年輕,可先把女性介紹給男性;
5、咭片應先遞給齡長或上級,把本人的咭片遞出時,應把文字向著對方,雙手拿出,一邊遞交,一邊清楚的說出本人的名字;
6、接受對方的名片時,應雙手去接,拿到手后,要馬上看,準確記住對方姓名后,將名片收起。
第十一章接打電話
第一條辦公人員和接待人員接聽電話時必需規矩用語,應有較強的隨機應變能力。
第二條重要電話接聽應做好電話記錄工作,將電話接聽內容及時傳達并回復。
第三條語言要求:規范禮貌、簡潔耐心。
第四條電話接聽時要說:“xxx稱號”;電話結束時要說:“再會”。
第五條對方打錯電話時,不要說:“打錯了”就馬上掛電話,而應禮貌的說:“我想你撥錯號碼了”。
第六條接聽電話要實時,一般電話響鈴不得跨越3聲。 第七條為防止電話長時間占線,接聽電話一般不宜超過3分鐘(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第八條不允許用辦公電話打私人電話,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3分鐘。
第九條領導無暇接聽電話或拒絕接聽電話時,要靈活處理,可詢問對方詳細情形與來電事由以決定領導是不是接聽。
第十二章言談行為規范
第一條職務權責
一、經營活動
1、員工應守法、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任何私人理由都不應成為其職務行為的動機;
2、保護公司利益是員工的義務。員工不得從事、參與、支持、縱容對公司有理想或潛在危害的行為。發現公司利益受到損害,員工應向公司報告,不得拖延或坦白;
3、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范圍從事經營管理活動。除本職日常業務外,未經公司授權或批準,員工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進行考察、談判、簽約、招投標、競拍等;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4、員工須嚴格執行公司頒布的各項制度。公司勉勵員工就工作充分發表意見或提出合理化建議;
5、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級的領導是員工的職責。員工應服從上級的指示;
6、遇到各種職責交織或模糊不清的事項,公司勉勵勇于承當責任和以公司利益為重的行為,倡導主動主動地行動,推動工作完成。在工作緊急和重要的情形下,員工不得以分工不明為由推諉;
7、嚴禁員工超出公司授權范圍或崗位指引的要求,對客戶和業務關聯單位做出書面和口頭承諾。在公司內部,員工應實事求是地對工作做出承諾,并努力兌現;
8、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倉庫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9、員工工作時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時間內嚴禁看雜志、報紙,要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危險;
10、員工應相互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在工作區域或宿舍吵鬧、斗毆、搭訕攀談、聚眾賭博、互相聊天閑談、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11、員工有貪污、納賄或作假欺騙公司的行為,無論是不是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均可無條件與之消除勞動條約。
二、資源使用
1、員工未經批準,不得將公司資產贈與、轉讓、出租、歸還、典質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2、員工對公司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通信及網絡系統或其他資產,不得違反使用規定,做任何不適當的用途;
3、公司的一切書面資料和電子資料、檔案資料,均有知識產權,員工未經授權,不得對外流傳;
4、員工因職務取得的商業和技術信息、發明創造、研究成果,權益歸公司一切;
5、使用電話應注意禮貌,語言簡明,不得隨意接聽、撥打辦公室電話;
6、開展業務工作,盡量長話短說,不得長時間(5分鐘以上)或多次占用公司電話,造成通訊不暢;對因工作需要開通了長途電話者,不得撥打私人長話,一經發現,雙倍處罰;
7、愛護公司的財產,包括電腦設備、辦公用品、辦公家具、餐廳器具、廚房設備、書籍資料、花木等,如在非正常情形下發現缺損,員工應如數賠償;
8、嚴禁私自使用公司復印機、傳真機等公司資源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宜;
9、注意節約能源,下班離開時實時關燈、關空調、關電腦等;
10、員工對任何公司財產,包括配備給個人使用的辦公桌、保險柜、文件柜,乃至儲存在公司設備內的電子資料,不具有隱私權。公司有權進行檢查和調配。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4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維護公司和派遣涉及的員工之間的權益,保證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確保勞務派遣服務的順利進行。
二、適用范圍
該制度適用于所有公司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項目及員工。
三、基本制度
1、招聘和甄選
(1)必須符合《勞務派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等規定要求。
(2)嚴格執行錄用程序,確保申請人擁有相關資格證書,無不良記錄。
(3)公司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在招聘和評估過程中應當一視同仁,不存在歧視和區別。
2、培訓
(1)提供專門的工作培訓,確保勞務派遣員工掌握相關技能和流程,擔負起相應崗位實際要求的分工。
(2)定期檢測和維護勞務派遣員工的技能和能力,制定個性化培訓計劃,運用研發新產品或新項目的機會進行培訓。
3、工資福利待遇
(1)執行測繪和工商部門規定的招聘工資福利待遇,以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及其派遣公司未承擔的各種稅費。
(2)保險和社保等方面的待遇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4、考勤
(1)勞務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考勤制度和要求,準確填寫考勤信息。
(2)如果出現考勤異常,必須及時提供假條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紀律
(1)勞務派遣員工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紀律、規章和管理制度,嚴禁違反公司的相關政策和規定。
(2)對于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行為和情況,公司將予以紀律或行政處罰,必要時予以制裁。
6、終止勞動關系
(1)公司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嚴格履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
(2)勞務派遣員工亦要遵守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歸還公司所借用的物品和資料。如果是因為員工自身原因終止工作合同,應當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7、標準的申訴和應對
(1)對于公司或項目方的管理不當引起的爭議和問題,勞務派遣員工可以通過公司制定的`溝通渠道和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2)公司要尊重勞務派遣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合理的應對,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管理措施
1、制度宣傳和培訓
(1)公司對制度進行全員培訓,會議記錄、頁面公告、形象宣傳等形式均可。
(2)研究制度運作情況,定期組織紀律控制,讓制度真正落實到行動中。
2、制度的監察和評估
(1)公司應當定期建立監察機制和評估制度,確保制度的全面執行情況。
(2)對勞務派遣員工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進行分類整理和統計分析,采取相應措施落實。
(3)定期自查并匯報制度執行情況和良好的表現。
五、附錄
本制度所涉及簡要注釋如下:
1、勞務派遣:指由勞務派遣機構為用工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務,并以勞務派遣機構為實際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2、派遣員工:指勞務派遣機構向用工單位提供的具有特定勞動技能或者服務能力的勞動者,由勞務派遣機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
3、用工單位:指從勞務派遣機構聘用派遣員工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4。勞務派遣機構: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從事派遣勞動者服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本文檔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如下:
1、《勞務派遣管理條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務派遣管理條例》。
2、測繪和工商部門規定的招聘工資福利待遇: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規定的招聘工資和福利待遇。
3、社保:指員工應當依法參加的各項社會保險,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
4、紀律或行政處罰:指為了糾正員工違規違紀行為,公司可以采取相應的紀律和行政處罰措施,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罰款、調整崗位、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處理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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