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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危化品倉庫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8 19:01:5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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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危化品倉庫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危化品倉庫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危化品倉庫管理制度(通用5篇)

  企業危化品倉庫管理制度1

  1.目的

  確保施工中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使用滿足規定要求。

  2.適用范圍

  各施工項目部在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使用時的控制。

  3.職責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使用規定并監督檢查。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使用情況。

  3.3施工項目部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使用。

  4.參考文獻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4.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5.規定內容

  5.1總則

  5.1.1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主要包括路橋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炸藥、壓縮氧氣、乙炔氣體、石油液化氣體、酒精、柴油及其它油品、試驗室用的有毒或腐蝕性化學品、國家規定的施工使用的其它危險化學品。

  5.1.2各項目部對本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要進行辨識,列出清單,制定管理規定和應急預案,應急預案要進行演練。

  5.1.3使用必須申請辦理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的項目部要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和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領取有關證件。嚴禁無證采購、運輸、儲存、使用操作。

  5.1.4各項目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項目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負責。

  5.1.5分公司/項目部在的采購、運輸、儲存和使用時及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各個環節中,必須加強管理,認真按規定和要求作業,確保每個環節不出事故。

  5.2運輸

  5.2.1工地必需的危險化學品一般要在辦理正式手續后交機具危險化學品專業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禁止自行運輸。

  5.2.2小宗的試驗用化學品、酒精和油品經項目部批準后可按要求自行組織運輸。

  5.3儲存、使用、處置廢棄

  5.3.1危險化學品儲存,按其物品的不同的特性采取分庫存放,專人負責,不得雜存、亂存、混存。未用完的危險化學品報經有關責任人的批準同意后退回儲存倉庫,并核實數量,辦好相關簽認手續。危險化學品嚴禁私人保管存放,嚴禁存放于職工宿舍或辦公室。

  5.3.2危險化學品存放倉庫,應設在距離辦公、生活區50m以外的地方,倉庫應通風良好,防火、防盜。在倉庫周圍應設防護網,設置明顯的安全防火標志、標示及出入倉庫安全規定要求。倉庫應備有應急的防火設備和器材,通向倉庫的道路暢通無阻、平整。

  5.3.3危險化學品倉庫設專人24小時值班看護。危險化學品發放人員、領用人員、看守人員不得身帶火種入庫,上述人員和操作人員不得穿著易產生靜電的衣褲,防止因靜電而引發火災事故。

  5.3.4危險化學品倉庫內電器電線也應具有防燃的性能,電線采用不著火的硬塑料管套穿,開關在庫外操作,倉庫內照明不得采用大瓦數燈泡和太陽燈。

  5.3.5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識、標簽及安全技術使用說明書。在使用工作場所有應急救措施和配備應急器材。

  5.3.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存放在通風蔭涼處。

  5.3.7可燃氣體的存放要距離明火10m以上,搬動時不能碰撞,氧氣瓶和乙炔等可燃氣瓶運輸、使用、保存時的間距要在5m以上,乙炔氣瓶不能倒放。

  5.3.8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及處置廢棄的有關從業人員必須先需經過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知識、專業技術、環境保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培訓,國家規定的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須取得有關職能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方可上崗操作。

  5.3.9需要儲存和使用和廢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項目部,應有一套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配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富有經驗的專(兼)職安全員。

  5.3.10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必須堅持入庫驗收、登記造冊、保管取用、使用監督、回收登記注銷和日清日結的制度,確保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5.3.11危險化學品嚴禁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等,一經查獲,即向領導報告,嚴重的報請司法機關查處。

  5.4檢查監督

  5.4.1公司每季度對在建項目進行一次重點監督、檢查。

  5.4.2分公司(總承包)機材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對項目的危險化學品清單、制度和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4.3項目部機材室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加強檢查;安全室負責日常的監督檢查。

  6.程序流程圖

  無

  7.記錄

  記錄按程序文件:(QP8.2-3)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MP8.2-5)環金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MP8.3-1)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MP8.5-1)糾正/預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表格記錄。

  8.附錄

  無

  企業危化品倉庫管理制度2

  1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1危化品儲存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倉庫。

  1.2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且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的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應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化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存,儲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按最高等級危化品的性能標志。

  1.5危化品儲存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要求

  2.1危化品倉庫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設置警示標志,規定警戒區,無管人員嚴禁入內。

  2.2倉庫內的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安全要求,存儲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針設備。

  2.3危化品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機械采暖。

  2.4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及時調整。

  2.5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

  2.6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2.7腐蝕類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儲存期內,應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3.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不得入庫。

  3.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3.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3.4裝卸對人體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車輛裝運互為禁忌的物料。

  3.6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1使用危化品的作業人員,應根據其危險特性,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注意通風排毒。

  4.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

  4.3使用危化品區域應與一般作業區域相對隔離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工作完畢,未使用完的危險物料應及時清點退庫。

  5廢棄物處理

  5.1禁止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

  5.2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6消防措施

  6.1應根據危化品特性和倉庫、作業場所條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器具。

  6.2倉庫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存放化學品種類、特性、事故處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撲救辦法。

  6.3儲存、使用危化品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

  6.4儲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內應根據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企業危化品倉庫管理制度3

  (一)生產、儲存的規劃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013年的“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故”存在典型的布局規劃不合理。原來的輸油管線所處的郊區后來變為繁華城區,建筑物眾多,人口密集。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沖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現場處置人員采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造成62人死亡。

  (二)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預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三)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管道的安全標志及檢查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故中,對輸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處置不當導致爆炸)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四)生產危險化學品單位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五)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六)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環境要求

  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八)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選址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設備設施的設置

  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十)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現狀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項管理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十二)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1.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2.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4.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天津港“8.12”事故單一品種嚴重超儲53.7倍。)

  5.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6.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十三)危險化學品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企業危化品倉庫管理制度4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為易燃液體(有機溶劑、樹脂、溶劑型涂料成品、溶劑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體(硝化棉)、有機過氧化物(白水)。

  1、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倉庫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安全防護用品。

  3、進入倉庫人員穿戴必須符合公司相關要求。

  4、禁止攜帶火種進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應先開啟排氣扇對倉庫強制通風不低于30分鐘。

  6、人員進入倉庫前,應先通過倉庫門口的靜電釋放裝置釋放人體靜電。

  7、除叉車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進入倉庫,進入倉庫的叉車,應采取防火措施。

  8、貨品入庫應嚴格按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并進行檢查驗收,當貨品性質未確定時,不得入庫。

  9、裝卸搬運貨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10、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滲漏的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至安全區域進行處理。

  12、貨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應存放于托盤上。

  13、庫房周圍無雜草和易燃物,庫房內應經常打掃,無漏撒物料,保持清潔衛生。

  14、倉庫內應設溫濕度計,并每日進行檢查和記錄,當溫濕度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糾正。各類貨品適宜存放溫度和相對濕度按附表一執行。

  15、貨物堆垛高度不得超過3米,若存放貨品本身有具體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16、堆垛貨品存放距離按附表二執行。

  17、庫管員每日應對貨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貨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暢通、有無泄漏或滲漏現象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

  18、庫房內禁止分、改裝,開桶、驗收和質量檢查等需在庫房外進行。

  19、各貨品的儲存應據其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庫存放。

  20、各貨品的儲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還應遵守相應的其他規章制度。

  2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危化品倉庫管理制度5

  1、庫房的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爆炸和火災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

  2、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3、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小于100m2,垛與垛間距大于1m,垛與墻間距大于0.5m,垛與梁、柱間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寬度大于2m。

  4、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5、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6、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7、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10、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12、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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