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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停車場項目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能無誤進行,常常需要提前準備一份具體、詳細、針對性強的方案,方案的內容和形式都要圍繞著主題來展開,最終達到預期的效果和意義。那要怎么制定科學的方案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智能停車場項目方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智能停車場項目方案1
為深入貫徹落實金東區20xx年度民生實事項目,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出行難、停車難問題,更好地打造有序和美的生活秩序,確保我區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走在全市前列,結合我區停車場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區委四屆五次全會提出的“高質量建設和美金東, 高水平打造希望新城”總要求,牢固樹立以為人民服務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統籌推進全域停車場建設工作,努力完善市區、集鎮停車基礎設施,加快我區靜態交通配套設施建設,構建與城市規模、人口分布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動靜態交通服務體系,著力解決“停車難、停車亂”問題,實現市區停車秩序明顯好轉,群眾滿意度明顯提高。
二、實施計劃
(一)新建停車場6處。萬達南側停車場、東興路歐源原墅對面停車場、實驗中學北側停車場、康濟橋南側停車場、康濟橋北側停車場、丹溪路牛皮塘停車場。
(二)提檔改造停車場10處。山垅頭社區停車場、鳳凰社區停車場、金東老村停車場、東關菜場停車場、下于社區停車場、王宅埠社區停車場、驛頭社區停車場、十二里社區停車場、金東菜場西側、蝶景灣停車場。
三、標準要求
(一)規范化。停車場地面要求平整、硬化;停車線、停車指示牌、方向引導指示標識齊全;停車場進、出入口設置合理規范。
(二)智能化。收費的停車場要采取智能化管理,實現與市區停車誘導系統的對接,配有車牌識別、信息屏、車輛檢測器和道閘系統等基本配置。
(三)生態化。停車場實現綠化、亮化、美化、潔化,鼓勵建設生態型停車場,突出生態有序主題,長效常態管理制度健全,實現垃圾不落地、分類處置好。
(四)人文化。充分利用停車場的地理優勢,設立富有金東人文特色的宣傳圖文、信息服務,設置相應的便民設施。
四、工作措施
(一)科學布局、細化方案。停車場建設相關單位,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停車場建設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建設的區塊、面積、泊位數、投資金額、建設標準和完成期限。要充分挖掘現有閑置區塊,打開圍墻建設停車場地,實現閑置用地效率化。各鄉鎮(街道)要加強停車場建設的規劃和實施,充分發掘市場周邊、學校周邊區塊的'停車潛力,完善靜態交通配套設施建設。
(二)責任分工、強化落實。為進一步推進全域停車場建設,通過明確各職能部門、建設單位工作職責,強化工作落實。停車場建設資金采取以獎代補形式,區財政局做好建設經費的統籌和保障工作。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牽頭單位,負責實施方案制定、年度計劃任務安排、后期監督考核、宣傳引導等工作。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停車場選址、建設指導監督、政策處理、項目竣工驗收、資金撥付及后期運維等工作,承擔建設的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停車場建設工作。
五、以獎代補
(一)補助標準。新建停車場6處,資金補助共210萬元。其中,給予金東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4處新建停車場資金補助160萬元,給予多湖街道新建牛皮塘社區停車場資金補助50萬元。萬達南側停車場建設經費由多湖街道中央商務區補助。
提檔改造停車場10處,資金補助共200萬元。其中,給予多湖街道5處提檔改造停車場資金補助100萬元;給予東孝街道5處提檔改造停車場資金補助100萬元。原則上提檔改造停車場每一個停車泊位給予的獎勵補助不超過2500元。
(二)補助方法。停車場建設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程序招標、組織竣工驗收、提出資金補助申請并將相關材料加蓋公章送金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由金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金東區財政局資料審查及現場核實通過后,予以資金補助。資金補助申請截至8月30日,未按期提交視為放棄,不予補助。提檔改造停車場項目預先給予50%的補助經費,待審查核實通過后,再給予剩余部分。
智能停車場項目方案2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加強停車場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停車場所。停車場分為營業性停車場和非營業性停車場。營業性停車場是指為車輛提供有償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非營業性停車場是指供車輛無償停放的停車場。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各類停車場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行業管理工作。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使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權。公安部門負責對停車場出入口設置、場內交通標志和標線、消防、車輛行駛安全秩序實施監督管理。城市規劃、建設、市政、環保、價格、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停車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本市投資建設為公眾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停車場,建設者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務費。投資建設為公眾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停車場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條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并根據本市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停車場專項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擬經營機動車停車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憑營業執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申請機動車停車場《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向該停車場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場地使用權證明(附列明停車場面積的四至圖)。租用他人場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的,應當提供市政管理部門發給的《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四)場內交通標志和標線以及消防、環保等符合規定的批準文件;
(五)具有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固定資產及流動資金的合法資信證明或者資金擔保證明;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資料。
第九條 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統一監制的營業性停車場標志;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審批的內容、程序、條件、時限等,并定期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發放情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三種定價形式:
(一)機場、碼頭、車站、旅游景點、住宅區等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車場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具有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車場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并公布。縣級市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標準參照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制定。
第十一條 營業性停車場應當明碼標價。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應當使用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形式的標價牌。標價牌應當表明定價類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免費時限和對象、投訴舉報電話等。縣級市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標價牌參照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形式制作。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減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憑營業執照向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憑營業執照向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縣級市轄區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憑營業執照向縣級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
第十三條 營業性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經營證、照核定的范圍、地點經營;
(二)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營業性停車場標志和統一格式的車輛停放保管憑證;
(三)在停車場入口顯眼位置懸掛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及其統一監制的標價牌,并嚴格按照標明價格收費;
(四)依照稅收管理有關規定使用發票;
(五)對進出機動車進行登記;
(六)負責場內設施的維修、保養、更新,保持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清晰和完整;
(七)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
(八)執行消防、環保等有關管理規定;
(九)公開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填報有關的經營統計資料;
(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營業性停車場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 營業性停車場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扣押車輛停放者的證件或者財物;
(二)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未經批準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
(三)涂改、轉讓、偽造有關證照、票據,或者使用涂改、轉讓、偽造的有關證照、票據;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停車設施;
(二)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泊車輛;
(三)機動車停車后關閉發動機;
(四)按照規定支付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車輛停放者可以向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營業性停車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收費行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營業性停車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經營行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被投訴或者舉報行為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或者轉交有關材料給其他部門。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投訴或者舉報材料后及時依法處理。營業性停車場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給付發票的,車輛停放者有權拒絕支付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十七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需要合并、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范圍以及停業、歇業的,經營者應當依照《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批或者辦理有關手續,并應當到原許可收費的物價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經營非機動車停車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到該停車場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營業性非機動車停車場應當有必要的防雨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營業性非機動車停車場需要合并、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范圍以及停業、歇業的,其經營者應當到工商、稅務、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有關手續,并到該停車場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營業性的摩托車專用停車場或者摩托車與非機動車混合停放的停車場,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 設立或者撤銷非營業性停車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該停車場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非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改為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登記、審批或者備案手續;未辦手續的,不得收費。
第二十條 營業性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營業性停車場標志或者統一規定格式的車輛停放保管憑證的,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其他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進行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扣押車輛停放者有關證件或者其他財物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未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或者未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合并、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范圍、停業、歇業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三)項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經營非機動車停車場或者設立非營業性停車場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停車場的建設者或者經營者違反公安、規劃、市政、環保、工商、稅務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無《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經營、不實行明碼標價、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和擅自變更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營業性停車場因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毀的,或者因為交通標志、標線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車輛停放者不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員指揮調度,造成停車場設施、設備損毀或者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管理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設立和使用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的,按照《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危險品運輸車輛的停放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許可的具體技術經濟條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公布。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市、縣級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5日起實施。
智能停車場項目方案3
第一條為加強分公司停車場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車場車位資源,規范停車場使用和車輛停放,保障工作人員及車輛安全,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停車場由分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車輛憑分公司綜合辦公室發放的有效停車卡進出停車場,工作人員有權拒絕無卡車輛進入停車場。停車卡辦理由分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負責。
第四條外單位辦公車輛如需進入停車場,必須經過分公司綜合辦公室批準后方可停放。
第五條所有進入停車場的`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同時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與管理。
第六條車輛在停車場內行駛,必須低速行駛,有序停泊車輛,嚴禁隨意占道停車。
第七條車輛停妥后,車主應當拉緊手掣、熄火,鎖好門窗,并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
第八條車輛駕駛員有責任維護停車場內設施不受破壞,任何車輛對停車場內設備設施或其它車輛造成損傷的,經確認后,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車輛的資料如有變更,或遺失停車卡,必須立即通知分公司綜合辦公室,避免引起誤會或造成損失。
第十條嚴禁在停車場內對車輛進行維修、加油、加電池水、清洗或試剎車等活動。
第十一條嚴禁漏油、漏水、車況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第十二條嚴禁載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穢、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第十三條嚴禁在停車時擅自挪用、埋壓和圈占消防設備,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條嚴禁在停車場內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亂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五條停車場旨在為機關人員和外來辦事人員提供車輛停放的便利,停車場停放車輛的任何丟失、損壞或車內物品的丟失、損壞,分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分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智能停車場項目方案4
1、對小區的業主、使用人和單位的車輛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建立車輛檔案(車輛型號、車牌號碼、顏色等),對已登記備案的車輛發給小區出入通行證。
2、為業主臨時停車提供方便,小區設有地面停車場,并采取按次收費辦法。
3、長期使用停車泊位的業主、使用人和單位,可到小區物業服務處辦理停車泊位租賃手續。
4、對業主、使用人已租賃的泊位,小區負責做出相應控制,確保停車方便。
5、各種車輛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車場的所有車輛,車主必須關好車門、車窗,帶走貴重物品。車場管理人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等情況,應及時通知車主,防止車內物品丟失。
7、停車場只提供場地、車位有償使用,不負責車輛的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停車場不負責賠償。
8、車輛進入小區應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小區限速標志的規定,進出車場時遇對面行來車輛,應做到先出后進。
9、小區停車場不準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試車和隨意鳴喇叭。
10、對進入小區的出租車同樣實行計次卡出入,夜間22:00以后,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對外來人員乘坐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
11、對進入小區的車輛應維持一定的清潔度,保證不污染道路;5噸以上大型機動車未經小區物業小區物業服務處許可,不得進入小區。車輛停放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綠化帶和人行通道上。
12、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進入小區,應停在規定場地裝卸材料,不得影響小區交通,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駛離小區還需出示業主的書面證明,方可駛離。
13、對所有進出小區的車輛都應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門崗需在卡上寫清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碼及門崗保安的姓名或工號,并在值班記錄上做好外來車輛的登記工作。
14、應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車輛出入卡,必須保證有具可查,不能有流失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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