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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職業」中國律師的現狀(想辭職做律師的朋友三思而后行)
『自由職業』中國律師的現狀(想辭職做律師的朋友三思而后行)
『自由職業』中國律師的現狀(想辭職做律師的朋友三思而后行)
作者:雨巷尋香 提交日期:2003-11-12 11:48:49
中國律師制度在當前政治體制的框架中是作為民主與法制的一種象征,而非社會民主法制的一種平衡和制約力量,律師制度不能保障律師充分發揮作用,律師政治地位低,致使律師的作用十分有限,也不可能為整個社會所重視和認可。
一、律師的政治地位極其低下。
1、有相當多的政府部門不理解律師,歧視律師,不屑于與律師對話,對律師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門針對律師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更有甚者,有些對律師正常履行職責維護群眾利益的行為視為與政府作對。
2、律師能夠參政、議政的機會、人數比較少。各地除了少數律師被
salifelink.com 作為“花瓶”選為人大、政協代表有機會參政、議政外,大部分律師都沒有參政、議政的機會。而被選舉到權力機構當人大代表的律師要比到政協的少得多,使律師發揮不 了職業優勢。就是這些少數被選為參政議政的代表的律師,大多都是少數民主黨派推選的,很少有律師群體推選出來的。二、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限制過于窄小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限制的過于窄小,不利于律師開展工作,“以事實為根據”的辦理案件和處理法律事務。我國法律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利過于窄小,其具體表現在:
1、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不充分。《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刑訴法》第37條也作了相似的規定。這些規定意味著,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律師就無法調查與案件或法律事務相關的證據和情況,律師不具有完備的充分的調查取證權。根據我國的傳統觀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務,都唯恐避之不及,誰愿意卷入訴訟糾紛漩渦之中。這種規定使律師調查取證處于極為艱難的境地,等同于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師發揮應有的作用。
2、律師部分調查取證權依附于與其相對的控方不合理。在刑事訴訟中,律師作為辯護人與檢察人員形成控辯對立的雙方,從控辯不同的角度出發達到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目的。但在控辯過程中,雙方為履行職責,難免激烈爭論,觀點對立,相持不下,這就需要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實際這是將律師應有的調查取證權變為“申請權”,轉化為“經”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條件調查取證權,使辯方依附于控方,從形式上講顯然不合理;從地位上講明顯不對等;從結果上講不可能達到預想的目的。作為控方的檢察人員對辯護的意見出于本能地防范,有的連已收集到的情節輕的證據都不提交,怎么可能讓其采納辯護律師的意見,收集不利于控方的證據呢?
3、對律師提供證據的要求過于苛刻。《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律師執業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要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對律師在執業中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給予懲處是應該的、必要的。但是,必須科學嚴謹,范圍必須嚴格限定。筆者認為,只要不是律師人為地制造的假證據,都不應讓律師承擔責任。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夠科學嚴謹,對律師要求過于苛刻,造成律師無故被追究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律師執業中的權利經常被非法剝奪
在刑事案件中,偵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以種種理由反復推辭、甚至被拒絕安排的最為常見,致使律師心灰意冷,很多都不愿再接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律師的閱卷權、質證權以及發表意見的權利也經常出現被非法剝奪或侵犯的情況。特別是在個別權錢交易案件、行政干預案件、涉及領導親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審中,律師辯律師的,法官判法官的,對一些顯而易見的正確意見都置之不理,司法實踐向社會證明律師作用極其有限,且可輕而易舉地被剝奪干凈。這就是中國律師的現狀。
『自由職業』再論律師職業選擇
作者:及第進士 提交日期:2004-1-14 11:35:17
本人自法律本科畢業后,一直從事律師職業,現在亦工亦讀研究生,并準備畢業后繼續從事律師職業。鄙人也在多個城市有幸接觸和就職于若干律師樓,應當有資格對我眼中的中國律師職業作個粗淺的判斷吧。 優秀律師的必備素質:
1、較高的法律素養;
2、優秀的宏觀把握能力和豐富的生活閱歷;
3、敏銳的思考和決斷能力;
4、豐富的社會關系積淀、嫻熟的社交技巧;
5、謹慎的執業態度和平和的沉穩的心態。
6、出類拔萃的律師執業技巧掌握,這是鄙人認為判斷律師高下的重要因素。
我們再來看看,律師職業的優點:
1、較高的自由度和收入的職業;
2、迅速鍛煉腦力和提升洞察社會能力的最佳職業;
3、社會認同感逐漸提高并且有非常大發展前景的職業;
4、為我們這些學法律又不愿意從事公務員的人士提供一個學以致用的唯一職業。
再談到缺點:
1、最費腦力的一個職業,你看律師謝頂的有多少呀,鄙人就是覺得腦門前的頭發正愈加稀少了~~
2、律師行業終究屬于服務業,不是有比喻說:人家坐臺的是買身,我們不過是賣腦的而已哈哈。因而服務業本身的特點決定律師永遠為他人做嫁衣裳,并沒有法律其他人士的優越感。
3、內心公正與良心的對持,這對年輕律師來說是常出現的困擾。
上面羅羅嗦嗦的說這么多,其實大家大可將律師職業看成一種謀生與發展、機遇與風險并存的一個普
通職業,不用戴上神圣的光環,也不用扣上悲觀失望的帽子。
律師就是一群沒有其他本事,只能靠法律吃口飯的外表儀表堂堂,內在普普通通的人而已,^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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