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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三中學生會章程
忻州三中學生會章程 (中國大學網 unjs.com) 忻州三中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忻州第三中學學生委員會,簡稱忻州三中學生會。 第二條:組織性質:忻州三中學生會是在忻州三中政教處領導下和中國共青團忻州三中委員會指導下的全校學生的群眾組織。 第三條:忻州三中學生會宗旨: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樹立公正、公平、公開的會風,全心全意為全校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服務。 第四條:忻州三中學生會的基本任務: 1.倡導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更新,內創佳績,外樹形象,開拓忻州三中學生工作的新局面。 2.發揮學校黨政聯系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維護國家、學校的整體利益的同時,反映同學的合理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設計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 3.積極投身兩個文明建設,提倡積極向上、健康高尚的校園文化氛圍,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公益活動,將校園文化引向成熟。組織學生開展思想教育活動、學習活動、豐富多彩的文娛活動和社會時間活動、志愿者服務等多種活動。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為同學服務,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4.發揚我校同學勤奮學習、刻苦鉆研的優良傳統,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廣泛開展學習、實踐和課外學術活動,引導廣大同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思想道德素質。 5.加強校園民主建設,調動廣大同學參與校園民主管理的積極性,培養鍛煉廣大同學的能力。 6.溝通廣大同學與學校、教師及自身的聯系,發展同兄弟院校學生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加強互相了解,做好橋梁紐帶的作用。 7.在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具體利益,及時了解和反映同學的愿望和要求,幫助同學解決實際困難,維護同學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梅州中學學生會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所允許的范圍內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二章 學生會會員 第一 條:忻州三中學生會會員為具有忻州三中學籍、承認本會章程,均為本會會員。 第二 條:忻州三中學生會干部和會員根據本章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對學生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2.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3.所有成員一律平等; 4.在學生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5.有要求學生會提供正當權益保障和服務的權利。 6.有參加學生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7.學生會干部有退會的權利,但必須由主席團通過。 8.學生會成員有權了解,學習相應部門的文件,制度。 9.學生會成員有權參加響應級別的會議,以及向上級提出自己的不同見解。 10.學生會成員有權進行必要的,校定的學習生活。 11.學生會成員有權了解各項獎罰的憑審根據。 第三條:忻州三學生會干部和會員的基本義務: 1.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積極參加學術、文體和社會實踐活動,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質。 2.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校規校紀,文明自律,尊師愛校;自覺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3.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認真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協助維護本會聲譽。 4.學生會干部除履行會員義務外,必須做到作風正派,努力學習,熱心為同學服務。 5.學生會干部實行應聘制度,為期一學期,根據考核情況決定續聘或解聘。 6.向學生會提供建設性工作計劃。 7.學生會干部有義務為全體同學的利益服務。 8.學生會成員有義務為學生會服務。 9.學生會成員有義務為相應部門服務。 10.學生會成員有義務完成本職工作。 11.學生會成員有義務完成上級指派的合理任務。 12.學生會成員有義務維護學生會的形象,為學生會的發展努力。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一條: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及本組織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一節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學生會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常務委員會提議,并得到學生會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代表大會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會會員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產生,上屆委員經資格審查合格后為本屆代表大會當然代表。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二條:全校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查和批準學生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修改本會章程; (四) 選舉學生會委員會; (五) 討論決定應當由全校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審議通過大會提案; (七)、討論、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學生會委員會 第一條:學生會委員會簡稱全委會,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和各部長組成,經代表大會依照差額制原則選舉產生學生會委員會,學生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委員任期相應改變。 學生會委員在任期間由于畢業、轉學、退學、休學、受處分等原因造成委員會名額空缺時,由原選舉單位通過一定民主程序補選,委員受代表大會及原選舉單位監督。 學生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處理具體問題。 學生會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可增補委員若干名。 第二條:學生會委員會每半年至少應當召開兩次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席團召集主持,如果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召開全委會時,常務委員會應當召集全委會。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三條:學生會委員會的職權: (一) 在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會委員會是全校學生最高權力執行機構,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校學生會工作范圍內的有關重大事項; (二) 任免校學生會主席以及常務委員會; (三) 審議和批準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及有關規定; (四) 監督并咨詢常務委員會工作; (五) 對不能履行責任的委員提出批評并有權撤換; (六) 討論決定應當由委員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選舉(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八)負責籌備和召集學生代表大會; (九)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有關工作; 第三節 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常務委員會是學生會委員會的執行機構。校學生會主席是當然的常務委員兼任常務委員會主席,常務委員會內部實行分工負責制,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三人,秘書長一名。 第二條 由學生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學生會常委會主持學生會日常工作,提出學生會工作設想和學生會決議方案,交學生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決議、存檔。 第三條:校學生會主席主持學生會的全面工作,負責把握學生會的工作方向,決策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校學生會主席對外代表梅州中學學生會。主席不在職期間,由主席指定一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直至全委會選舉產生新的主席為止。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委員職位空缺時,常務委員會應當召開學生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候選人進行補選。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和職責: (一)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委會決議,討論決定學生會的有關重大事項,如有重大分歧,應當提交全委會討論決定; (二)召集、主持學生會全委會; (三)制定學生會工作計劃及有關規章制度,必要時應提交全委會審議、批準; (五)根據工作的需要,決定學生會職能機構的組建或撤銷,任免各職能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六)領導、協調和監督各系學生會以及校學生會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七)管理學生會經費; (九)討論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校學生會專職秘書長有權且應當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校學生會秘書長、可以列席常務委員會。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相應的職能機構。各職能機構實行部長負責制,干部一律實行聘任制。 4) 學生會常委會由當選的學生委員會選舉產生。在任期內,常委會有權根據委員會的具體情況及工作需要進行人事安排和變動;有權根據廣大同學的意見及本人表現,提出罷免不稱職委員和增選新委員的建議,由全委員會討論通過。 七)領導、協調、督促各學生會分會的工作; 第五條 主席、副主席 (一)學生會主席、副主席由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學校團委批準. (二)主持學生會全盤工作,掌握學生會委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指導、監督、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及時向黨委和團委匯報請示工作。 第六條 學生會主席主持學生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督各職能部門的工作;掌握學生會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況;搞好校際學生會工作的交流。 第七條 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八條 主席團在任期內實行年述職制度。 第九條 主席的職權如下: 1、督導推展會務。 2、全面負責學生會工作,了解掌握各部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向有關部門反映,提出意見和要求。 3、主持定期召開的學生會執委會。研究每一階段工作、分析情況,落實 措施,總結經驗教訓,制訂學生會工作計劃。 4、制定任期工作計劃,檢查督促各部門工作。 5、定期召開學生會委員會議,聽取各方面的工作匯報,匯報學生情況和建議,及時向學校反映。 6、完成學校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以常請示匯報工作,做好各部門活動經費的預算工作。 7、 協調各部門的各項大型活動。 第八條 副主席的職權如下: 1、輔佐主席處理學生會會務。 2、主席出缺時代理主席。 3、協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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