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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時間:2024-09-06 04:08:12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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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

  為保障事情或工作順利開展,我們需要提前開始方案制定工作,方案的內容和形式都要圍繞著主題來展開,最終達到預期的效果和意義。那么優秀的方案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

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1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江安徽段生態環境大保護大治理大修復強化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落實專項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廳〔20xx〕27號)、《馬鞍山市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實施方案》(馬政辦秘〔20xx〕43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工作目標

  按照省、市相關文件要求,采取“干流先行與全域推開”相結合的方式,堅持“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的指導思想,摸清花山段長江干流及支流入河排污口底數,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續推進整改工作,建立權責清晰、監控到位、規范有序的監管制度,為長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奠定基礎。

  三、范圍和對象

  (一)排查范圍

  我區轄區內長江干流岸線及其2公里范圍內陸域;長江一級支流、二級支流岸線及其1公里范圍內陸域,長江流域三級及以下支流岸線及其500米范圍內陸域。

  靠近上述區域內的工業集聚區、城鎮集聚區,港區。

  所有人工岸線(城鎮岸線、漁業岸線、臨江工業岸線、江堤岸線、特殊用途岸線)、自然岸線(灘涂、濕地)。

  所有江心島。

  (二)排查對象

  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道等直接向長江流域水體排放廢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過河流、灘涂、濕地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任務

  (一)查清長江入河排污口底數。全面掌握全區長江入河排污口數量、分布及特點等信息,確保排查全面準確、真實可靠,建立排污口名錄和信息系統。

  (二)開展排污口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的要求,在人工排查過程中,同步開展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監測:一是對所有存在排放行為的入河排污口開展快速監測,主要監測指標有酸堿度(PH),化學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類,建有自動在線監測的排口,在保證數據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動在線監測數據;二是對快速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排污口開展詳細監測,確認超標排放事實。

  (三)開展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監測的基礎上,進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廢水來源。

  (四)開展入江排污口整治,按“一口一策”的制定分類實施方案,并持續推進整改。

  (五)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建立權責統一、職能清晰、權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機制,防止問題回溯反彈。

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2

  為持續推進水污染防治攻堅戰,切實保護好長江母親河,扎實推動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化落實對重慶提出的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堅持“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重要指示要求,深學篤用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貫徹“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戰略方針,以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突出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扎實推進長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切實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加快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之地。

  二、整治原則

  (一)科學分類,明晰責任。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有關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負總責,對照生態環境部移交的入河排污口清單,對入河排污口逐一分類,明確責任主體,建立責任清單,確保每個入河排污口整治責有人負、事有人管。

  (二)依法依規,分類處置。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針對入河排污口存在的問題,因地制宜,分類提出整治措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設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進行拆除;對整改類、保留類的入河排污口依法開展規范化整治。

  (三)一口一策,專項整治。結合排污口類型、監測結果、主要污染源類型等現狀,逐個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方案,明確規范整治責任、路線圖和時間表。

  三、工作目標

  按照“取締一批、合并一批、規范一批”的要求,系統推進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xx年年底前,完成長江入河排污口分類命名并編碼,基本樹立排污口標志牌。渝北區、兩江新區持續開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分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務的100%、90%;其它區縣(自治縣)完成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實施方案編制。

  20xx—20xx年,基本完成工業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碼頭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畜禽養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20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長效機制。

  四、整治范圍

  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長江干流、嘉陵江和烏江沿線開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具體范圍可根據產業布局、排污特征等實際情況適當擴大。原則上以生態環境部交辦我市境內的4228個入河排污口(不含渝北區、兩江新區)為準,新發現的.入河排污口一并納入整治。

  五、整治任務

  (一)分類并建立入河排污口臺賬。20xx年10月底前,各有關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應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試行)〉〈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志牌設置規則(試行)〉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xx〕718號)(以下簡稱《通知》),結合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的單位性質、規模和隸屬關系等,對入河排污口進行命名和編碼,填報入河排污口信息表(附件1),建立臺賬,并報市生態環境局。

  (二)編制入河排污口整治實施方案。除渝北區、兩江新區外的其余23個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在20xx年11月前,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報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應根據排口分類和“查、測、溯”排查情況,按照“取締一批、合并一批、規范一批”的要求,逐一制定“一口一策”方案。

  (三)設立入河排污口標志牌。20xx年12月底前,各有關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對照《通知》中的《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志牌設置規則(試行)》要求,借鑒渝北區、兩江新區試點經驗,完成入河排污口標志牌樹立。其中,工業排污口、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港口碼頭生產廢水排污口、大型灌區退水口應設置標志牌;其余排污口,各地可根據其排水狀況及對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是否設置標志牌。標志牌標識內容按《通知》中的相關要求執行,標志牌形式根據入河排污口所處位置決定,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四)分類推進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取締一批、合并一批、規范一批”的要求,對照生態環境部印發的技術指南開展整治工作。

  1.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敏感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拆除。

  2.清理合并一批。按照國家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實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和工業園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清理整合。要對城鎮生活污水排口進行截污納管,收集進入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要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要求,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將集中居民點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截污納管;對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水產養殖散排口,推進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

  3.規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有利于維護管理、有利于環境監督的原則,根據《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532—20xx)相關要求,對入河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對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等問題的排污口,應針對性地采取調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維護設施等措施進行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關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要高度重視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進一步增強“上游意識”、擔起“上游責任”,扎實開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持續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切實保護好長江母親河。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有關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是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責任主體,要扎實推進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嚴格按照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細化工作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市生態環境局定期組織開展督促指導,對進展遲緩、推進不力等問題突出的區縣進行通報。

  (三)穩妥有序推進。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要把排污口整治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結合起來,與黑臭水體治理、生態修復工程等正在開展的行動結合起來,與拉動內需、改善民生等結合起來,與整治污水偷排偷放專項行動結合起來。能立行立改的,及時整改。對管網建設、河港治理、生態修復等整治時間較長的,要尊重客觀規律,明確階段性目標,由易入難,分步推進,力爭三年內基本完成。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合理設置過渡期。

  (四)建立銷號制度。各有關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要結合排污口清單、存在問題、采取措施、整治期限等臺賬,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則,組織驗收銷號,整治完成一個、銷號一個,并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重慶市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進展情況調度表(見附件2)。市生態環境局加強督促與指導,組織現場核實整治實效,定期跟蹤通報“一口一策”整治推進情況,確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3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扎實推進我市長江入河排污口規范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緊緊圍繞“改善水生態、優化水環境、確保水安全”要求,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做好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對生態環境部交辦的329個長江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各有關縣(市)按照前期監測溯源分類,針對存在的問題,因地制宜、精準施策,逐個制定整治方案,明確牽頭部門、責任主體和主管部門,制定時間表、路線圖,經過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補漏,到20xx年底前,建立起權責清晰、監管到位、管理規范的長江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

  二、主要措施

  咸寧市長江入河排污口329個(詳見附件)。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分類推進長江入河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拆除、關閉或者恢復原狀。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上述區域劃定前已經存在于區域內、暫時難以拆除且對環境影響不大的排污口,要制定序時推進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經整治已無污水排出且不具備泄洪等功能的管道,需及時拆除或者封堵。擬取締長江入河排污口34個。其中,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4個,城鎮雨洪排口2個,工業排污口16個,溝渠、河港(涌)、排干等4個,農業農村排污口6個,其他排口2個。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進污水、雨水管網和必要的調蓄處理設施建設,對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存在的各類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夠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有效處理的,原則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暫不具備納管條件的,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處理污水,確保達標排放。對園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原則上均予以清理合并,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收集處理。擬清理合并長江入河排污口29個。其中,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20個,工業排污口8個,溝渠、河港(涌)、排干等1個。

  (三)規范整治一批。對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環境監督的要求開展規范化整治。對存在私搭亂接、借道排污等問題的排污口,應全面清理排污管線違規接入的支管、支線,確保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各排污單位應在排水匯入排污管線前安裝監測計量設施,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應合理設置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線走向,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擬規范長江入河排污口229個。其中,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16個,城鎮雨洪排口15個,港口碼頭排污口8個,工業排污口30個,溝渠、河港(涌)、排干等52個,農業農村排污口107個,其他排口1個。

  (四)待核定非排口。待核定非排口37個。其中,戶用散排口(單元)1個、小區域路面排水設施口(單元)2個、過水設施口19個、取水設施(只進不出)14個、重復排口1個。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動是《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的重要內容,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是轄區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優化工作專班,細化職責分工,制定詳實的實施方案,強化調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銷號制度,完成一個,公示一個,銷號一個,全力推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二)明確部門分工。生態環境部門要統籌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負責指導、督辦工業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住建部門負責指導、督辦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督辦港口碼頭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水利和湖泊部門負責指導、督辦溝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督辦農業農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多措并舉整治。堅持標本兼治、穩扎穩打,對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或者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審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與“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實施工作和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結合起來,推動多方共贏;堅持嚴格質量、務求實效,把排污問題有沒有解決、環境質量會不會改善、人民群眾是不是滿意作為衡量整治工作的標準,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實成效。

  (四)嚴格責任落實。各有關縣(市)要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加強人員、經費保障。市生態環境局要定期開展工作督導,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的單位和人員,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五)強化信息公開。各有關縣(市)要加大長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政策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監督意識。各排污單位要通過樹立標志牌、做好媒體宣傳等方式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及時公布整治進展情況。

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4

  一、總體目標

  在黃石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的統籌領導下,用兩年時間,摸清長江黃石段干流入河排污口底數,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續推進整改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范體系,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為長江黃石段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奠定基礎。

  二、范圍及對象

  (一)排查范圍

  黃石市行政區域內的長江干流,及向黃石側江堤岸線外延2公里。具體包括所有人工岸線和自然岸線以及江心島,可根據產業布局、排污特征等實際情況適當擴大范圍。

  (二)排查對象

  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洞等直接向長江排放廢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過河流、灘涂、濕地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污口。

  三、重點任務

  (一)查清入河排污口底數。全面掌握黃石市長江入河排污口數量、分布及特點等信息,確保排查全面準確、真實可靠。

  (二)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了解各類長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狀況,基本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量。

  (三)開展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監測基礎上,開展長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來源。

  (四)開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在排查和監測的基礎上制定長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方案,并持續推進整改。

  通過落實“排查、監測、溯源、整治”4項重點任務,全面掌握長江黃石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現狀,進一步強化地方黨委、政府主體責任,著力推動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放狀況改善,提升黃石市生態環境保護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制定我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組織分工、經費保障。各相關縣(市、區)、開發區˙鐵山區結合實際,制定方案,分解落實責任,全面推進排查整治工作,并于20xx年5月31日前將具體方案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二)統籌整合各類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縣(市、區)、開發區˙鐵山區、各相關部門要全面收集各類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資料,對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分析梳理匯總,20xx年5月底前報市生態環境局匯總整合。

  (三)全面開展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采取“三級排查”的方式。省生態環境廳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等作為一級排查,生態環境部調度開展跨省交叉排查作為二級排查,并組織專班對疑難點位進行集中攻堅三級排查。

  (四)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原則,在全面排查基礎上,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各區縣同步開展入河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

  (五)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監測工作基礎上,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并進行復查,基本查清污水來源。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類整治入河排污口。根據國家制定的整治標準要求,建立“一口一策”,分類推進入河排污口規范整治,整治完成一個,銷號一個。市級有關部門落實監督指導責任,各有關縣(市、區)明確任務分工,牽頭推進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務,并按照整改方案持續推進后續整改任務。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市級和區縣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體系,推動形成更加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防止問題回潮、反彈。[1]

  五、任務分工

  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屬地主體責任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等要求,各級各部門要依法履職,共同完成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有關縣(市、區)

  各有關縣(市、區)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要組建排查整治工作推進工作專班。制定實施方案,認真配合開展轄區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轄區長江入河排污口名錄,根據排查情況開展監測、溯源工作,制定實施整治方案,建立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

  (二)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國資委、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市環投公司等相關單位依據部門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提供相關資料,并督促指導各有關縣(市、區)及行業配合做好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負責對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進行領導和統籌協調(指揮部下設工作專班,市生態環境局凡后美同志負責日常工作)。

  (二)嚴格落實責任。各縣(市、區)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作為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責任主體,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推進工作專班,將排查整治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抓牢抓實。要制定具體方案、保障工作經費,為本行政區域內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后期整治階段,市直相關部門切實加強指導督辦,確保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三)加強溝通協調。工作專班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住建、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長效機制,不定期組織召開調度會,交流經驗做法,共同推進排查整治工作。

  (四)強化信息公開。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我市將在黨報和政府的網站開設“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專欄,集中展示各項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各縣(市、區)、開發區˙鐵山區要邀請媒體、公眾等參與排查整治,公開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五)嚴肅工作紀律。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各項工作紀律,嚴謹規范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勇于擔當,敢于碰硬,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問題全部按期清零。工作專班統籌推進排查整治工作,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對進展遲緩、履職不力等問題突出的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

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5

  為認真貫徹生態文明思想關于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生態環境部《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環辦水體函〔20xx〕211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交辦長江入河排污口清單的函》(環辦執法函〔20xx〕708號)、省政府辦公廳《江蘇省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蘇政辦發〔20xx〕44號)和《無錫市長江太湖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濱湖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長江、太湖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溯源基本情況

  (一)長江流域入河(湖)排污口

  濱湖區長江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共計733個,已采樣監測的393個排污口中,有263個水樣水質未達到Ⅲ類水標準。水質超標排污口主要集中在胡埭鎮和馬山街道,排入的水體主要為陸區港、太湖和峰影河。

  (二)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

  濱湖區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共計46個,已采樣監測的42個排污口中,有25個水樣水質未達到Ⅲ類水標準。水質超標排污口主要分布在河埒街道和雪浪街道,排入的水體主要為長廣溪、梁溪河和京杭大運河蘇南段。

  二、工作目標

  (一)20xx年11月底前,制定長江及太湖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的分類整治方案,完成排污口標識牌規范設置,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的整治任務,并建成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二)20xx年底前完成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全部整治任務,各鎮、開發區、街道根據實際情況,建成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三)根據實際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逐步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管理體系,不斷規范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

  三、工作原則

  (一)屬地負責,分工協作。按照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長江太湖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濱湖實際,各鎮、開發區、街道承擔整治任務的主體責任,在排口整治任務對應的區級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整治實施方案,明確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標本兼治,穩扎穩打。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緊緊圍繞“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生態、優化水環境、確保水安全”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注重立行立改和長期整治相結合,對容易整治、污染嚴重的,立即進行整改;對排污情況復雜、短期難以整治,明確階段目標,由易入難,分步推進,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堅持疏堵結合、妥善處置,不搞一堵了之、一拆了之等簡單粗暴、急于求成的行為,盡可能避免對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良影響。

  (三)綜合施策,系統治理。注重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從污水排放控制到管網建設、生態修復、流域治理等全過程統籌考慮、綜合施策,與太湖治理、美麗河湖行動、生態環境規劃、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水環境治理、港口碼頭整治等工作有機結合,有效推動排污口整治。

  (四)嚴格標準,務求實效。工業企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港口碼頭、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標準更新后應執行新標準);城鎮雨洪排口和溝渠、河港(涌)、排干等應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環境功能區標準,排入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應符合地表水Ⅴ類標準;其他類排污口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切實將排污問題有沒有解決、環境質量會不會改善、人民群眾是不是滿意作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標準,嚴格把關,禁走過場,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一)工業排污口

  工業排污口主要包括工礦企業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等的排放口,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港口碼頭等排污口。生產廢水排污口,包括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沒有納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生產廢水排污口、溫排水等循環水排污口,以及生產廢水與生活污水或雨水等混合污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指工業企業內部生活污水與生產廢水完全隔絕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風險的排污口。廠區雨水排口指直接或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初期雨水或受污染的雨水應嚴格執行行業相應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

  1.取締類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廠區雨水等排污口由相關職能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業企業直排污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限期拆除,經相關部門許可接入區域污水管網。

  (3)企事業單位逃避監管私自設置的入河(湖)排污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環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門。

  2.整治類

  (1)未經批準的工業企業排污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按規范化要求進行整改,完善排污許可、排污口設置等手續,經驗收合格后,納入日常管理。無法完善手續的,納入取締類。

  (2)工業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限期達標。限期不能達標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區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工業企業應規范排污口設置,原則上各企業只可設置1個雨水排放口,1個雨水排放口只對應1個排污單位,多個排污單位確需共用1個雨水排放口,應分清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4)工業企業未實現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徹底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按規范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后,可結合實際,采取自處理中水回用、清運至污水處理單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等方式進行處置。重點排污企業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時,應安裝自動(手動)切換裝置。

  3.規范類

  所有工業排污口均應做到“一牌一碼”,設置標志牌,制作能識別排污口信息的二維碼。

  (二)農業農村排污口

  該類排污口主要指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污水等的排放口。包括水產養殖排污口、畜禽養殖排污口、種植業排口、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水產養殖排污口指工廠化養殖、池塘養殖等陸基水產養殖的尾水排放口。畜禽養殖排污口指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的排放口。種植業排口指種植業生產過程中產生水的排放口。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和沒有納入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締類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畜禽養殖排污口、水產養殖排污口、種植業排口和農村生活污水排口,由區農業農村局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禁養區內規模以上的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污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3)農業農村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未納管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區農業農村局責令就近納入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2.整治類

  (1)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xx)中相關排放要求,存在超標排放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限期達標。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區農業農村局指導養殖場戶建設糞污貯存設施,實行糞污規范處理、就近還田利用,有條件的在田間配套建設糞污儲存、處理、輸送管網等設施,鼓勵在養殖較為集中區域建設適度規模的集中處理中心,深入推進畜禽糞污還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環境。

  (2)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執行《江蘇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標準》(DB32/3462-20xx),存在超標排放的責令整改,限期不能達標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農業農村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大力推進小型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鄉村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率。

  (3)水產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 4043-20xx)中相關排放要求,存在超標排放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達標排放。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技術和模式,指導生產者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和密度,運用尾水凈化處理技術,限期實現尾水達標排放或循環利用。

  (4)種植業排口(農田入河退水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整治;區農業農村局因地制宜開展農田尾水治理,指導農藥、化肥等投入品合理使用。

  3.規范類

  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工廠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大型灌區退水口應做到“一牌一碼”,設置標志牌,制作能識別排污口信息的`二維碼,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鼓勵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口落實《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物聯網管理技術規范》(DB32/T4024-20xx)要求,加強污染物排放在線數據監控管理。其他農業農村排污口應根據其排水狀況及對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由屬地鎮(開發區、街道)自行確定是否設置標志牌。

  (三)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

  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和沒有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締類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職能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逃避監管私自設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環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門。

  2.整治類

  (1)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找超標原因,立即整改,由濱湖生態環境局依法查處。

  (2)因管網建設滯后導致收集范圍內的城鎮生活污水無法進管的,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編制就近納入污水處理廠或者新增污水處理設施的實施計劃,明確建設主體和完成時間。

  (3)排水管道和收集管道存在破損、錯接、混接、漏接、錯位、溢漏、淤堵等情況的,責任單位應及時組織力量落實排查整治和長效管理,確保管網通暢、安全運行,如排水管道或收集管道的管理權屬歸由市級相關部門承擔,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梳理匯總上報。

  3.規范類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應做到“一牌一碼”,設置標志牌,制作能識別排污口信息的二維碼,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并與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或濱湖生態環境局聯網。其他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應根據其排水狀況和對環境影響等實際情況,由屬地鎮(開發區、街道)自行確定是否設置標志牌。

  (四)港口碼頭排污口

  包括港口碼頭內的生產廢水、生活污水、雨水等的排污口。港口碼頭內的生產廢水排污口包括港口生產作業產生的廢水和港口接收的船舶廢水的排放口,以及港口碼頭作業平臺沖刷和溢流廢水的臨時排放口。

  1.取締類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港口碼頭排污口,由屬地鎮(開發區、街道)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

  2.整治類

  (1)太湖沿岸設置的港口碼頭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整改,所有港口碼頭廢水由管道輸送至陸地進行處理后達標排放。

  (2)內河港口碼頭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找超標原因,由濱湖生態環境局責令整改、限期達標。

  (3)所有港口碼頭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設施按照《關于印發無錫市內河港口碼頭環保問題整改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錫污防攻堅辦〔20xx〕28號)的要求進行規范整治。

  3.規范類

  所有港口碼頭生產廢水排污口應做到“一牌一碼”,設置標志牌,制作能識別排污口信息的二維碼;其他港口碼頭排污口應根據其排水狀況及對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各鎮(開發區、街道)自行確定是否設置標志牌。港口碼頭應配備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設施,確保正常運行。加強外排水質日常監控,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太湖沿岸港口碼頭視頻監控系統,并與濱湖生態環境局聯網。

  (五)城鎮雨洪排口

  城鎮雨洪排口是指以雨水排放、排澇泄洪為目的而設置,存在污水混入的排放口。包括城鎮雨水收集管網、雨水匯流和行洪通道等的排放口。

  1.取締類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徑流排污口,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報請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2.整治類

  (1)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鎮雨水排污口,在確保防洪泄澇、城鎮安全的前提下,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會同屬地鎮(開發區、街道)開展溯源調查,督促監督源頭管網權屬單位整改混接錯接管網。雨污管網混接點已規范接駁并有相關單位蓋章確認的竣工驗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間無污水出流的,方可納入日常管理。

  (2)達不到相應排放標準,降雨期間存在雨水徑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鎮雨水排污口,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建設污水調節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網、清掏管道沉積物等維護措施,控制雨水徑流污染。

  (3)達不到相應排放標準,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鎮雨洪排污口,應編制消減城鎮雨水徑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條件的實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備條件的,在確保防洪排澇、保障城鎮安全的前提下,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源頭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數、擴大污水處理廠規模、建設調蓄設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規范類

  (1)對不合理設置或長期無水,已實際喪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屬地鎮(開發區、街道)進行清理歸并。

  (2)城鎮雨洪排口根據實際需要制作設置標志牌。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雨洪徑流排口日常監測計劃,并按計劃進行監測,開展數據綜合分析,確保受納水體水質改善。

  (六)溝渠、河港(涌)、排干等

  溝渠、河港(涌)、排干等主要指接收各類污水并向河(湖)排放的溝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締類

  無

  2.整治類

  (1)直接匯入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的溝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質應達到飲用水水源地取水標準。達不到飲用水水源地取水標準的,應鑒別超標原因、制定整治方案,屬地鎮(開發區、街道)承擔整治工作主體責任,限期整治達標。

  (2)達不到相應水環境功能的溝渠、河港(涌)、排干等,區水利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整治計劃,持續推進河道整治,確保水質得到改善。

  (3)無水環境功能區,但現有水質已經屬于劣Ⅴ類的溝渠、河港(涌)、排干等,區水利局應制定整治方案,識別超標原因,持續推進整治,所在鎮(開發區、街道)承擔整治工作主體責任,應明確整治期限,確保水質可達超Ⅴ類水體要求。

  3.規范類

  溝渠、河港(涌)、排干等根據實際需要制作設置標志牌。入江、入湖河流及屬于水環境重點區域的溝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標志牌、安裝水質自動監測站和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管理,與濱湖生態環境局聯網。

  (七)其他排污口

  其他排口由濱湖生態環境局根據現場溯源情況和排污口用途,指導屬地鎮(開發區、街道)開展整改,確保排污口排放達標,規范管理。

  五、工作職責

  (一)各鎮、開發區、街道承擔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應充分發揮“河長制”管理優勢,結合本區域實際制定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目標、工作內容、任務分工以及人財物保障等。

  (二)濱湖生態環境局統籌負責工業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鎮(開發區、街道)進行整治驗收,并加強日常監管。

  (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在職責范圍內統籌負責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鎮(開發區、街道)進行整治驗收,并加強日常監管。同時負責將排查發現不具備管理權屬的問題雨洪排口移交市級相應部門。

  (四)區交通運輸局統籌負責港口碼頭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鎮(開發區、街道)進行整治驗收,并加強日常監管。

  (五)區水利局按照職責統籌負責溝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鎮(開發區、街道)進行整治驗收,并加強日常監管。

  (六)區農業農村局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提供排查范圍內農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產、畜禽養殖等資料,督促指導鎮(開發區、街道)開展農田、水產、畜禽養殖排口整治驗收工作。

  (七)區河長辦應充分發揮“河長制”管理優勢,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排污口整治責任、加強日常監管。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長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錫政傳發〔20xx〕36號)的部署,我區成立的長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今后繼續統籌協調全區分類整治工作(附件1)。各鎮、開發區、街道應參照成立相應工作小組,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切實推進分類整治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前期準備階段(20xx年12月底前):區政府辦公室統籌全面負責,濱湖生態環境局牽頭制定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附件3、4),區各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管理措施文件,于11月底前印發實施,并抄送濱湖生態環境局、區河長辦;各鎮、開發區、街道根據“一口一策”分類整治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方案,排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12月底前完成20xx年整治任務。

  (二)整改實施階段(20xx年底前):相關鎮、開發區、街道按照方案和工作計劃,分工合作,按要求實施各類排污口整治,并在生態環境空間信息服務平臺上整改模塊填寫整改方案、整改進度(太湖流域填報省平臺),并于每月25日前填寫《無錫市長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情況進展明細表》(附件5)、《無錫市太湖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情況進展明細表》(附件6)并加蓋公章后,報送濱湖生態環境局、區河長辦。

  (三)總結銷號階段。各鎮、開發區、街道應建立整治銷號制度,整治完成一個、銷號一個。由各鎮、開發區、街道在整治任務完成后提出,并經不同排口對應的區級職能部門確認后,對整改成果進行驗收銷號。20xx年底開展階段性工作總結,完成整治工作后開展整治工作總結。階段性工作總結包括當年工作情況、1-2個整治示范工程和下一年具體整治計劃,加蓋公章后于20xx年12月10日前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同時抄送濱湖生態環境局、區河長辦。20xx年12月10日前上報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總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濱湖區長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已成立濱湖區長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繼續負責統籌推進全區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驗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督查、分類整治工作。相關鎮、開發區、街道要高度重視、強力推動,繼續發揮本級長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指導和協調作用,層層壓實責任,落實工作要求,加強聯動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可結合實際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提升排污口分類整治實施方案的有效性。

  (二)密切組織協調。各鎮、開發區、街道及區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確職責分工,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住建、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整合各部門掌握的長江太湖入河排污口相關數據和信息,并在人員、資金等方面加大統籌力度,指導各鎮(開發區、街道)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門協調聯動的強大合力,保證專項行動有序有力有效開展。各鎮、開發區、街道及區級各部門明確1名聯絡員(附件2,11月30日前報濱湖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作對接、報送信息等。

  (三)嚴格責任落實。按照實施方案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工作,克服困難,勇于擔當,敢于碰硬,協同配合,切實推進排污口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到位。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組織開展現場督促指導,推動工作落實。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的,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實行問責。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四)做好信息報送。各鎮、開發區、街道及區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同時做好排污口整治工作的宣傳,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向區長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做好信息公開,及時在黨報和政府的網站“長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專欄中發布相關信息,集中展示本區域各項工作情況,定期公開問題清單和整治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可邀請媒體、公眾等參與分類整治監督,公開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濱湖生態環境局通過主流媒體及官方網站、雙微,定期公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6

  根據省、市“三大一強”專項攻堅行動部署和《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慶市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宜政辦秘〔20xx〕21號)要求,我縣全面開展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現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全縣長江干流及其長江流域一級、二級、三級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問題清單,并按照“一口一策”提出整治措施,建立權責明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入河排污口監管制度,有效管控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使我縣長江流域生態功能得到有效保護。

  二、范圍和對象

  (一)范圍。在望江縣行政區域內長江干流岸線及其2公里范圍內陸域;長江流域一級支流(華陽河、新漳河、楊灣港道)、二級支流(寶塔河、賽口鎮漳湖鎮幸福河)岸線及其1公里范圍內陸域;長江流域三級(華陽鎮幸福河、太慈河、泥塘河、津潭河)及以下支流岸線及其500米范圍內陸域;靠近上述范圍的工業聚集區、城鎮聚集區、港區。包括所有人工岸線(城鎮岸線、漁業岸線、臨江工業岸線、江堤岸線、特殊用途岸線等),自然岸線(灘涂、濕地等)和江心島。

  (二)對象。排查對象為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隧洞等直接向長江及主要支流排放廢水的排污口,還包括所有通過河流、灘涂、濕地等間接排放廢水的排污口。

  三、主要任務

  (一)統籌整合各類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各類入河排污口、河岸帶、水系分布等相關信息資料,將原來分散的水利部門入河設置管理信息、生態環境部門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監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網等信息進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點,為全面排查奠定基礎。根據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信息,我縣長江干流入河排污口8個、長江支流入河排污口8個。各鄉鎮、縣經開區對《望江縣長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調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開展核查,核對排污口信息,20xx年5月底前完成第一批16個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問題清單,開展立行立改。

  (二)全面排查長江入河排污口。各鄉鎮、縣經開區及時組織工作人員對長江干流、支流排查范圍內進行“全口徑”排查,核實確定入河排污口信息,20xx年6月底前完成長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問題清單,20xx年9月底前完成長江一級支流、二級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問題清單,20xx年12月底前完成長江三級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問題清單。

  (三)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要求,我縣在人工排查過程中,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統籌安排、同步開展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監測。監測分為兩個步驟,一是對所有存在排放行為的入河排污口開展快速監測,主要指標有酸堿度(pH)、化學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類。二是對快速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排污口開展詳細監測,確認超標排放事實。建有自動在線監測設備的排污口,在保證數據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動在線監測數據。

  (四)開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根據排查和監測情況,對我縣長江干流和一、二、三級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進行溯源分析,查清廢水來源,涉及的`工業企業等重點排污單位管理,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溯源工作。

  (五)整治違法違規問題。按照“一口一策”要求,對排查出問題的入河排污口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確保20xx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確因工程性措施等原因短期內不能完成的,20xx年8月底前要取得階段性整治成效,并進一步明確下階段整治措施。

  (六)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等工作規范體系,推動形成更加科學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防止問題反彈。

  四、任務分工

  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屬地主體責任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等要求,充分發揮河(湖)長協助單位作用,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認真履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河(湖)長協助單位。此次納入排查整治工作的河流,由各河(湖)長協助單位牽頭,組織所在的鄉鎮(經開區)實施。各河流相關信息由各河(湖)長協助單位收集、匯總上報縣生態環境分局,未安排河長協助單位的河流由所在鄉鎮組織實施并上報相關信息資料。

  (二)各鄉鎮、縣經開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是我縣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全面、深入、細致開展轄區內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轄區長江入河排污口名錄。根據排查、監測情況,開展溯源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

  (三)縣直有關部門。縣直有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督促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做好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縣生態環境分局是我縣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總牽頭單位,對排查整治工作實施統一調度,并負責排查整治工作的宣傳報道。統籌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開展長江干流和一、二、三級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現場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并同步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收集、整合全縣長江入河排污口資料,建立縣級長江入河排污口名錄,形成長江入河排污口“一張圖”,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

  2.縣財政局負責落實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經費保障。

  3.縣科技經濟信息化局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督促企業提供涉及排查范圍內的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稱、位置、登記審批、監測等資料),督促企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范圍內地形矢量圖、土地利用矢量圖、高清衛星影像、自然保護區等相關資料。

  5.縣交通運輸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范圍內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港埠企業等污水排放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縣農業農村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范圍內農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產、畜禽養殖等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縣水利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范圍內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稱、位置、登記審批、監測等)、水系矢量圖、岸線矢量圖和水功能區劃等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縣林業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范圍內濕地保護區等相關資料。

  9.縣住建局指導各鄉鎮、縣經開區提供排查范圍內污水管網圖、雨水管網圖等資料,督促指導本行業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縣重點工程建設中心負責提供城區水環境重點工程設計圖、施工圖及驗收文件,督促指導建設單位配合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縣直相關部門于20xx年5月24日前向縣污染防治攻堅指揮部辦公室提供資料,配合完成“排查、監測、溯源、整治”4項重點工作任務。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望江縣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推進工作組,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各鄉鎮、縣直相關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統籌縣生態環境、財政、發改、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住建、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各鄉鎮、縣經開區屬地責任,圍繞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工作要求,細化工作措施,明確各方責任,確保排查整治工作順利推進。

  (二)嚴格責任落實。縣生態環境分局要落實總牽頭責任,各鄉鎮、縣經開區要落實具體排查整治責任,各行業部門要認真指導,各河長協助單位要積極推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實,對照排查問題清單,制定詳細整改方案,明確整改任務和整改期限,扎實推進各項工作任務。

  (三)保障資金投入。加大對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資金投入,確保足額撥付到位和專款專用。縣級財政承擔本轄區排污口監測、排查、溯源、整治等經費。

  (四)加強溝通協調。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住建、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整合各部門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關數據和信息,加強對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五)強化工作監督。按照“誰排污、誰負責”原則,將長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責任落實到位,加大生態環境執法處罰力度和查處力度,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結合起來,及時發現,嚴肅處理,抓住反面典型案例強化警示教育。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群眾舉報和媒體監督,不定期公布違法行為,實現曝光一起、教育一批、震懾一片的效果。

長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7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扎實推進我市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按照《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參考要求、“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及臺賬模板的通知》(鄂環辦﹝20xx﹞91號)和《關于印發<20xx年荊門市深入推進長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荊十指戰役辦﹝20xx﹞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的決策部署,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交辦長江入河排污口清單的函》(環辦執法函﹝20xx﹞708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長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通知》(鄂環辦﹝20xx﹞32號)的要求,堅持依法治污、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強化排污口設置管理,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水路統籌,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全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綠色發展,為建設美麗荊門做出積極貢獻。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建立比較完善的長江入河排污口監管長效機制。

  二、整治目標

  按照“取締一批、整治一批、規范一批”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持續推進7大類15小類入河排污口整治,努力實現我市“水環境清潔、水資源永續、水生態健康”的良好局面。

  (一)立行立改

  對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違法設置的排污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立即采取拆除、關閉或遷建等措施;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上述區域劃定前已經存在于區域內、暫時難以拆除且對環境影響不大的排污口,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同時對上訴區域外、排口情況相對簡單,能夠短期內完成整改的,要不等不靠,積極通過拆除、取締、封堵、清理合并等方式,立即實施整改,力爭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符合條件排口的立行立改。

  (二)工程整治

  對需要長期整改和工程整治的,各責任部門根據責任分工,壓實工作責任,強化工作指導,科學合理制定工程整治計劃,力爭在2-3年內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工業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積極督促區縣政府完善污水管網建設、整改和雨污分流改造,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后統一達標排放,對處理工藝落后、日常運行不良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提標升級改造,確保排水水質達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完善污水、雨水管網建設和雨污分流改造,整改錯接管道,將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后進入生活污水處理廠,確實不具備納管條件的,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處理污水,確保達標排放;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港口碼頭排污口,禁止向水體排放生產生活廢水,包括港口生產作業產生的廢水、港口接收的船舶廢水、港口碼頭作業平臺沖刷和溢流廢水以及港口碼頭內的生活污水,采取建設收集管道、處理裝置或者儲存柜等的方式,將污水收集后轉運處理;對確需保留的港口內雨水排口,完善雨污分流系統,確保無污水混排;

  水利和湖泊部門負責溝渠、河港(涌)、排干等,結合河長制管理要求,推進流域綜合治理規劃、良好水體保護規劃、河流生態修復規劃的實施,實現水域功能穩定達標,對未納入河長制管理范圍的,針對性制定小流域整治階段性實施方案,完成溝渠、河港排口整治,消除黑臭水體;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農村排污口,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廁所革命與生活污水治理銜接,推廣廁所污水、洗滌污水、廚房泔水“三水同治”模式,持續提高農村廁所糞污有效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鞏固改廁問題摸排整改成果,建立完善農廁長效管護機制。

  (三)長效監管

  加強河湖長制考核,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推動形成更加科學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對于規范保留的排污口實行編碼終身制、唯一制,將規范化設置排污口納入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內容,實行“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的全鏈條監督管理,加強與排污許可、環評審批等信息管理平臺的數據共享,提升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勵群眾參與,規范樹立標識牌和公示牌,積極接受公眾監督。通過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

  三、整治要求

  (一)工業排污口

  1.生產廢水排污口

  對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要持續推進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污水管網建設、整改及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處理率和穩定的處理效果。對于處理工藝落后、日常運行不良的工業園區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技術改造和提標升級;對于工藝穩定、運行良好污水處理設施,強化出水水質在線監測管控,保證排水水質達標。

  對于直接排放外環境的企業排污口,能夠納入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要納入。對無法納入的,污水處理工藝落后、日常運行不良的處理設施要進行技術改造和提標升級,確保排水水質達標;對于工藝穩定、運行良好的污水處理設施,要加強日常監管,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要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工業生產廢水排污口水質應滿足企業環評(或排污許可證)要求的排放標準或相應行業環境管理規范要求。

  2.生活污水排污口

  對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實施分流,生活污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生活污水排污口水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xx)要求。

  3.廠區雨水排口

  推進園區或企業建設雨污分流管網,持續完善雨污分流改造及運行維護,嚴禁園區或企業廢污水混合雨水排放,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對廠區雨水排口,行業排放標準中有污染雨水排放標準的',應執行該標準;無污染雨水排放標準的,排水水質應穩定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V 類標準。

  (二)農業農村排污口

  1.水產養殖排污口

  引導合理安排養殖結構,嚴格控制養殖密度,科學放養水產品種,合理適度投餌、施肥、用藥,確保水質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通過推廣綜合種養結合生態循環農業,培育壯大生態漁業、綠色水產,實現水產養殖的排口整治污染減排。

  水產養殖排污口水質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①水體不出現黑臭,其中要求NH3-N≤8mg/L;

  ②根據排污源頭的不同,分別執行不同的行業排放標準。

  2.畜禽養殖排污口

  落實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差異化養殖管控措施,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排放量或者存欄總量控制,適養區推行不超出環境承載力的種養一體化、糞污資源化利用的生態養殖模式,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對養殖場地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防止污染水體。

  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污水質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①水體不出現黑臭,其中要求NH3-N≤8mg/L;

  ②根據排污源頭的不同,分別執行不同的行業排放標準。

  3.種植業排口

  實施農業綠色發展行動,加強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加大可降解生物地膜試驗示范。努力構建上下聯動、多方支持的工作格局,共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工作。通過逐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化肥零增長、農藥減量化、有機肥還田等生態種植措施,逐步實現種植業排口有效整治。

  種植業排口排水水質應根據生產種植情況,達到以下要求:

  ①生產作業期時,結合作物種類情況,排水水質應穩定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5084-20xx);

  ②非作業期時,排水水質應穩定達到《 地 表 水 環 境 質 量 標 準 》( GB3838-20xx) V 類標準。

  4.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

  有條件的地區,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不具備納管條件的地區,應結合實際,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污水經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各地要結合“鄉村振興計劃”、“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加強對農村污水和雨洪排口的綜合整治。

  農村生活污水應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對不能納入的,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處理,排水水質執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1537-20xx)。

  (三)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

  1.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

  對于處理工藝落后、日常運行不良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技術改造和提標升級;對于工藝穩定、運行良好污水處理設施,強化出水水質在線監測管控;持續推進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的污水管網建設、整改及雨污分流改造,提高片區污水收集率、處理率和穩定的處理效果。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出水水質標準,保證污泥合理處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水質應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xx)一級A排放標準,對達不到一級A排放標準的排口應實施限期提標改造。

  2.生活污水排污口

  采用集中處置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治理理念,對于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以內且納管條件適宜的城鎮散排口區域或流域實施配套污水管網建設及改造,實現散排污水口有效截污納管;對于截污納管條件困難的城鎮污水散排區域或流域實施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實行分散處理。通過集中處置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各類措施,實現對未截污納管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有效整治。

  尚未截污納管的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應合理安排實施截污納管進度,納管前確保污水得到妥善處理;確實不具備納管條件的,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處理污水,排水水質應執行《湖北省漢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DB42/1318-20xx)的規定。

  (四)港口碼頭排污口

  1.生產廢水排污口

  港口碼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和運行相應的防污設施設備和器材,禁止向水體排放生產廢水。含油廢水應當經過處理后達標排放,禁止直接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的含油廢水。推進船舶廢污水收集上岸集中處置。

  港口碼頭生產廢水排污口水質執行環評(或排污許可證)要求的排放標準或相應部門行業環境管理規范要求。

  2.生活污水排污口

  通過建設收集管道及配套處理裝置、生活污水儲存設施等,實現生活污水預處理和收集儲存,并對收集的生活污水進行定期接收和無害化處理。港口碼頭餐廚垃圾應當貯存在專門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處置,禁止向水體傾倒垃圾,排放殘油、廢油。

  港口碼頭生活污水排污口執行環評(或排污許可證)要求的排放標準或相應部門行業環境管理規范要求。

  3.雨水排口

  確需保留的雨水排口,通過完善雨污分流系統,逐步提升雨水、污水的收集處理效率,解決污染排放情況,實現“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目標。應急排澇的雨水排口應在保證安全的同時對排污口進行日常監管,確保無污水混排。

  港口碼頭雨水排口排水水質執行穩定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V類標準。

  (五)城鎮雨洪排口

  開展城鎮生活污水截污納管工作,完善匯水區范圍市政管網建設及雨污分流改造,實現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持續推進匯水區內城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城鎮雨洪排口排水水質執行穩定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V類標準。

  (六)溝渠、河港(涌)、排干等

  納入河長制管理范圍的溝渠、河港排口,應充分結合河長制管理要求,通過推進對應匯流范圍的流域綜合治理規劃、良好水體保護規劃、河流生態修復規劃實施,完成對排口對應流域整治工作,實現水域功能水質穩定達標。未納入河長制管理范圍的,在將河長制進一步延伸的同時針對性地制定小流域整治階段性實施方案,完成對溝渠、河港排口整治,實現水體水質的持續改善。

  所在水體劃定了水域功能或在“河長制”管理中制定了環境管理目標的,原則上執行水域功能標準或環境管理目標;未劃定水域功能或無環境管理目標的,結合入河排污口排入河流的水域功能和水質現狀,執行不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V類的水質標準,并消除黑臭。

  (七)其他排口

  針對其他排口,因地制宜采取經濟、高效的治理技術、設備和措施,實現有效整治,促進入河水質持續改善。

  其他排口水質執行穩定達到不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V類的現狀水質標準,并消除黑臭。

  四、主要措施

  各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應以前期排查、溯源、監測結果為基礎,篩選出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單,對照整治要求,分類推進規范整治。對手續不完善、但經論證符合設置條件的入河排污口,各地應按管理權限補辦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違法入河排污口,各地應依法依規進行遷移、清理、封堵、取締,特別是位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入河排污口,一律堅決遷移、清理、封堵、取締;對超標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各責任單位要綜合施策,全面開展整治,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生態環境部門要堅強監督性監測,對重點排口增加監測頻次,實時掌握全市入河排污口水質情況,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及時進行整改。

  五、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制定科學整治方案,細化工作措施,扎實推進整治工作。要完善工作保障,在人員、資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對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經費,將經費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確保足額撥付到位和專款專用。

  (二)加強溝通協調。各地要組成專班,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強化協調聯動,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建立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整合各部門數據和資源,加強對溯源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嚴格整治標準。按照《長江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具體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尊重事實、因地制宜、達標排放”原則,嚴格落實“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即取締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的所有排污口,取締違法違規設置的排污口,取締經限期整治仍不能達標排放的排污口;限期整治不能達標排放及審批手續不全的排污口,清理合并污水管網覆蓋范圍的所有排污口;規范需保留的排污口,建立“一口一檔”,統一標志牌,確保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實落地,取得實效。

  (四)嚴肅工作紀律。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嚴禁在排污口整治工作中出現審核把關不嚴、報送信息前后不一的情況,對整治工作中相互推諉、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和弄虛作假的,將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和執紀問責等措施;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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