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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為切實做好本單位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鎮業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總體要求: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主體:行政機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其制作以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三、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本鎮發展規劃及有關重大決策的情況;
(二)本鎮發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鎮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四、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要求:
(一)各站(辦、所)應明確職責,指定人員,落實責任,把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各站(辦、所)應當將需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辦公室并通過單位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三)本鎮相關信息在公開發布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縣保密部門確定。對于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五)對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五、本制度由本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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