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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質量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21 12:26:58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質量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1

  第一條 質量管理部門的設立

  一、本公司設兩級質量管理保證體系,即質量部及車間質量管理員。

  二、質量部為公司質量管理的專職機構,負責全面質量管理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條 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

  一、凡投入生產的產品配方必須是質量部會同有關人員復核批準的配方,配方由質量部專人管理,凡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一律不準投入生產,手續不全者生產部有權拒絕生產,否則后果自負。

  二、生產車間人員根據生產部的指令組織生產。包裝人員按生產車間操作規程進行包裝,做到包裝前校準稱,包裝中途再校稱。對校不準的稱要派專人檢修。定量包裝,每包重不超過規定重量的1%,封口線美觀、端正、距離適中,不能有皺紋缺口,包裝放置整齊,包裝準確。每個品種打包完畢,必須清倉,清掃地面后才換品種分裝。嚴禁各品種混雜,影響產品色澤、質量。

  三、成品保管只能接收合格的成品入庫,未經驗收合格者,一律不許入庫。保管員按提貨單如數發貨,必須堅持先進先出的原則。

  四、生產部品控人員負責監控每批產品生產的全過程。原料或配方一旦發生變化,應及時將產品送檢。發現問題,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五、質量部品控人員負責對生產部人員的`培訓,每天對生產部進行巡檢,包括生產過程、操作工序、半成品和成品抽檢,同時做好產品的取樣、留樣工作,堅持生產記錄及其他有關質量的問題。

  第三條 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一、交叉污染的防止由生產崗位人員、貨物裝卸人員負責,品控人員監督。

  造成交叉污染的

  不合格品經評審后可做如下處置:

  采取措施,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品,如返工;

  采取措施,防止原預期的使用或應用,如拒收、報廢等。

  返工的產品應重新檢驗并記錄。

  質量部負責將重大質量事故(損失超過五萬元)或顧客對產品質量有重大投訴時,應提交管理評審。

  應按規定保存不合格的樣品以及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記錄。

  第四條 產品質量跟蹤與客戶投訴

  1、對產品質量及時進行跟蹤,市場部每年進行一次客戶滿意度調查。

  2、在與市場業務員電話溝通時,詢問公司產品質量情況,并及時將情況反饋給質量部。

  3、質量部應定期拜訪客戶,其目的就是要了解客戶對公司產品質量控制的評價,以便進一步改善我們的工作。

  4、每次拜訪客戶,都應寫出書面報告并存檔。

  5、針對客戶口頭或書面投訴,需要進行檢查或復查以下內容:

  檢驗留樣樣品的有效成分;

  生產和存貨記錄;

  操作員工記錄;

  質量部現場調查記錄;

  質量部處理結論及存檔

  第五條 標簽設計與簽發管理

  1、標簽的設計按gb10648的要求制作。

  2、標簽由質量部專人負責,應不定期的參加上級飼料部門舉辦的各種培訓班,以提高自身水平及對文件的理解。

  3、每種新標簽在印刷前,需由質量部經理簽字確認后,再做初稿。

  4、將確定的初稿內容符合標簽要求后,經技術經理簽字,再交采購印刷。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2

  1目的和范圍

  為加強質量管理,降低質量成本,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的產品質量(包括產品等級品率、包裝、外觀和公司內控工藝指標)、質量事故、物資采購質量、服務質量、外購設備及備品備件質量、質量/環境體系認證不合格項整改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2職責

  2.1分管生產的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質量管理考核辦法的制定并監督實施;負責協調解決質量管理考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負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2.2生產技術部負責產品等級品率、固體產品袋重、內控工藝指標、采購原輔材料檢驗指標的制定、監督、管理和考核;負責參與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2.3企業管理部負責質量事故、固體產品包裝質量、外購設備及備品備件質量、服務質量、質量/環境體系認證不合格項整改的監督、管理、考核和考核兌現;負責參與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2.4各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要求負責制定本部門質量管理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3考核程序

  3.1質量事故的考核

  3.1.1質量事故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是指經濟損失在4000元以下的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是指經濟損失在4000元以上或給公司聲譽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質量事故。索賠和退貨均視為重大質量事故。

  3.1.2任何單位發生一般質量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不得隱瞞不報,一般質量事故應在3日內,重大質量事故應在2日內書面報告企管部和生產技術部。

  3.1.3對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的單位,處以500~4000元罰款,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單位,處以4000元以上罰款并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3.1.4各單位要堅持“三不放過”原則處理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由責任單位和主管部門調查處理;重大質量事故由公司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由公司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3.2產品等級品率、固體產品袋重和采購質量考核

  3.2.1生產技術部按月對產品等級品率、固體產品袋重、采購原輔材料合格率進行考核,具體考核指標由生產技術部確定。

  3.2.2當某種產品檢驗不合格或質量指標有較大波動時,生產技術部應將檢驗結果及時通報企管部。

  3.2.3不合格產品不計入生產單位當月產量。

  3.2.4外購設備和備品備件質量不合格,經查證屬實,根據不合格外購設備和備品備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參照質量事故進行考核。

  3.3固體產品外觀質量考核

  企管部不定期對固體產品包裝質量進行抽查,并按下列標準進行考核:

  項目考核標準處罰標準

  堆包堆放整齊,縱橫有序,倉庫地面干凈整潔。責令整改,整改無效或拒不整改參照一般質量事故處罰。

  縫包和折邊按產品標準要求。責令整改,整改無效或拒不整改參照一般質量事故處罰。

  污袋包裝袋不得有明顯污漬。少量污袋參照一般質量事故處罰,大面積污袋參照重大質量事故處罰。

  破損破損率不超過2‰。責令整改,整改無效或拒不整改參照一般質量事故處罰。

  3.4服務質量考核

  3.4.1服務質量是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銷售部、財務部、武保部、生產技術部等部門要做好產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通過多種形式的服務,達到方便用戶、使用戶滿意并促進銷售的目的。

  3.4.2除非經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產成品庫有權拒收生產單位移交的不符合要求的產品。

  3.4.3銷售部應按合同要求及時供貨,按有關規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本公司規定等)做好產品貯存、搬運、轉運、保護、交付和運輸,確保產品在交付顧客之前保持完好無損。產品委外運輸時,應將有關運輸要求告知承運方并對承運方資質進行檢查確認。因產品貯存、運輸和防護失當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參照質量事故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3.4.4銷售部按“顧客滿意度調查程序”的規定定期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調查結果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人員。不進行調查或編制虛假的調查報告,參照重大質量事故處罰。

  3.4.5因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引起的用戶索賠、退貨,一律視為重大質量事故,公司將按規定追究責任部門的責任和相關部門的連帶責任。

  3.4.6凡投訴、索賠、退貨以及其他涉及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爭議或糾紛,銷售部均應記錄存檔,并應及時將用戶意見反饋給有關領導和部門加以解決。

  3.4.7銷售部代表公司處理因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引起的與顧客之間的法律糾紛,企管部、生產技術部、法律顧問室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處理不當或處理不及時給公司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害,公司將視情節追究責任部門責任和相關部門的連帶責任。

  3.4.8對違反服務質量考核規定的單位,可責令整改或按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處罰。

  3.5質量/環境體系認證不合格的考核

  3.5.1各部門應按規定的要求整改內審和外審開具的不合格報告。一般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對不合格所在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繼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嚴重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對不合格所在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并責令繼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5.2同一問題在同一部門連續二次開出同一性質不合格報告的,對該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連續三次開出的,按重大質量事故處理。

  3.6免責規定

  由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質量事故,經考核部門確認,事故單位可免除事故責任。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3

  質量信息管理是企業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使生產過程中各種質量問題能得到及時收集、傳遞、分析和處理,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質量反饋的含義

  質量信息:主要分產品質量信息和工作質量信息兩個方面。

  產品質量信息反饋是指生產的全過程中(包括開發設計一制造一售后服務)各階段、各部門、各環節、名工序,在發現前階段,前部門,上一環節和上道工序存在各種質量不良因素,以及用戶反映的各種質量問題時,進行的質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分類、傳遞和處理。

  工作質量信息反饋是指企業的任何部門、任何個人,對其他部門和其他人員的活動對產品質量的保證程度達不到要求時,而進行的信息反饋和處理。

  (二)質量反饋方法、原則及程序

  1.質量反饋可分為廠內質量信息反饋和廠外質量信息反饋兩大類。

  2.質量信息必須以書面形式按規定及時反饋。

  3.質量反饋的基本原則是后對前、下對上。

  4.質量反饋一般按照質量信息反饋程序路線和傳遞方式進行。

  為了提高各種質量信息的處理效率,除必要的定期質量信息反饋以外,各部門應選用最佳傳遞路線,盡可能地減少傳遞環節。

  (三)質量信息的處理

  1.質量的反饋中心是全質辦,各種規定的'定期質量報表及重要的質量信息應及時報送全質辦,全質辦必須對每個信息及時反饋處理。

  2.各責任部門在接到全質辦或有關部門的質量信息后,一般問題必須在三天內作出反饋處理。

  (四)外協、外購件質量反饋

  1.廠際質量保證體系內協作廠的質量問題,由各部門書面直接反饋給全質辦,由全質辦按廠際質保體系的要求,負責填報質量反饋表及時反饋給協作配套廠,同時存檔備查。

  2.外購件和質保體系以外的其他外協件的質量問題,各部門可超反饋到職能科室(如外購件反饋到供運科、外協件反饋到到供運科、外協件反饋到生產調度室),由職能科室與外協廠或生產廠解決,職能科室應將聯系落實情況填寫產品質反饋表報全質辦。反饋時間,如果在上述的時間內質量問題沿未笪到解決,有關職能部門應報全質辦或分管廠長,以作進一步研究和采取措施。

  (五)用戶來信來訪及用戶走訪

  1.用戶來信來訪中所涉及的問題,由各部門填寫“質量信息反饋卡”向全質辦反饋,其中可由部門直接解決的,則由該部門負責組織解決,并將措施意見和處理結果填寫在“質量信息卡”上,報全質辦存檔。

  2.在調查走訪過程中所發現的質量問題,由調查者整理后填寫“質量信息反饋表”報全質辦,由全質辦負責組織反饋處理。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4

  工廠品質管理制度

  1、建立以廠長為工廠第一質量負責人,領導全廠的質量管理工作,各班組長為各班組的第一質量負責人的質量體系結構圖,并確實的貫徹執行。

  2、班長負責公司各種相關質量管理制度在本班內的貫徹執行。每位操作者必須要做好產品的自檢或送檢工作,并做好相應的`檢驗記錄。下料班將檢驗結果記錄在“開料工序檢驗記錄單”中,組裝班將機加的檢驗結果記錄在“加工工序檢驗記錄單”中,組裝的檢驗結果記錄在“組裝工序檢驗記錄單”中。

  3、專職檢驗員經過巡檢對操作者的自檢情景進行檢查,并在相應的記錄單中簽字確認。專職檢負責對成品進行檢驗,并做好成品入庫檢驗記錄。

  4、如果后序發現有產品不合格的現象,首先要檢查前序的檢驗情景,以檢驗記錄為依據,經檢查沒檢驗記錄的,表示該產品沒有經過檢驗,前序要承擔更加嚴歷的懲罰。

  5、如果工地發現工廠出廠的產品不貼合質量要求,首先要檢查專職檢的成品入庫檢驗記錄,以檢驗記錄為依據,經是檢查沒有檢驗記錄的,表示該產品沒有經過檢驗,專職檢要承擔相應的職責。

  6、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要保證操作者的操作有章可循,在每個工程開工以前要求技術部對關鍵的質量控制點(比如:防水、連接方法、穿鋼方式等)有明確的要求。對于工藝不清,又無以往經驗能夠借鑒的,操作者有權拒絕加工。

  7、專職檢驗員負責監督和貫徹“三檢”制度的執行。監督和堅持實事求是的做好質量檢驗記錄,針對工廠出現和工地反饋的質量問題,開好質量現場會,必要時請廠長一齊參加。

  8、工廠要建立質量統計制度。每月由專職檢驗員按班組,上報質量事故次數、經濟損失、和產品合格率。對各班組的質量水平進行排行。每月召開一次質量會議,由廠長、生產和設備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班組長參加,對上月的質量水平進行通報。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5

  1總則

  1.1為加強企業管理,確保質量方針和目標得到貫徹落實,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1.1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1.1.2企業必須設置質量主管,全面負責食品質量安全,對本企業的產品質量負總責。

  1.1.3企業應設立具有獨立行使權力的質量檢驗部門,具備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相應的檢驗資格和能力。

  1.1.4全面開展質量管理,堅持從源頭抓起,嚴格按照產品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要求。

  1.1.5產品出廠實行強制檢驗制度。企業的產品必須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由質量主管簽發出廠通知后方可出廠銷售。同時做好產品的檢驗臺帳和銷售記錄。

  1.1.6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持續保持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的各項條件,“QS”標志使用正確。

  1.1.7凡是企業開展的各項生產活動,都必須符合本質量管理制度。

  2原輔材料采購要求

  2.1原輔料采購應制定采購計劃,并與銷售單位簽定采購合同,明確原輔料的質量要求。

  2.2原輔料的采購驗收應采取自檢與索證相結合的方法,同時做好驗收、入庫的各種手續。

  2.3采購的原輔料應符合該種原輔料的質量、衛生標準。

  2.4其它衛生方面應符合《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

  3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3.1食品生產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并制定生產工藝操作規程。

  3.2嚴禁在食品生產過程中超量或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進行生產,嚴禁使用國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3.3質檢部門應加強對生產過程各環節的檢測,隨時掌握關鍵控制點的質量狀況,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不合格情況及其它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現象應及時向質量主管匯報。

  3.4生產過程的各項原始記錄(包括工藝規程中各個關鍵環節的檢查記錄)應妥為保存,保存期應較該產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長六個月。

  3.5其它衛生方面應符合GB14881-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

  4產品質量檢驗要求

  4.1質檢部門

  4.1.1企業應設立具有獨立行使職權的質檢機構,負責產品的質量檢驗工作。

  4.1.2質檢部門必須具備檢驗工作所需要的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并定期檢定。

  4.1.3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有檢驗資格,并不少于二人。

  4.1.4質檢部門應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嚴格按照產品標準和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產品出廠檢驗。

  4.1.5質檢部門應積極配合質量主管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業務技術學習和培訓。

  4.1.6質檢部門對產品質量有否決權。

  4.1.7每年參加二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產品出廠檢驗比對試驗。

  4.2檢驗人員

  4.2.1檢驗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必須經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4.2.3能堅持原則,忠于職守,獨立不受干擾行使產品質量判斷。

  4.2.4具有能夠按照質量管理要求做好檢驗記錄、提出書面報告及建議的能力。

  4.2.5產品檢驗臺帳應填寫完整,檢驗原始記錄齊全,并應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4.3產品檢驗

  4.3.1同一班次,同一品種,同一次投料的產品規定為一個生產批。

  4.3.2每批產品應嚴格按照抽樣規則進行抽樣,經檢驗合格后出具合格檢驗報告。

  4.3.3不合格產品不允許出廠銷售。

  5質量問題應急處理機制

  5.1企業應制定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成立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質量主管、技術人員等參加的應急處理小組。

  5.2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見,并向有關部門匯報。

  5.3產品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5.4必要時走訪用戶,實施召回。

  5.5企業必須進行一個月強制性的產品檢驗比對試驗,保證檢驗數據的準確可靠。

  6其他要求

  6.1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

  6.2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6.3企業的廠區環境、生產廠房、生產車間設施、生產設備等均應符合《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的要求。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分別對審查結論、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標準、規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

  第六條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倡導創立優質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戶滿意工程。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職責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質量標準和質量職責。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并明確有關管理人員的質量職責。

  依法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工程監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現場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能夠自主選擇施工圖審查機構,可是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向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供給有關材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建設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能夠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將竣工驗收方案和驗收日期書面報告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于驗收之日到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職責單位整改或者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的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確需單獨驗收的,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竣工驗收意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及時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工程驗收意見,驗收單位簽章,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的監督意見等。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適當部位鑲嵌標識牌,標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以及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備案號等資料。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材料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項目檔案移交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存在難以彌補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獲得其接收認可,并賠償損失。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影響工程使用或者導致安全隱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改建,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說明書和工程質量保證書,并供給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供其查閱、復制。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職責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貼合下列要求:

  (一)貼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貼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質量管理規定以及合同約定;

  (三)供給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資料真實、準確;

  (四)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貼合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配套齊全。

  勘察、設計文件不貼合前款規定,需由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設計費用;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不得選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生產或者供應單位。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并負責解決施工過程中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各階段的驗收。

  第二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下列資料進行審查:

  (一)是否貼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作來源理:

  (一)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于審查合格書發放后5日內將審查情景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景,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對不貼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職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職責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施工質量職責。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建筑制品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能夠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檢驗工作。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九條經檢驗不貼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并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返修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職責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能夠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時限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應當貼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到達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和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質量職責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應當實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人員對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進行抽查。對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的,工程監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六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監理單位應當拒絕執行。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單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出具真實、完整的監理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當如實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六章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職責

  第三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稱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依法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禁止檢測機構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禁止檢測機構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三十九條檢測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委托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應當在委托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見證下,按照規定取樣。

  第四十條檢測機構在檢測或者鑒定過程中,發現涉及結構安全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的情景,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十一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或者鑒定工作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出具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檢測機構不得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第四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檢測或者鑒定合同、原始記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等應當分別按照年度統一編號,不得涂改、抽撤。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定期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安全性鑒定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向建設工程所有者或者

  管理者承擔保修職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能夠經過采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或者按照規定與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擔保修職責。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費用由職責方承擔;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有過錯的,依法承擔連帶職責。

  因發生超過設計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當造成建設工程損壞的,不屬于質量保修范圍。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單位(以下統稱保修單位)。保修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達現場查看,提出維修方案,經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進行維修;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保修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維修方案有異議的,保修單位應當征得工程原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保修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維修或者同一質量缺陷經維修3次仍影響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后,能夠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職責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給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損失的,職責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職責。

  第四十六條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職責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能夠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建設工程在使用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活動場所的;

  (三)因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建設工程結構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屬危險構件,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本事,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

  (五)建設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個部分超過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前款規定,拒不進行安全性鑒定,可能影響他人或者公眾安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委托檢測機構鑒定,鑒定費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鑒定結論作出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被鑒定為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區別情景,作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異議,或者對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當事人能夠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對其檢測或者鑒定報告仍有異議的,能夠向當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理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供給查詢服務。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第九章法律職責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審查資料進行審查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報告的;

  (二)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拒絕執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二)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四)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檢測或者鑒定不合格事項的;

  (七)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出具虛假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

  (八)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條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

  (二)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未責令有關職責單位整改或者未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

  (三)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的;

  (四)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的;

  (五)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章附則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7

  (一)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筑業發展的要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令、法規,保證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加強公司對施工質量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貫徹落實“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工程施工切實把工程質量擺在經濟工作的首位,以質量求生存,以信譽求發展。

  第三條、貫徹建筑企業質量責任制,堅持“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原則,落實質量終身制。

  第四條、工程質量檢查監督及管理部門應獨立履行質量檢查、監督、控制、職責。各級人員必須支持質檢部門和質檢人員依章行使職權。

  (二)質量管理

  第一條、公司對所屬施工項目每月進行一次質量檢查、評比。并建立質量責任制考核獎罰制度,對照質量獎罰制度嚴格獎懲。

  第二條、施工項目部必須配齊檢測工具,并建立臺帳,項目施工班組應做到對施工的內容全部進行實測實量,嚴格按內控指標檢查驗收。

  第三條、做好圖紙會審和設計技術變更聯系工作,做好地基驗槽、隱蔽工程驗收及其它檢查、驗收,做好工程中間驗收及單位工程綜合質量驗收。其中,地基與基礎、主體分部和竣工工程質量驗收必須報公司核定。

  第四條、公司要嚴格項目開工審批制度。工程合同簽訂后,項目部必須按公司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填寫開工報告和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表一式四份,送公司工程管理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再送相關部門審批,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開工。未經審批或審批不合格私自開工的.,以違章施工論處。單位工程開工前項目部要進行技術交底,做好圖紙會審工作,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明確施工順序、質量要求及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五條、堅持“三級質量檢測制度”,對檢測結果及時作出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質量統計分析,持續改進工程質量。

  第六條、單位工程應掛牌施工,接受社會監督,施工現場應設置計量器具,并做好砼、砌筑砂漿的原材料過磅工作。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建筑材料應經施工員、質量員材料員檢驗驗收合格報監理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單位工程各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進行書面技術交底,技術交底質量要求的內容要有針對性,對于采用新結構、新工藝的項目,技術交底中要詳細說明,

  第八條、對技術素質差、工程(產品)低劣的班組和有關人員,質量員有權采取必要處罰措施,對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采取制止、糾正、停工整改、罰款直至辭退。

  第九條、建立質量例會制度,把工程質量問題進行交流,群策群力,搞好工程施工質量。

  第十條、施工現場試塊、試件、材料的取樣、制作、養護、送檢必須按規定執行由專人負責,送檢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并持證上崗,遵守真實、有效的原則,不弄虛作假,試驗結果要及時報告項目技術負責人。

  第十一條、做好細部處理工作及成品保護工作。單位工程進入裝飾階段后,施工技術部門應采取相應措施,制訂有關細部處理和成品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提高觀感質量和整個單位工程質量的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前15天上報公司質量部門,進行質量內部預檢,對預檢中發現的質量弊病,項目部必須及時進行整改,并進行復驗。

  第十三條,抓好全員質量意識教育,嚴格執行公司質量獎罰制度和質量內控指標,做好質量預控。

  (三)技術交底

  第一條、施工組織設計審批后,項目經理在開工前召集項目全體施工管理人員召開施工組織設計交底會議,由項目技術負責人介紹工程特點、難點、主要施工方法、施工進度、施工平面布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其它項目管理措施以及現場規章制度等。

  第二條、技術交底應結合具體操作部位細致、全面地進行,同時以書面形式交底,要求字跡清楚、內容完整,并具有針對性。不同部位、不同工藝、不同工種、季節性施工均要分別予以交底,并要有交底人、被交底人,項目工程負責人簽字。

  第三條、針對特殊工序要編制有針對性的作業指導書,每個工種,每道工序應進行各級技術交底。各工種班組長接受交底后,應組織工人進行認真討論,保證施工意圖正確無誤地得到貫徹。

  (四)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

  第一條、隱蔽工程應在施工班組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項目部人員組織檢查驗收。檢查內容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和設計文件要求;原材料規格、型號、數量、部位及實測合格率。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由施工班組限期整改,并通過復檢。

  第二條、在項目部質量管理人員檢查合格的基礎上,通知業主和監理公司組織檢查,對不合格項由施工班組限期整改,并通過復檢。

  第三條、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由施工員(技術員)填寫,參加驗收的責任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存入工程技術檔案。

  (五)技術資料

  第一條、各項技術資料應按國家《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x)、《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x)要求整理,

  第二條、單位工程技術資料應做到及時、全面、真實、準確、有效。項目材料員應及時提供完整、有效的材料質保單。項目資料員應及時收集、整理、匯總有關資料。

  第三條、工程的施工技術資料竣工后30日內交公司質量審查存檔,項目部做好技術資料檢查歸檔,合格后上交公司質量處。

  (六)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一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必須及時如實上報,不得隱瞞,并報公司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解決。

  第二條、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填寫《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表》一式二份,公司、項目部各留存一份。

  第三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項目部要極及配合公司人員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報有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