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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方案的評價
建筑設計方案評價
1.1、建筑設計方案評價的要求和準則
建筑設計:是指用戶對功能的要求,具體確定建筑形式、結構形式、建筑物的空間和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群體組合的設計。
(一) 建筑設計方案技術經濟評價的基本要求
(1)適用和經濟的統一。建筑設計必須貫徹“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建設方針,它是評價設計方案的基本準則。
(2).美觀和經濟的統一。
(3).要有可比性。對不同設計方案進行使用、經濟和美觀方面的比較時,要注意方案
的可比性。
(4).突出主要指標。
(二)建筑設計的技術原則
城市住宅和公共建筑設計應遵循的技術經濟原則是:
(1).嚴格執行國家設計規范;
(2).執行國家有關的建設標準;
(3).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4).合理利用土地;
(5).滿足使用功能要求,保證方便生活,方便工作;
(6).正確處理使用、輔助、交通三大部分關系,對建筑空間進行合理組合,優化設計;
(7).正確處理裝修構造和選擇設備標準;
(8).滿足衛生、防火、日照、通風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9).正確選擇結構形式和建筑材料,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建設工期,提高工程質量。
1.2、建筑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評價
建筑設計方案技術經濟評價的目的:是采用科學方法,按照工程項目經濟效果評價原則,用一個或一組主要指標對設計方案的項目功能、造價、工期和設備、材料、人工消耗等方面進行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綜合評價,從而擇優確定技術經濟效果好的設計方案。 建筑設計方案的評價是以評價指標體系作為基礎和依據的。評價指標體系按建筑功能指標和社會資源消耗指標兩大類劃分,每一大類指標再進一步分為相應的分指標。在兩大類評價指標中,建筑功能類指標大多數是不可計量的指標(定性指標),
評價時可做出評分標準,由專家評出分值,一般以分值高者為優;社會資源消耗類指標基
本為可計量指標(定量指標)。評價時可計算出數值大小,一般以小者為優。常用的技術經濟評價方法有:計算費用法,多因素評分優選法。
(一)計算費用法
最小費用法有兩個評價指標:C年和C總。C年表示設計方案在投資回收期內平均每年的年成本,包括投資成本和年運營成本;C總表示設計方案在投資回收期內的總成本。
對多方案進行分析對比時,采用的計算費用法較簡便。其數學表達式為:
C年=K×E+V
C總=K+V×t
式中,C年—年計算費用;C總—項目總計算費用;K—總投資額;V—年運營成本;t—投資回收期;E—投資效果系數(它是投資回收期的倒數)
例8、某建設項目有3個設計方案,其已知條件是:
方案1:投資總額K1=2000萬元,年運營成本V1=400萬元;
方案2:投資總額K2=2200萬元,年運營成本V2=350萬元; 方案3:投資總額K2=2400萬元,年運營成本V2=300萬元; 標準回收期t為5年,投資效果系數E=0.2,優選出最佳設計方案。
解:方案1:C年= K1×E+ V1=2000×0.2+400=800萬元 C總= K1+ V1×t=2000+400×5=4000萬元
同理可求得方案2的C年=790萬元,C總=3950萬元。方案3的C年=780萬元,
C總=3900萬元。
由以上計算結果可見,方案3的計算費用最低,所以方案3是最佳方案。
(二) 多因素評分優選法
多因素評分優選法,就是對需要進行分析評價的設計方案設定若干個評價指標和按其重要程度分配權重,然后按評價標準給各指標打分,將各項指標所得分數與權重相乘并匯總,便得出各設計方案的評價總分,以獲總分高者為最佳方案的辦法。 但關鍵是要正確地確定權重,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 S——設計方案的總分;Si——某方案在某評價指標的評分;
Wi——某評價指標的權重;i——評價指標數,i=第一文庫網1、2、3??。
1.3、居住建筑設計方案的評價指標
居住建筑設計方案的評價指標包
括建筑功能指標和社會資源消耗指標兩大部分,主要參考指標如下:
(一)平面指標
平面指標用以評價平面布置的緊湊性和合理性。
1.平面系數K1=居住面積/建筑面積(%);
2.平面系數K2=居住面積/有效面積(%);
3.平面系數K3=輔助面積/有效面積(%);
4.平面系數K4=結構面積/建筑面積(%)。
(二)建筑周長指標
這一指標是墻長與建筑面積之比例。
1.單元周長指標=單元周長/建筑面積(m/m2);
2.建筑周長指標=建筑周長/健筑面積(m/m2)。
(三)建筑體積指標
這一指標是房屋體積與建筑面積之比例,是評價層高的指標。 建筑體積指標=建筑體積/建筑面積(m3/m2)
(四)人均、戶均造價指標
這一指標是總造價與總人數及總戶數之比例。
(1).人均造價指標=建筑總造價/居住總人數(元/人);
(2).戶均造價指標=建筑總造價/總戶數(元/戶)。
(五)面積定額指標
面積定額指標用于控制設計面積,每戶建筑面積一般應根據國民經濟水平制定控制指標。
(1).人均建筑面積=建筑總面積/居住總人數(m2/人);
(2).人均居住面積=居住總面積/居住總人數(m2/人);
(3).人均使用面積=使用總面積/居住總人數(m2/人);
(4).人均有效面積=有效總面積/居住總人數(m2/人);
(5).戶均建筑面積=建筑總面積/總戶數(m2/戶);
(6).戶均居住面積=居住總面積/總戶數(m2/戶);
(7).戶均使用面積=使用總面積/總戶數(m2/戶);
(8).戶均有效面積=有效總面積/總戶數(m2/戶);
(9).戶均面寬指標=建筑物長度/總戶數(m/戶)。
以上指標中,有效面積指建筑平面中可供使用的面積;使用面積指有效面積減去交通面積;結構面積指建筑中結構所占的面積;建筑面積指有效面積加上結構面積(層高2.2米以下不計建筑面積);建筑體積包括屋頂及地下室體積。
1.4、居住小區設計方案的評價指標
居住小區設計方案的經濟評價,主要是考察設計方案是否保證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使用土地和空間的經濟、合理和有效性。評價時應考慮:人口與建筑密度、建筑群體的布置、建筑層數和間距、公共建筑、小區道路、管網、綠地的布局等,常用幾項密度指標來衡量。居住區的主要綜合技術經濟指標如下:
(1).居住區用地,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2).容積率=地上建筑總面積/居住區用地總面積(%);
(3).住宅平均層數=住宅總建筑面積/住宅基底面積(層);
(4).高層住宅比例=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住宅總建筑面積(%);
(5).中高層住宅比例=中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住宅總建筑面積(%):
(6).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數量/住區用地面積(人/公頃);
(7).人口凈密度=居住人口數量/住宅用地面積(人/公頃);
(8).住宅建筑套密度(毛)=住宅建筑套數/居住區用地面積(套/公頃);
(9).住宅建筑套密度(凈)=住宅建筑套數/住宅用地面積(套/公頃);
(10).住宅面積毛密度=住宅建筑面積/居住區用地面積(m2/公頃);
(11).住宅面積凈密度=住宅建筑面積/住宅用地面積(m2/公頃);
(12).建筑面積毛密度=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居住區用地面積(m2/公頃);
(13).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住宅用地面積(%);
(14).綠地率=綠地總面積/居住區用地面積(%);
(15).拆建比=新建建筑總面積/原有建筑總面積;
(16).土地開發費=前期工程投資/住宅區用地面積(萬元/公頃);
(17).住宅單方綜合造價=建設總投資/住宅建筑面積(元/m2)。 其中,前期工程投資包括征地、拆遷、各種補償、平整土地、敷設外部市政管線設備和道路工程等各項費用。
建設總投資包括土地開發費用,居住區用地內的各類建筑、道路、市政管線、綠化等各項工程建設投資及必要的管理費用。
1.5、公共建筑設計方案的評價指標
公共建筑是人們進行社會生活的活動場所, 公共建筑類型繁多,功能各異,但技術經濟指標是有一定共同性的。評價時應考慮建筑空間布局、建筑造型、功能分布、人員流線及交通組織、自然通風、采光、照明、空調、結構、環境等方面的因素。按公共建筑的特點,評價指標包括滿足社會需求和社會資源消耗兩大部分,主要參考指標有以下幾項:
(1).建筑物占地面積(m2);
(2).建筑面積(m2);
(3).使用面積(m2);
(4).有效面積(m2);
(5).結構面積(m2);
(6).建筑體積(m3):
(7).總投資(萬元);
(8).單位面積投資=總投資健筑面積(元/m2);
(9).建筑密度(%);
(10).單位面積能源消耗(kW/m2);
(11).有效面積系數=有效面積/建筑面積(%);
(12).使用面積系數=使用面積/建筑面積(%);
(13).結構面積系數=結構面積/建筑面積(%);
(14).有效面積的體積系數=建筑體積/有效面積(%);
(15).單位體積的有效面積系數=有效面積/建筑體積(%);
(16).人(床、座)均建筑面積[m2/人(床、座)];
(17).人(床、座)均使用面積[m2(床、座)];
(18).人(床、座)均有效面積[m2/人(床、座)]。
例9、建筑設計方案技術經濟評價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
A、 適用和經濟的統一
B、美觀和經濟的統一
C、要有可比性
D、突出次要指標
答案:D
例10、不屬于常用的技術經濟評價方法有:( )
A、 計算費用法
B、最小費用法
C、多因素評分優選法
D、單因素評分優選法
答案:D
(三)建筑體積指標
這一指標是房屋體積與建筑面積之比例,是評價層高的指標。
建筑體積指標=建筑體積/建筑面積(m3/m2)
(四)人均、戶均造價指標
這一指標是總造價與總人數及總戶數之比例。
(1)人均造價指標=建筑總造價/居住總人數(元/人);
(2)戶均造價指標=建筑總造價/總戶數(元/戶)。
(五)面積定額指標
面積定額指標用于控制設計面積,每戶建筑面積一般應根據國民經濟水平制定控制指標。
(1)人均建筑面積=建筑總面積/居住總人數(m2/人);
(2)人均居住面積=居住總面積/居住總人數(m2/人);
(3)人均使用面積=使用總面積/居住總人數(m2/人);
(4)人均有效面積=有效總面積/居住總人數(m2/人);
(5)戶均建筑面積=建筑總面積/總戶數(m2/戶);
(6)戶均居住面積=居住總面積/總戶數(m2/戶);
(7)戶均使用面積=使用總面積/總戶數(m2/戶);
(8)戶均有效面積=有效總面積/總戶數(m2/戶);
(9)戶均面寬指標=建筑物長度/總戶數(m/戶)。
以上指標中,有效面積指建筑平面中可供使用的面積;使用面積指有效面積減去交通面積;結構面積指建筑中結構所占的面積;建筑面積指有效面積加上結構面積(層高2.2米以下不計建筑面積);建筑體積包括屋頂及地下室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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