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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擔保公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擔保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規范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充分理由原則。
(一)對外提供的'擔保必須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擔保必然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且帶來的利益或損失明顯大于相關擔保風險損失的;
(二)與被擔保單位存在相互擔保協議,且相互擔保規模相當;
(三)堅決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并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批準后由公司實施,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超出總經理審批權限的對外擔保項目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定。
(三)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擔保項目由股東大會審批。
第八條對外擔保有效期內,有關責任部門必須對有關擔保事項嚴格監控,對風險情況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九條公司為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代為清償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及反擔保人追償。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擔保公司管理制度2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本公司業務提成獎勵制度的建設是建立在員工的工作目標和企業發展目標緊密聯系的基礎上的,本著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制定。
第二條 目標:不斷對員工進行激勵和指導,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公平合理的評價公司員工的價值分配。加強部門之間,管理者和普通員工之間溝通,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樹立良好的團隊意識,建立優秀的企業文化氛圍,最終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
第三條
第二章 薪資結構
第四條 公司正式員工的薪資構成方式為:基本工資+業務提成+年終獎金+超額
獎金
其中: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補貼+績效考核獎金。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第五條
第六條 薪資結構表: 說明:
1、業務部門的業績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提成標準執行,相關部門按內定執行.
2、績效獎每月按績效考評的百分比計算,績效考核滿分100分;
3、連續三月業務都不達標的項目人員,公司保留降職、開除的權利;
4、工齡工資每年按30元遞增,新入職當年不享受,入職滿一年后開始核算;
5、勞保每月定額50元,以發放實物為準;
6、所有崗位均設有年終獎金,年底根據業務完成量及效益由股東會批準核發。
第七條
第八條 年終獎金:年終獎金=年底雙薪+計發業務提成
(轉正員工享有年底雙薪,根據員工實際工作月數核發)
第九條 超額獎金:完成年度計劃業務指標以外的超額完成部分,根據年底業績
統計情況及公司業務發展情況,由總經理領導綜合行政部提案,報股東會,經董事長簽字后方可發放。
第三章 績效考核
第十條 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為業績考核和管理考核(含業務技能考核)兩大類:
業績指標考核:根據業務部與項目部人員簽訂的《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的完成情況為準,每季度簽一次,分月考核,季度考核分值計算三個月平均值。《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由被考核人按崗位層級簽訂后交人事行政部門存檔。《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一式兩份,被考核人一份,綜合行政部存檔一份。財務部另復印備案一份。
日常管理考核:主要是考核員工在能力素質、制度遵守、敬業與奉獻、工作效率、協作配合、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情況,以行政規章、獎懲條例、考勤記錄等為考核依據;綜合行政部根據被考核人的崗位職責確定其考核內容。
注:以上兩項考核將融入到《月績效考核表》中一并考核,季度末在統計做一次業績完成情況考核,以方便員工提成金額的核算。
第九條 考核對象
管理指標考核:針對公司全體員工。
業績考核:融資擔保部門等能直接創收的`員工及主管領導,以及與業績掛鉤的管理部門及部分管理人員。
第十條 考核方式
1、管理考核:
采取百分制分數扣罰形式。由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按層級進行考核。實行月度考核制。
扣罰由公司根據崗位職責的不同,有針對性的根據崗位的基本工作要求列出部分扣罰內容,形成正常的管理職能,實行月度考核制。考核分數與每月度績效獎金掛鉤。綜合行政部每月1日以前將上月《績效考核表》按部門分發給被考核人的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部門負責人打分完畢交分管領導考核。分管領導最遲于當月5日前交綜合行政部復核并匯總后提交總經理和董事長考核。綜合行政部匯總考核表后經總經理簽字認可后開始核算上月工資,并登記考核分數抄送財務部門記發獎金。考核表由綜合行政部門存檔并作為年終考核的部分依據。
2、業績考核:
總經理負責根據公司年度任務計劃安排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人員簽署《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原則上《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為公司季度、年度員工個人業績考核指標標準。因特殊情況業績指標須進行變更的,必須由總經理和董事長進行審批。每年1月1 5日前,綜合行政部負責將本年度業務人員每季度的業績考核結果抄送財務部門。綜合行政部門、財務部門按照上一年度業績指標考核情況定下年終獎金及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業績考核標準:
(一)業務部人員考核
1、業績指標確定標準:
根據公司的業務發展情況,由總經理聯合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商議后,報董事長確定當年的業績考核指標,并分解到每個季度;
2、業務人員由業務主管確定年度、季度業務任務,根據業務量提成獎勵,沒有實現業務收入的,領取基本工資。
(二)風控部人員考核:
1、公司擔保業務的年度不良率控制在3%以內;
2、年損失率控制在0.8%以內。
其中兩項中的一項未完成的,扣發年終獎金,停發該項目的提成獎勵,已發放的項目的提成獎金予以追回。
第十二條 申訴
1、考核結束后,被考核人有權了解自己的考核結果,考核人有向被考核人反饋和解釋的職責。
2、被考核人如對考核結果存有異議,應首先通過與考核人溝通方式解決。溝通無法解決時,員工有權在了解考核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向級考核人上一主管或綜合行政部總監提出申訴。申訴時需提交《績效考核申訴說明書》及相關說明材料。
3、主管領導或綜合行政部在接到《績效考核申訴說明書》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做出書面答復并將最終處理意見報公司備案。
4、若員工的申訴成立,應改正申訴者的績效考核結果。
5、各級主管領導對申訴人應持積極心態,不得對下級申訴隨意阻撓或打擊報復。
第四章
第九條 計提基礎
1、擔保費
2、其他業務收入
第十條 計提比例
(一)保費收入計提比例
按照保費收入的10%計提提成獎勵。具體分配如下表:
業績提成
(二)其他收入
轉正員工(且在公司工作滿半年以上)以自有資金投入公司“員工發展基金資金池”的回報收入。
附:員工按級別及投放金額劃分月利率表:
備注:1、上表所列發展基金收入按月領取,每月初由財務部核算后10日同工資
一同發放上月收益;
2、每月按實際天數計算,不足一月的按實際投放天數計算。
3、此基金隨時可以投放,投放時簽署自愿投放確認書由公司存檔,若有
需求隨時可以提取,每年提取次數不可超過2次以上。
第一十一條 分配方法
(一)業務部門內部的額外分配
1、業務部門獨立營銷的項目,分三種情況:(1)、部門經理營銷,部門經理獨立完成的,部門經理原則上提成70%(含)以上,視項目經理的配合程度,給予項目經理提成總額的10%-30%的提成;(2)、部門經理營銷的項目,交由項目經理操作,項目經理應占提成額的50%(含)以上,部門經理占50%(含)以下;(3)、項目經理獨立開拓的項目,并且在部門經理的指導下完成的,項目經理應占提成額的70%(含)以上,部門經理占(30%)以下(原則上項目經理營銷的業務應由項目經理自身完成);(4)、公司高管營銷,并交由部門經理安排操作的項目,按提成分配方案的常規比例核算,即部門經理(A角)60%,項目經理(B角)40%。
2、提成時間安排
(1)常規擔保項目:在確認收取費用并完成項目反擔保措施,且及時進行項目資料歸檔的,可發放應提成獎勵額的60%,另外20%在年底時與年終獎金一同發放,剩余20%風險解除后發放。
(2)中間業務項目:即中介收入、財務咨詢收入、服務收入等一次性收益的項目,均按收入的10%進行一次性提成,具體分配方案由業務部制定方案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發放,原則上按照參與人員6:4發放。
(3)業務提成每季度發放一次。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10日之前各部門統計、核算結束,15日之前審批結束后由財務部統一發放。
(二)風控部門
在確認保費已收取并已落實反擔保措施,且項目已歸檔的,先發放50%的首次計提額,另外的50%在項目風險解除后發放。
(三)其他人員的分配
非業務、風控部門以下人員的獎勵由獎勵基金中支出,根據業務收益情況按季發放,年終獎勵具體由綜合行政部提案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
第一十二條 其他規定
1、離職人員(包括辭職和辭退)未提成部分的計算和發放:
(1)離職后一個月內項目仍未歸檔的,不計提成;
(2)離職前項目已歸檔,或離職后一個月內完成歸檔,提成未領取的,按首期發放比例在離職后的一個月內或歸檔完成后的一個月內發放。其余提成由公司指定接管項目人員享有;
(3)離職前項目已歸檔,已領取首期提成,但項目尚未解保的,后期提成不再發放,改由公司指定接管項目人員享有;
(4)如因重大過錯并造成公司損失離職的,所有未領取提成不再發放;
(5)離職前項目已解保但提成未領取的,除因第(4)條規定離職的,可發放剩余提成。
2、業績指標統計:
(1)每季度結束后第一個月8日前由業務部將各部員工上季度業績完成情況以及發生代償的情況,填制業績統計表報送財務部。
(2)財務部當月8日前確認完畢并送交總經辦、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3)財務部匯總并以此為據計算員工業務提成,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簽字后于當月1 5日作為發放的依據。
(4)各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業績指標統計工作,如有延誤,影響提成發放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補 貼
第一十五條 《項目人員電話補貼標準》,該標準主要項目部實施,標準如下:
第六章 股權激勵
第一十六條 根據公司發展情況,針對核心管理層,適時實施股權或者期權激勵機制,管理層與公司簽訂協議,明確行權的條件。實施細則另行擬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一十七條 本制度的修改、實施、廢止均由綜合行政部報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第一十八條 本制度如與其他考核制度相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一十九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開始試行。
擔保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維護企業資產安全,防范財務風險,確保公司經營穩健,根據《公司法》《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即被擔保人,以下稱被擔保人)對于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不包括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形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第三條 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
第四條 公司本部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余額與融資合計不得超過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 50%。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雖不控股但實際控制的企業)以及公司參股公司的擔保行為。
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 公司建立董事會為決策機構、總經理辦公會為審議機構、財務部具體歸口管理、法律事務部與審計部參與審核監督的擔保組織管理體系。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是對外擔保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二)擬訂公司年度擔保計劃;
(三)審核擔保資金的用途,以及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信用等級等;
(四)對具體擔保事項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五)根據公司董事會的批準,具體辦理擔保事項,并對擔保項目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擔保費;
(七)對于超出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經董事會批準后,辦理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報批手續;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外擔保合同等相關文件的法律審核,公司審計部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進行定期審計。
第三章 擔保條件
第九條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擔保人為公司有產權關系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
(二)按照同股同權、同股同責的原則,以出資(持股)比例為限提供擔保;確需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防范自身利益受損的措施,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三)未超過公司確定的融資與擔保的限額。
第十條 公司不得有下列對外擔保行為:
(一)為無產權關系的企業和自然人提供擔保;
(二)超過出資(持股)比例向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投資企業提供擔保;
(三)向假借經營活動名義的企業與自然人提供擔保;
(四)通過合作貿易、代理業務等形式為其他企業、自然人提供擔保;
(五)在年度擔保計劃外提供擔保,或未經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擔保計劃外的事項;
(六)對經營狀況不正常的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包括:
1.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或資不抵債的;
2.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對其償債能力具有實質不利影響的;
4.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第四章 反擔保
第十一條 公司在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第十二條 反擔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程度和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確定反擔保方式。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后,方可與債權人簽署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工作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章 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
第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擬訂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參股公司在內的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報董事會(執行董事)履行決策程序后,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后執行。
第十五條 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應當明確提供擔保的.對象、額度等具體內容,董事會應當對計劃內容進行認真審議,合理限定計劃總額、單筆擔保事項的最高額度。其中屬于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應當單列計劃,經董事會審議后,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履行審批程序后執行。
第十六條 情況特殊、確實需要在年度計劃外提供擔保的,按照上述規定報批。
第六章 擔保的決策與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為未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項目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公司為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項目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六)公司董事會決策;
(七)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與單列的提供擔保計劃一道,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公司董事會決策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同意的,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后,由執行擔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并加蓋公章。
子公司作為擔保申請人申請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時,還應當提交其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決議。
公司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由法律事務部提出申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查后,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策。
第十八條 按照本制度應當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的擔保項目(及單列計劃),公司財務部應當在董事會決策后5個工作日內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上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擔保的議案,具體說明公司擔保事項的原因、擔保的主要債務情況說明、擔保類型及擔保期限、擔保協議的主要條款、時間、金額等相關情況;
(二)公司董事會審議同意擔保的書面決議;
(三)擔保申請人的基本資料,主要包括:
1.擔保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證明公司在申請人單位出資等情況的工商登記證明材料;
2.擔保申請人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3.擔保申請人對于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的說明;
4.擔保申請人融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反擔保方案及反擔保提供方具備實際承擔能力的相關證明;
(五)雙重法律審核意見書;
(六)其他與擔保相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一)擔保期間,需修改擔保合同中擔保的金額、范圍、責任和期限等主要條款的;
(二)擔保項目期滿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的。
第七章 擔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簽訂后,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具體落實擔保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實行財產、權利抵押或質押擔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將抵押物或質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處理時,抵押或質押資產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應當指定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后,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應當及時與法律事務部溝通后,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履行擔保責任過程中,遇有被擔保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經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為債權人,應當依法及時申報債權,依法行使追償權。
第八章 擔保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審計部應當將提供擔保的情況納入內審范圍,內審報告抄送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年度終了,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關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違反本制度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公司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中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對公司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子公司的董事會應當通過決議形式轉讓執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擔保公司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維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發生的對外擔保,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公司對擔保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不得相互提供擔保,也不得請外單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五條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視同公司行為,其對外擔保應執行本制度。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七條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章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
第八條公司可以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提供擔保,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因公司業務需要與公司有相互擔保關系法人或與公司有現實或潛在的重要業務關系的法人;
(二)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
第九條雖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但公司認為需要發展與其業務往來和合作關系的被擔保人,但保風險較小的,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可以提供擔保。
第十條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權限:
(一)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下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做出決議。
(二)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三)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上述第(五)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對外擔保的審查
第十二條公司接到被擔保方提出的擔保申請后,公司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對被擔保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評估,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公司經理層審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根據有關資料,認真審查申請擔保人的情況,對不符合公司對外擔保條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風險的措施,必須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四章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五條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由公司財務部會同公司法律顧問(或公司聘請的律師),完善有關法律手續,特別是包括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手續。
第十六條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表簽訂。
第十七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相關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將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財務部進行登記管理,將合同復印件送給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第五章對外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公司有關部門應在擔保期內,對被擔保方的.經營情況及債務清償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若發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準的異常合同,要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二)公司財務部門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借款企業建立分戶臺帳,及時跟蹤借款企業的經濟運行情況,并定期向公司經理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三)公司財務部門應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五)公司對外擔保發生訴訟等突發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被擔保企業應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六)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被擔保方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時,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
第二十條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時,在擔保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及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以前,公司不得對債務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且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公司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份額外的保證責任。
第六章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后,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將有關文件及時報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告知董事會秘書處,以便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二)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它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七章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公司董事會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的輕重決定給予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公司相關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責任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定,無視風險擅自對外擔保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責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責任的,責任人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擅自承擔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擔保過程中,責任人違反刑法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證券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所稱“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擔保公司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證公司資產安全,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包括公司為公司自身債務提供的擔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為公司提供擔保而由公司為對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公司為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提供擔保,適用本制度。子公司為公司提供擔保,或子公司之間提供擔保,參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公司不得提供對外擔保。
第二章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
第五條下述擔保事項須經股東會審議批準: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六)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審議批準的其他擔保事項。
對前款第(二)項擔保事項的審議,須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除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第一款所述擔保事項如構成關聯交易,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當符合《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
第六條
前款所述擔保事項如構成關聯交易,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當符合《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
除本制度第五條所述以外的其他擔保事項,由董事會審議批
第三章對外擔保的審批
第七條董事會應指定公司財務部門或其他部門為對外擔保具體事項的經辦部門(以下簡稱“經辦部門”)。
第八條公司應認真調查擔保申請人和/或被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掌握其的資信情況。經辦部門應對擔保申請人及擔保人提供的基本資料進行審核驗證,分別對申請擔保人及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及擔保事項的合法性、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經總經理同意后向董事會提出可否提供擔保的書面報告。
第九條董事會和股東會應認真審議分析被擔保方的財務狀況、營運狀況、信用情況,審慎作出決定。
第十條經辦部門和董事會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實施對外擔保的'風險進行評估,以作為董事會或股東會進行決策的依據。
第十一條除子公司外,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擔保單位,公司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一)產權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國家法律或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
(三)公司前次為其擔保,發生債務逾期、拖欠利息等情況的;
(四)連續二年虧損的;
(五)經營狀況已經惡化,信譽不良的;
(六)公司認為該擔保可能存在其他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
第十二條應當由股東會審議批準的擔保事項,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十三條董事會審議通過擔保事項,或審議通過擔保事項并提交股東會審議,均應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體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條符合本制度第五條第(五)項情形的擔保事項,無論金額小,均應在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會審議。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均應當回避表決。
第十五條公司對外擔保,原則上應要求取得擔保,并謹慎判斷擔保提供方的實際擔保能力和擔保的可執行性。公司對外擔保未獲得擔保的,應當在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時作特別風險提示。
第四章對外擔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條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批準的擔保項目,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約定主債權范圍或限額、擔保責任范圍、擔保方式和擔保期限。
第十七條公司經辦部門應當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調查了解貸款企業的'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銀行賬戶資金出入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等,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八條對外擔保的主債務到期后,公司應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公司應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公司擔保的主債務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繼續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應視為新的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規定的對外擔保審批程序。
第五章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公司掛牌上市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義務。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對外擔保事項的決議應及時公告。
第二十一條被擔保人主債務到期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他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公司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經辦部門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的規定如與國家日后頒布或修訂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致時,按后者的規定執行,并應當及時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制訂,經股東會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適用的規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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