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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1
珠海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其租金收繳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產權人(出租人)可自行負責,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后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珠海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內容就到這里了,統一納入政府管理,實行承租人資格定期復核制度。經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珠海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協助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等工作。
第一條: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專業人才和異地務工人員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金融、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統計、稅務、房地產登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珠海公租房管理辦法到此為止了,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承辦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申報、審核登記、輪候配租以及建設、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公租房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特殊群體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申請、配租、退出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業、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限定建設和租金標準,面向一定時期內無力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市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市中心區以外其他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縣(市)、區政府確定的非營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資產核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的核定工作。政區域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的核定工作。
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價格、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審計、統計、金融管理等部門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房源供應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資組織建設和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二)政府在商品房開發項目、經濟適用住房、危舊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經濟、科技、產業等園區及企事業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公寓、宿舍等);
(四)各類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轉換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社會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納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
3第七條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內,小高層、高層住房可以適當增加5平方米。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要認真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收費減免及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申請條件與保障方式
第九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基本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戶籍不在本地的新參加工作人員、外來務工人員進行暫住登記,辦理暫住證,且與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簽訂6個月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
(二)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戶為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人均收入標準的1.3倍以下,二人戶為標準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為標準的1倍以下,且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引進人才的收入標準按政府確定相應標準核定;
(三)基本家庭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總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是指兩個以上成員基于婚姻、血緣、收養而產生的`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的社會生活單位。
家庭內可以包含多個基本家庭。本辦法所稱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
離異一年以上人員、滿35周歲以上未婚人員或父母(子女)不在當地的未婚人員,按基本家庭對待。
符合條件的單身人員可以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收入標準按第九條第二項核定。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人員應當是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
第十一條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員的年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家庭資產是指基本家庭成員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包括房產、汽車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債權等。離婚人員原住房析產部分產權列入其資產。
第十二條家庭無現住房的,其基本家庭為無住房家庭。有現住房的家庭含兩個以上基本家庭的,其無現住房的基本家庭,為準無房家庭。其住房困難程度,按家庭所有成員的現住房總面積除以全部家庭成員的人數計算。
有現住房的基本家庭,按現住房面積除以基本家庭成員的人數計算,其住房人均面積低于保障保準的為現住房困難家庭。
現住房包括自有產權(含共有產權)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20xx年12月31日后以出售、贈與等形式轉移給他人的自有住房,計入現住房。但經審核認定屬醫療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住房的,可不計入。
申請人的父母或子女有兩套以上住房,且能滿足每個基本家庭獨立居住的,應計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積。
第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可租賃數量、住房需求狀況等情況,按照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排序輪候的原則,擬定當年或當批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的無住房、現住房困難和準無房等各類住房困難群體的具體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預登記、申請與核準
第十四條對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實行預登記制度。
申請人持戶口薄(暫住證)、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證明)、收入證明、勞動聘用合同、資產證明等材料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家庭,核發預登記證明。
取得預登記證明的家庭,其家庭成員、住房和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申報。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依據人均住房面積、家庭結構、人口數量、戶籍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按不超過當年或當批可供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數量120%的比例確定預租賃對象,并向社會6公布。
根據房源供應數量,首先保障無住房家庭,再分別確定現住房困難及準無房家庭的供應數量。現住房困難類預租賃對象應當按基本家庭現住房人均面積計算確定;準無房類預租賃對象根據房源及申請人的數量情況可以按家庭現住房人均面積計算確定,也可以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
被公布家庭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購房申請;對逾期未申請的,取消預登記資格。取消資格后,仍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重新預登記。
第十五條預租賃對象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簿(暫住證)、身份證;(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證明);(四)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和資產申報材料;(六)勞動聘用合同書;
(七)誠信承諾書、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八)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對預租賃對象提出的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和公示。
(一)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初審及初審公示;
(二)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復審;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市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審核、公示、核準;
(三)除市中心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審核、公示、核準;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收入和資產。
第十七條初審單位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公示7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初審單位應當進行查證。公示期滿,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且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收入審核單位。
初審單位可以組織居民委員會從事公共租賃住房初審的具體工作。
第十八條收入審核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收入、資產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送同級審核(復審)單位。
第十九條復審單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提出復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請材料一同報審核單位。
第二十條審核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基本情況在當地媒體和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公示7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審核單位應當會同收入審核單位和初審(復審)單位進行查證。
公示期滿,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且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證明。
符合租賃條件的申請人數量低于公共租賃住房可租賃套數時,空額部分可按照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排序依次遞補。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材料不規范、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各受理和初審、復審、審核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申請材料不規范、不齊全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日內規范、補全申請材料。
第二十二條對本地常駐戶籍申請家庭的審核,按以上程序執行。對有暫住戶籍證明的外來家庭,可由審核單位受理、審核、公示,其中收入及資產由收入審核單位負責。
各受理、初審、復審、審核、核準單位可以通過入戶調查、9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受理、審核過程中,情況復雜、租賃房屋數量較大的可適當延長時限,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輪候制度。符合條件的家庭,憑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證明選擇住房,辦理租賃手續。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證明持有人的數量多于當批房源時,按照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排序,或采取搖號等方式確定租賃人,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與其辦理租賃手續。
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于本單位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的職工居住。
因可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數量限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證明而未租到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直接租賃下批公共租賃住房。一年之內未租到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原審核程序進行復查。已列入當期或當批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因個人原因而不辦理租賃手續的,取消租賃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預登記。
第二十四條配租家庭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5年以下。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要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擔保責任等。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樣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租賃人申請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的申報資料,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審核后,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再進行續約。
租賃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告知出租人,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清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適當低于同地段同檔次住房市場價租金,市場租金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測定。具體租金標準根據保障對象收入水平、住房、戶籍情況實行分類分檔核定,平均租金控制在市場租金的70%左右。
基本家庭原自有住房面積的部分對應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執行市場價租金標準。
市中心區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等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其他縣(市)、區的上述標準由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保障面積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等標準調整時,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租賃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與租賃家庭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家庭應退出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計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退出:
(一)將租賃住房轉借、轉租、私自合租的;
(二)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及結構、改變居住用途、從事其他經營或非法活動等的;
(三)租賃人購買、受贈、繼承或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收入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四)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內居住的;(五)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六)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七)其它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行政行為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12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并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家庭應當及時交納房租及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拒不交付的除依據合同約定處理外,也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隱瞞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各受理、初審、復審、審核單位不予受理或終止審查,兩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通過欺騙等手段已經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核準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并由核準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
(二)已經租賃公共租賃的,責令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的補交房租。
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配租家庭,拒不騰退住房的,將對其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
被責令退出或應當退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人員,其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五年內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請。
第三十四條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開發區、管理區、工業區等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租房管理辦法3
一、企業公租房管理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輪候與配租
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對象的范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十六條、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二、公共租賃住房的特征
1、政策支持性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2、租賃性
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的低于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群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3、專業性
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于出租的。
4、供應群體廣泛性
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群體則更加廣泛,如上海將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由戶籍人口擴大為常住人口,并且不設收入限制。
公民在獲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資格之后,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使用房屋,具體來說,不得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也不得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否則公民將喪失租賃房屋的資格。
公租房管理辦法4
公共租賃房(簡稱:公租房)是對住房困難人群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旨在為不屬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助。公共租賃房不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它的特點為,在租賃5年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綜合造價為基準確定的價格購買。購買后可以繼承、抵押,不得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20xx年2月,北京市擬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的并軌分配及運營管理。兩類住房將實現房源分配統一、租金標準統一和退出管理統一。20xx年9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通知提高公租房租金補貼標準。
公共租賃房簡稱“公租房”,以“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包括已通過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為供應對象。公共租賃房是對住房困難人群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一部分住房困難人員不屬于低收入,但當前通過市場確實解決不了住房問題。因此政府提供給他們一定的幫助,過一段時間,當這部分群體有支付能力了,就離開公共租賃住房,到市場購買或承租住房。這意味著,所有保障性住房的供應對象,都可以在“買”和“租”之間選擇一種方式,解決住房困難。
公共租賃房在新加坡、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成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內地依然是新生事物,它有自身的特點與優勢,但在實際實施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解決。
北京公租房管理辦法20xx年最新解讀配租對象:
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難家庭)。
如何申請:
1.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只要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填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預先登記表》即可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范圍。
2.“三房”輪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難家庭:如果要申請公共租賃房,相關的細則還在制定中,這些家庭可以通過先申請“三房”資格,以同時獲得公共租賃房的申請資格。
所需材料:
申請人身份證、“三房”審核備案通知單。
特別提示:
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優先配租對象:
其中符合廉租、經適、限價“三房”申請條件及家庭中有60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配租制度: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準后組織配租。
租賃期限:
1.公共租賃房租賃期限最長為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
2.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后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租金標準:
按規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并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租金。
公租房管理辦法5
阿拉爾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具有阿拉爾城區戶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租房,每個申請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請家庭確定1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與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并且共同生活。
(一)在阿拉爾城區內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并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轉讓過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納入申請對象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范圍:1、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2、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住房;3、通過繼承方式取得但未辦理繼承手續應繼承份額的住房;4、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5、其他實際取得的住房。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機動車輛,但摩托車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除外。
阿拉爾公租房申請條件:阿拉爾城區戶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阿拉爾城區戶籍,并在本城區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標準。符合上述條件,年齡在30周歲(含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其父母在阿拉爾城區范圍內沒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積符合保障標準的,可以單獨申請公租房。
阿拉爾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阿拉爾公租房管理辦法了解到,《阿拉爾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率先向社會公布,今年南海公租房保障對象新增三大群體,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引進的技術人才、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并應對不同群體實施級差化租金;在投資主體方面,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租房建設,并制定了包括稅收在內的優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對象新增三大群體外來務工人員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體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單獨申請阿拉爾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區居住,則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人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阿拉爾公租房管理辦法指出,申請公租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根據阿拉爾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相關規定達到一定分數線;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阿拉爾市內無私有房產且用工單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沒有在阿拉爾市購買、出售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房產。首次申請公租房的租賃期限為3年。
公租房管理辦法6
馬鞍山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申請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持相關材料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公租房申請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確定的低收入標準;
(二)申請家庭人均現有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確定的面積標準;
(三)申請家庭具有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且至少有一名成員取得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三年以上;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宣城市市區租賃住房補貼申請表》或《宣城市市區實物配租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狀況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申請家庭租賃房屋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馬鞍山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只要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填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預先登記表》即可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范圍。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難家庭:如果要申請公共租賃房,相關的細則還在制定中,這些家庭可以通過先申請“三房”資格,以同時獲得公共租賃房的申請資格。
考慮公共租賃住房入住對象的經濟負擔,結合當前我市租賃住房市場行情,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協助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辦法7
貴港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貴港公租房申請條件根據該辦法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
(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準,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符合以上貴港公租房申請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貴港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協助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等工作。
第一條: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專業人才和異地務工人員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貴港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貴港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金融、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統計、稅務、房地產登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公租房管理辦法8
江都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向申請人發放受理憑證,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所屬的區民政部門。
1、申請人已取得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當地無房(含無自有房產、租住公房和工作單位安排的臨時住房,下同)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文件或其他證件、證明以及是否屬于重點優撫對象進行審核。申請人為殘疾人的',需會同區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建設局。
公租房申請條件一點也不難,區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市房產管理局。
儀征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向申請人發放受理憑證,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所屬的區民政部門。
1、申請人已取得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當地無房(含無自有房產、租住公房和工作單位安排的臨時住房,下同)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文件或其他證件、證明以及是否屬于重點優撫對象進行審核。申請人為殘疾人的,需會同區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建設局。
區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市房產管理局。
公租房管理辦法9
四平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具有城區戶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租房,每個申請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請家庭確定1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與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并且共同生活。
(一)在城區內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并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轉讓過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納入申請對象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
2、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住房
3、通過繼承方式取得但未辦理繼承手續應繼承份額的住房;
4、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5、其他實際取得的住房。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機動車輛,但摩托車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除外。
城區戶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四平城區戶籍,并在本城區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標準。符合上述條件,年齡在30周歲(含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其父母在四平城區范圍內沒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積符合保障標準的,可以單獨申請公租房。
四平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了解到,《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率先向社會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對象新增三大群體,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引進的技術人才、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并應對不同群體實施級差化租金;在投資主體方面,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租房建設,并制定了包括稅收在內的優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對象新增三大群體外來務工人員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體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單獨申請四平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區居住,則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人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公租房管理辦法指出,申請公租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根據四平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相關規定達到一定分數線;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四平市內無私有房產且用工單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沒有在四平市購買、出售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房產。首次申請公租房的租賃期限為3年。
公租房管理辦法10
黃岡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區城鎮戶籍,并在本區工作或居住;申請人配偶非三水戶籍的,應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城鎮職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
(3)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4)現無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過房產。
未來黃岡將逐步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多渠道、多層次的住房分類供應體系。黃岡20xx年建設公租房3360套、20xx年建設公租房3005套。近期,黃岡禪城區20xx年公租房開始接受申請。與往年不同,20xx年首次實行全年受理,首次實行外來務工人員和黃岡本地戶籍人員分開申請,且申請條件比往年放寬不少。往年公租房的申請僅限于每年的4~5月。
黃岡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政府統籌,房源由鎮(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配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運營機構或由業主單位自行負責。
黃岡公租房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登記管理制度,各鎮(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必須為納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檔立冊,并要實行信息化管理,實施嚴格監督。
黃岡公租房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或統籌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供應對象為本區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在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供應對象為本區引進的技術人才。房源充足的情況下,供應對象應放寬至其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群體。
單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建設單位應將入住人員資料送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并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制度及接受當地政府監督。
公租房管理辦法11
甘孜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以下簡稱“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
1、申請人戶籍登記地在本區,取得本市戶籍滿5年(家庭為單人的申請人,應當符合晚婚年齡;離異的,應當滿3年)。
2、申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連續一年低于580元。1人戶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戶低于13920元(申請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計算)。
3、申請家庭總資產為1人戶家庭低于15萬元,2人戶低于23萬元,3人戶低于30萬元,4人戶低于38萬元,5人戶及以上低于40萬元。
甘孜公租房申請條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被拆遷;有特殊并重殘人員;有60歲(含)以上人員;居住市政府確定的解危排險范圍內房屋;申請樓房配租的家庭人口應當在二人以上。
甘孜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單獨建設,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中配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甘孜公租房管理辦法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三條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任務目標和相關政策等,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監察局、甘孜公租房管理辦法銀監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通過招拍掛方式確定的.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建設和運營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資和利用住房公積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非營利性專門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建設、運營、融資及償還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辦法12
濟南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3種情形下需退公租房:
1、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
2、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3、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
濟南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內容就介紹到這里了,正在修改完善的濟南市公租房管理辦法,計劃由分檔按比例收取租金改為分檔給予補貼,即按照相關地段的租金參考價一定比例統一收取租金后,再對不同檔次的保障對象給予相應檔次的租金補貼。
濟南公租房管理辦法:
濟南公租房管理辦法即濟南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試行,有效期3年。濟南公租房補助額約為市場租金的50%~80%。住房租賃補貼資格每3年審查一次。
濟南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印發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xx〕65號)和《印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xx〕1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濟南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規定的.條件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以解決本市城鎮戶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租賃補貼,是指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的貨幣補貼。
濟南公租房管理辦法的內容就介紹到這里來,本市市轄十區建設、分配、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發放租賃補貼,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組建的住房保障投資公司籌集、管理,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標準、供應對象,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管理辦法13
邢臺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核實。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向申請人發放受理憑證,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所屬的區民政部門。
1、申請人已取得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當地無房(含無自有房產、租住公房和工作單位安排的臨時住房,下同)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文件或其他證件、證明以及是否屬于重點優撫對象進行審核。申請人為殘疾人的,需會同區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建設局。
區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市房產管理局。
邢臺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協助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專業人才和異地務工人員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金融、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統計、稅務、房地產登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承辦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申報、審核登記、輪候配租以及建設、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公租房管理辦法14
西寧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率先向社會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對象新增三大群體,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引進的技術人才、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并應對不同群體實施級差化租金;在投資主體方面,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租房建設,并制定了包括稅收在內的優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對象新增三大群體外來務工人員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體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單獨申請西寧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區居住,則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人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公租房管理辦法指出,申請公租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根據西寧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相關規定達到一定分數線;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西寧市內無私有房產且用工單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沒有在西寧市購買、出售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房產。首次申請公租房的.租賃期限為3年。
西寧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具有城區戶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租房,每個申請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請家庭確定1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與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系,并且共同生活。
(一)在城區內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并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轉讓過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納入申請對象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
2、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住房
3、通過繼承方式取得但未辦理繼承手續應繼承份額的住房;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機動車輛,但摩托車和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除外。
公租房申請條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標準。符合上述條件,年齡在30周歲(含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其父母在西寧城區范圍內沒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積符合保障標準的,可以單獨申請公租房。
公租房管理辦法15
焦作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凡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工作的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后就業人員及進城務工、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公租房申請表、本人和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明(主城區戶籍人員提供身份證、戶口簿,非主城區戶籍人員提供身份證、居住證)、婚姻證明(已婚人員提供),共同申請人有單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證明。同時,按照所屬人員類別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證明,勞動合同或公積金證明或社保證明三者選其一。
靈活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就業收入證明。
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主城區退休人員:養老待遇領取證明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退休證明,住房分配證明。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證明,住房公積金或社保證明。
社會保險費包括:范圍內繳納的城鎮、城鄉養老保險,在主城區繳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公租房申請條件指出,申請人根據共同申請人數可作如下申請:1人申請單間配套,2人可申請一室一廳,3人(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可申請兩室一廳,4人及以上可申請三室一廳。
焦作公租房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租賃房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各自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發改、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物價、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民政、稅務、銀監和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粵府辦〔20xx〕65號)等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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