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廣場管理制度范本
在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文化廣場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文化廣場管理制度1
為了增強職工的身心健康,豐富職工的文體娛樂活動,營造一個干凈、優美、舒適的文化廣場,樹立良好企業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準攀爬、搖晃樹木,不準折枝摘花、破壞綠化。
二、不準亂搭亂建,不準亂貼亂畫,不準亂堆放雜物。
三、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四、嚴禁放養禽畜,如有違者,禽畜一經抓到,既不放還,并對違者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準在廣場內騎自行車、玩滑輪、滑板以及嬉戲、打鬧等。午休時間不準在廣場內喧嘩。
六、家長要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讓小孩破壞各種公共設施以及花草樹木。
七、大卡車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八、以上制度如有違反,對違反者或責任人酌情罰款。單位或個人要嚴格遵守,互相監督。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廣場管理制度2
為做好魏橋創業文化廣場整體管理,營造整潔優美、和諧有序的休閑環境,特規定如下:
一、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廣場管理規定,愛護公共設施,維護環境清潔,服從廣場的管理。
二、未經同意不得進入紀念館隔離區域。
三、禁止一切車輛進入廣場。參觀車輛一律停放在廣場門口。
四、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廣場。
五、禁止攜帶管制刀具、危險品等進入廣場。
六、禁止在噴泉池邊沿站立或行走,不得進入噴泉池、人工湖及紀念館兩側水域,嚴禁在人工湖涉水、撈魚。
七、禁止在游廊、追思園等處建筑物上涂寫、刻畫,不得踐踏草坪,不得毀壞綠化植物。
八、禁止攀爬和挪動體育設施,進入塑膠跑道必須穿軟底鞋,嚴禁穿高跟鞋、帶釘鞋者入場活動。
九、廣場自20xx年6月1日對外開放。每日開放時間:早4點至24點。
文化廣場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廣場管理,維護城市廣場秩序,保持城市廣場環境整潔及廣場設施完好,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廣場是指經過綠化、亮化,公共設施配套齊全并具有一定規模,供市民游憩、娛樂、觀賞的開放性場所。城市廣場管理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在城市廣場的顯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三條凡進入城市廣場管理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城市廣場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廣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城市廣場管理處具體負責市級城市廣場的日常管理、設施維護、環衛保潔和綠化養護等工作?h(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指定有關部門負責轄區內其他廣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廣場管理處的指導。文化、體育、公安、環保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廣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進入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注意公共衛生、遵守社會公德和游園準則,自覺愛護城市廣場內的花草樹木和設施。
第六條城市廣場的噴泉和戶外燈飾應按規定開放或開啟。
第七條城市廣場應保持設施完好并保證安全,地面破損或者設施損壞的,城市廣場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維修。城市廣場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廣場內綠化植被的管理和養護,保持環境整潔。
第八條進入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社會治安秩序。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蚣芏窔⑿锞、尋釁滋事或煽動鬧事;
。ǘ┛聪嗨忝蚱渌饨孕呕顒;
。ㄈ┓欠瘯、游行;
。ㄋ模┵博或變相賭博;
。ㄎ澹┢渌麛_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進入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管理秩序。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p壞噴水設施、健身設施、電信設施、照明設施、公告欄、雕塑、各類標志和其他公共設施;
(二)雜耍、賣藝;
。ㄈ┑晖饨洜I、無證經營;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童車、輪椅除外)擅自在廣場內行駛或停放;
。ㄎ澹┢渌梁V場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進入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地和綠化衛生設施。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亂扔、亂倒廢棄物;
。ǘ┷`踏花壇、綠地、草坪;
。ㄈ┩低、折損、刻劃花草樹木、采花摘果;
。ㄋ模┰诰G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
。ㄎ澹┍I竊、損毀或拆遷封閉市政、綠化、環境衛生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六)其他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保持廣場環境整潔、和諧。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诮ㄖ铩嬛、雕塑或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劃;
。ǘ┑鯍、晾曬物品;
。ㄈ⿺y犬等寵物進入;
。ㄋ模┎蹲、傷害廣場鴿;
。ㄎ澹╇S地躺臥、露宿;
(六)在噴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滌、投擲物品等;
。ㄆ撸┢渌绊憦V場容貌的行為。
第十二條在廣場內從事下列活動,經廣場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一)文娛、體育等群眾性活動,商業性活動;
。ǘ┥l、懸掛標語、條幅、充氣球等宣傳品、廣告;
。ㄈ┰O置公共服務和經營設施;
(四)其他臨時性使用廣場的活動。
第十三條臨時使用城市廣場應向城市廣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瑑热輵敯ㄊ褂脮r間、期限、面積、目的、人數等;
。ǘ┦褂贸鞘袕V場開展的活動含有宣傳、文藝、體育、商業等內容的,提交文化、體育、工商等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參加城市廣場活動的人數超過二百人的,提交公安部門的審核意見;
(四)城市廣場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臨時使用城市廣場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城市廣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廣場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使用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第十五條經批準臨時使用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批準的內容和范圍開展活動。臨時使用廣場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有關費用,所得費用全部上繳財政,專款用于城市廣場的日常管理和維護。需要使用廣場電力或水源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水費或電費。經城市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益性活動可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六條經批準臨時使用城市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要求臨時設置收集垃圾、廢棄物的容器。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按照《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造成廣場鴿受傷或死亡的,賠償損失,每只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反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暫扣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違法行為人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暫扣物品的處理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7日頒布的《南寧市民族、朝陽廣場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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