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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創新的意義
在現在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制度創新的意義,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創新是一個民族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人類社會的所有領域都存在著創新的可能,也都需要創新。所以創新的形式和內容千差萬別,類型也多種多樣。一般地說,可以把創新分為二個基本的類型:技術創新、制度創新。
技術創新是社會發展的“硬件”,制度創新則是社會進步的“軟件”,它們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是社會進步的動力源。
首先,創新可以改變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激發人們的創造熱情。社會是由活生生的人組成的,正是人們的社會實踐活動構成了社會生活的豐富內容。而人類的所有實踐活動總是在一定的思維支配下發生的,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決定什么樣的實踐活動。
其次,創新是科技進步的決定性因素。科學的本質在于揭示未知世界的規律,技術的本質在于發明改造客觀世界的新手段。它們的共同特點,是通過新的發現,達到新的認識,創造新生事物,這正是創新的根本功能。創新不但決定性地影響著科學技術的發明創造,也決定性地影響著科學技術的發明成果及時地轉化為直接的社會生產力,最終促進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
最后,創新直接推動社會的變革。社會的變革從最終意義上說是由生產力的發展引起的,最終則體現為一系列的制度變遷,即不斷地由先進的制度替代落后的制度。所以,新舊制度的更替,實際上就是一個制度創新的過程。所謂的社會改革,也就是革除一切與人民群眾的要求不相符合,與生產力的發展不相適應,與時代的特征不相適合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其他社會制度,同時以更新更好的制度取代原來的與現實需要不相適應的舊制度。所以,改革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制度創新的過程。
拓展:科技創新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我縣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區域創新發展能力,構建區域創新體系,搭建區域創新平臺,激發創新動力,走內生增長、創新驅動發展道路,推動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加快“建設特色經濟強縣、構建和諧幸福”進程,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旨在支持和引導企業成為技術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支持和引導全社會廣泛營造尊重知識、服務創新、敢于創新的發展環境,加快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體、產學研結合、市場需求為方向、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我縣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縣行政區域。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設立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人,縣白管委、縣總工會、縣三產辦、縣工商聯、縣科知局、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縣文化旅游(版權)局、縣質監局、縣農牧局、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行業專家組成。
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人、委員若干名。
第五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獎獎項設置的審定、科技創新獎評審、批復和授予工作,受理涉及科技創新獎的申訴與調解工作。
第六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常設機構,設在縣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處理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日常事務,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說明,組織各獎項的推薦和評審工作,獲獎者的檔案材料歸檔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報與獎勵管理
第七條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為科技創新獎申報期。
第八條科技創新獎申報人限于縣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住所在轄區內的自然人。
第九條申請獎勵的單位、團體、個人須在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填寫《縣科技創新獎勵項目申請表》,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包括項目的技術概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等)、項目受上級財政資助情況的文件和憑證等電子文檔和紙質資料報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審。
第十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獎勵項目進行匯總后,組織與項目相關的行業專家進行初審并形成初審意見。
第十一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對科技創新獎勵項目初審意見進行審定。
第十二條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于科技創新獎勵項目審定后的第3日開始,在有線電視臺和公眾信息網上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有異議的科技創新獎勵項目的申訴和調解,情況嚴重或調解不成時,報請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處理。
第十四條經審定和公示無異議的科技創新獎勵項目,在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縣委常委會議審定后,由縣委、縣政府行文表彰,縣財政局按照縣委、縣政府科技創新獎勵表彰文件撥付獎金,在全縣科技大會上頒獎。
第十五條縣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科技創新獎勵項目,由多人或課題組完成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員和參加人員獎勵金額不得低于80%,各級管理人員和后勤人員不得超過20%。獎勵分配方案須經申報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并蓋章后,報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并在縣監察局監督下領取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科技創新獎勵項目申報資料和授獎資料歸檔處理后,將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資料送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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