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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樂部管理辦法

時間:2024-01-14 07:34:58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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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樂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體育俱樂部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其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俱樂部是指有社會興辦的開展體育活動的基層組織。他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以發展體育運動,滿足公共需求為目的的公益性體育俱樂部。他又以參加訓練者的不同性質和任務分為:擁有職業(或半職業)運動隊,以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為主要任務的職業(或半職業)體育俱樂部;業余參加 訓練,以組織群眾健身為目的或以培養體育運動后備人才為主的體育俱樂部兩類。

  2、以盈利為主要目的,開展體育活動為手段的商業性俱樂部。

  第三條 體育俱樂部是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奧運爭光計劃”的基層體育組織,也是促進體育社會化的最佳組織形式。國家保護體育俱樂部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積極開辦體育俱樂部 ,以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體育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 體育俱樂部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我區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依法對體育俱樂部進行宏觀管理。各級體育總會和體育單項協會負責對口體育俱樂部日常的管理工作,并組織體育俱樂部 的競賽、交流和培訓等活動。

  第二章 申請注冊

  第六條 成立職業(或半職業)體育俱樂部,必須通過自治區對口項目的體育協會,向對口項目國家體育協會申請注冊登記;成立業余體育俱樂部、商業體育俱樂部,必須經過本地區對口項目的體育協會批準,向同級體育總會注冊登記。

  第七條成立職業體育俱樂部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俱樂部章程和訓練、比賽等有關管理制度;

  2、有符合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和專職教練員,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達到自治區級以上水平的職業或半職業(專業)運動員隊伍;

  4、有青少年后備運動員隊伍;

  5、有必要資金和經費來源;

  6、有訓練、比賽場地;

  7、有辦公用房、運動員宿舍、食堂、浴室等設施;

  8、有俱樂部徽章、會旗和比賽服裝。

  在申請是必須遞交下列材料:

  1、由俱樂部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簽署的注冊申請書;

  2、俱樂部資金、經費來源、場地、器材、辦公用房等證明書;

  3、職業隊、青少年后備隊狀況登記、注冊名單;

  4、俱樂部章程、辦事機構地址、負責人的簡況、工作人員數額等情況說明書與證明書;

  5、運動員與俱樂部簽定的工作合同。

  第八條 成立業余體育俱樂部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符合要求的兼職或專職管理人員、教練員或社會指導員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2、必要的資金和經費來源;

  3、有訓練場地、器材及其他必要設施;

  4、有與規模相當的會員;

  5、有會員管理制度。

  在申請注冊時必須遞交下列材料:

  1、由俱樂部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注冊申請書;

  2、有關俱樂部的資金數額、經費來源、可使用訓練場地、掛靠單位等證明材料;

  3、負責人簡況、辦公地點等證明書;

  4、俱樂部章程及會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成立商業體育俱樂部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有充足的啟動經費與穩定的經費來源;

  2、 有專用的辦公用房;

  3、 有專用的場地及其他設施;

  4、有必要的管理人員,專、兼職教練員或社會指導員,及相應的機構設置;

  5、俱樂部的章程及有關管理制度。

  在申請注冊時必須遞交以下材料:

  1、由俱樂部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書;

  2、有關場地設施、辦公地點、資金情況、管理人員與教練員情況、機構設置情況證明材料;

  3、俱樂部章程及有關管理制度等材料。

  第十條 體育俱樂部章程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 名稱;

  2、宗旨;

  3、經費來源;

  4、組織機構;

  5、組織管理制度;

  6、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序;

  7、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10、其他需要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成立體育俱樂部,在取得《體育俱樂部注冊證》后,商業性體育俱樂部需持證及批文到體育行政部門領取《體育經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有關手續;非商業性俱樂部(包括職業、業余體育俱樂部)需到民政部門登記。在準予登記并取得有關證件和法人資格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 注冊登記機關在受理申請三十日內應當以書面的形式 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注冊的答復。

  已核準注冊的體育俱樂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和開立銀

  行帳戶。俱樂部將啟用的印章和制發的會員證樣式報送注冊部門備案。

  第三章 變更與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體育俱樂部登記、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經對口協會審查,體育總會同意后向遠登記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四條 體育俱樂部自行解散的,應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通過原注冊部門申請注銷,待批準后方可解散,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條 體育俱樂部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批準其成立的體育總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知道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體育俱樂部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如在合理期限不成立清算組織,上級主管機關可直接組成清算組織,或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成立清算組織。

  第十六條 體育俱樂部應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批準其成立體育總會的審查和清算報告書。

  第十七條 體育俱樂部的注銷,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體育俱樂部由批準成立的對口協會或體育總會實施監督管理,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體育俱樂部更換主要負責人前,應告知批準其成立的體育總會與登記機關。

  第十九條 體育俱樂部應當向批準成立的協會或體育總會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劃。

  第二十條 體育俱樂部有違法、違規、違反其章程的行為,批準其成立的體育總會可在職權范圍內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停業整頓、予以取締等處罰。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一條 體育俱樂部的權利:

  1、體育俱樂部被批準成立后,自然成為對口項目協會的團體會員,其法人代表自然成為該項目協會的成員,并有權對協會工作實行監督。

  2、體育俱樂部有參加對口項目協會舉辦的有關比賽、培訓、交流等活動的權利;有獲得協會提供的技術援助和信息的權利;對口項目協會單位會員應享有的其他權利;職業體育俱樂部可按有關規定從比賽中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

  體育俱樂部的義務:

  1、普及體育活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培養體育人才;

  2、遵守有關法規與章程,按期交納會費;

  3、服從政府體育行政部門、體育總會組建代表隊參加重大比賽表演和其他任務;

  4、維護技術人員、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的合法權益; 5、舉辦非俱樂部內部比賽及其他活動,事先向對口項目協會申報;

  6、參加或承辦全國比賽,通過對口項目協會向內蒙古體育總會申報。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職業體育俱樂部的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監督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1、董事會由俱樂部的投資開辦者組成。董事會產生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干人;

  2、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俱樂部設專職主任負責主持俱樂部日常工作,聘任若干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3、在俱樂部主任領導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含開發公司),分管各項具體工作;

  4、每個運動隊設專職領隊一人。專職主教練一人(單項按訓練組設),醫務人員一人,副教練根據需要而定。

  第二十三條 業余體育俱樂部的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監督機構是會員大會。

  1、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理事會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3、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設俱樂部主任一人,負責主持俱樂部日常工作;設副主任若干人,協助主任工作;

  4、在主任的領導下,根據需要設若干職能部門,分管各項具體工作;

  5、培養青少年運動員的業余體育俱樂部按一定比例設專職或兼職教練若干名;

  6、健身俱樂部可根據參加鍛煉者的人數,及需要設兼職教練員或社會指導員。

  第七章 會 員

  第二十四條 體育俱樂部可從社會吸納會員,俱樂部必須根據自己章程的宗旨,制定會員的入會、訓練、比賽、獎罰等規章制度。

  第二十五條 凡以參加競技體育為職業,與俱樂部簽合同者為職業運動員。這類運動員必須遵守俱樂部的有關規章制度,承擔訓練和競賽任務,按俱樂部的經費情況和本人貢獻大小享受不同的工資、獎金(含出場費)及營養補貼、服裝等。職業運動員應參加業余文化學習。

  職業運動員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 運動水平達到國家一級水平;

  2、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3、遵紀守法,無嚴重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 業余運動員為學生、職工等利用業余時間參加訓練、比賽,不以競技體育為職業的運動員。業余運動員無工資,但可接受津貼、獎金和伙食補貼、運動服裝等。對于青少年運動員,體育俱樂部要采取措施,鼓勵他們德、智、體全面發展、正確處理文化學習與訓練的關系。體育俱樂部可向業余運動員收取一定的入會費(培訓費)。業余運動員必須在不妨礙學業、職業的前提下,承擔業余訓練和競賽任務,并接受俱樂部領導,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業余運動員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一定的體育基礎;

  2、具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3、遵紀守法,無嚴重違紀行為。

  第二十七條 以健身為目的而參加業余體育俱樂部體育鍛煉的個人或單位,可以個人或團體的名義入會。這類會員要按規定交納會費,并遵守俱樂部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八章 教練員、指導員和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職業俱樂部要聘請必要的能勝任本崗位任務的專職教練員和工作人員并與他們簽定合同書。專職教練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由俱樂部按經費情況和貢獻大小確定和發放。職業俱樂部還可以根據需要聘請一些兼職教練員和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職業俱樂部教練員的基本條件:

  一、主教練

  1、有高級教練員職稱;

  2、有高級教練員的崗位培訓合格證;

  3、有高度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

  二、副教練

  1、有中級以上教練員職稱;

  2、有中級教練崗位培訓合格證;

  3、有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

  當教練員與俱樂部合同尚未解除,或在受處罰停止工作期間,不得應聘。

  第三十條 外國教練員應聘的基本條件:

  1、持有所在國允許其到國外執教的證明;

  2、所在國執教的高級職稱證明,或曾任職業隊教練員的證明;

  3、有健康檢查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 業余俱樂部可根據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專職或兼職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業余俱樂部教練員的基本條件:

  一、主教練

  1、有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

  2、有中級以上教練員或體育教師職稱;

  3、有中級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二、副教練

  1、 有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

  2、有初級以上教練員或體育教師職稱;

  3、有崗位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業余體育俱樂部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基本條件:

  1、熱愛體育運動,有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 有社會指導員或初級以上體育教師職稱證書。

  2、第三十四條 體育俱樂部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

  1、熱愛體育運動,作風正派;

  2、有一定的管理和辦事能力,能勝任本職工作。

  第九章 運動員轉會

  第三十五條 職業運動員與其所在俱樂部的合同期已滿或合同已解除,可與另一俱樂部簽約轉會。接受俱樂部要向原俱樂部支付轉會費,其數額有雙方商定。

  職業運動員在合同期間轉會須征得所屬俱樂部同意,并支付轉會費。

  職業隊吸收非職業運動員時,須征得原單位同意,并支付一定的培養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會:

  1、處罰期間的運動員。

  2、合同期未滿或在原培養單位或俱樂部職業隊服役未滿四年,而原俱樂部不同意轉會的運動員;

  3、未注冊的運動員;

  4、租借運動員。

  第三十七條 俱樂部運動員在得到所在俱樂部的同意,并經同級地方和國家項目體育協會批準,獲得轉會證明后可轉入國外體育俱樂部。

  凡效力于國外俱樂部的運動員,均須與對方協商收取轉會費。轉會費百分之七十歸原俱樂部所有,百分之三十歸自治區體育總會和對口體育協會。

  第三十八條 允許國外體育俱樂部的運動員轉入我國職業體育俱樂部參加訓練和比賽,但必須持有所在國體育協會的轉會證明,并與接受的俱樂部簽定協議或合同,轉會費由接收俱樂部支付。參加國內外比賽的外籍運動員名額由有關項目協會或單位確定。

  第十章 比賽收入的分成和經費

  第三十九條 俱樂部的職業運動員、運動隊參加比賽,可與國家和地方對口項目體育協會及比賽場館對廣告、贊助、門票、彩票等收入進行分成。

  第四十條 為了擴大資金來源,解決俱樂部在訓練、比賽、場地器材、及運動員、教練員報酬等方面的費用,促進體育活動的普及和運動水平的提高,體育俱樂部可開展經營活動。體育俱樂部主要通過入會費、轉會費、廣告、門票、贊助、彩票、紀念品等方式開展經營、創收活動,并可享受免稅待遇(商業性俱樂部除外)。俱樂部也可進行體育之外的經營活動,但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創收的利潤必須用于俱樂部開展體育活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內蒙古體育總會。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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