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方案模板5篇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進行,通常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份方案,方案的內容多是上級對下級或涉及面比較大的工作,一般都用帶“文件頭”形式下發。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寫才規范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點方案5篇,歡迎大家分享。
試點方案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3號),保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商業銀行直接出資作為主要股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募集和管理基金。試點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類型的基金。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負責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二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六條 申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從商業銀行總體風險監管的角度,審查商業銀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并依法出具商業銀行可以對外投資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 經中國銀監會出具同意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監管意見的商業銀行,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審批。
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采取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條款外,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及股東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法人分業”的原則,與其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僅以出資額對所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并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正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工資和勞動合同關系,不得相互兼職。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得用于購買其股東發行和承銷期內承銷的有價證券。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資支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擔任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以代理銷售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但在代銷基金時,不得在銷售期安排、服務費率標準、參與基金產品開發等方面,提供優于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不得歧視其他代銷基金,不得有不正當銷售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不得以優于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實施細則,由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制定。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種類,由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二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對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制定相關風險監管指標計算標準,并實施并表監管。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實施監督管理,保證基金財產的合法運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依法進行備案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實施監管過程中,要及時相互通報有關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收購基金管理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選定試點銀行,并根據試點情況和市場發展需要,共同商定試點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20日起施行。
試點方案 篇2
為深入實施“技術創新引導工程”,進一步加大試點工作的力度,推進創新型企業建設,促進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經科學技術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研究,決定組織開展第二批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
一、工作原則
(一)加大試點力度。總結第一批試點企業好的'經驗和做法,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深化試點內涵,創新體制機制,提高試點工作水平。
(二)加強引導支持。依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確定的重點領域,結合試點企業的重大技術創新需求,既要注重政府的引導性作用,又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吸引社會創新要素向試點企業聚焦。
(三)突出示范帶動。完善標準,強化導向,加強宣傳,促進交流,引導更多企業走創新發展的道路。
二、試點范圍
國有骨干企業、轉制科研院所、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
三、選擇資格和條件
(一)選擇資格
申請開展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以下資格:
1. 中國公民或中資機構在中國境內全資設立或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 企業主營業務和技術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能源政策、環保政策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確定的重點方向。
3. 企業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一般應近三年連續盈利或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6%以上。
(二)選擇條件
根據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進行優選:
1. 具有企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擁有發明專利,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近三年獲得過著作權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近三年主持或參與制定過行業、國家或國際技術標準。
2. 具有持續創新能力。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關系。在同類企業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較高。在同行業處于技術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吸引和使用。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研發費用占當年銷售收入的5%以上。
3. 具有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在全國同行業(細分)位居前列。擁有省部級以上名牌產品或知名商標。新產品(新服務)或采用新工藝帶來的銷售收入占當年全部銷售收入的20%以上。
4. 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資產負債率合理,治理結構健全,具有良好的社會誠信形象。通過質量管理等相關認證,制藥企業通過國家GMP認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健全,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或專人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5. 具有明確的創新發展戰略和良好的企業文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重視技術創新。制定有技術創新規劃或技術創新成為企業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工會組織健全,能夠正常開展活動,企業勞動關系和諧。職工技術創新活躍,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鼓勵創新的薪酬激勵和獎勵表彰制度比較健全。
四、組織實施
(一)基本程序
企業自愿申報,各地方組織初選并推薦,科學技術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核確定第二批試點企業名單。
(二)申報方式和主要步驟
1. 請符合條件并自愿參加試點的企業認真填寫《企業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申報書》和《企業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申報表》并準備有關證明材料。
2. 中央企業向國務院國資委、中央級轉制院所向科學技術部遞交申報材料一式三份;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依靠技術創新發展的企業向本地方的技術創新引導工程或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尚未建立聯合工作機構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申報,申報材料一式四份。申報截止時間為20xx年8月31日。
3. 請各地方技術創新引導工程或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于20xx年9月2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材料并附推薦函(紙質版一式三份和電子版一份)寄送到創新型企業試點受理工作組(設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各地方推薦作為試點候選的企業最多不超過5家,并給出排序。推薦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門代章。尚未建立聯合工作機構的地方由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初審和推薦工作。有關行業協會也可按照通知要求向受理工作組提出推薦意見。
受理工作聯系人:李享,閻冬
電話:
E-mail:
通信地址:
4. 科學技術部將會同國務院國資委、中華全國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對推薦企業組織審核和優選后發布第二批試點企業名單。
5. 請各地方參照本通知要求推進本地區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并及時向我們報告工作進展,加強溝通和聯系。
試點方案 篇3
到20xx年,在全省范圍內初步規范各類招生、辦班、收費行為,并規范教材管理; 到20xx年,在全省范圍內基本實現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建立起穩定的、適應素質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學秩序。
為實現上述目標,安徽省出臺了三項改革措施:
1.進一步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一是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標準化建設,擴展學生生活服務設施及運動場地、實驗室設施的建設,提高圖書資料及音體美器材的裝備水平。二是深化農村中小學課程改革,鼓勵各地開展城鄉教育一體化和教育資源共享等區域性的改革實驗。三是配齊配強教師,加強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工作,特別要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四是加強校長、教師培訓工作,落實培訓經費、提高培訓質量。五是提升普通高中現代教育技術水平,加快實施高中學校“班班通”工程,鼓勵廣大教師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
2.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一是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課程方案,開齊開足課程。高度重視信息技術、藝術、體育與健康、綜合實踐活動課等項課程的開設,并將其納入學生學業水平考試評價之中。二是確保節假日師生的法定休息時間,嚴禁中小學校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雙休日組織學生有償補課。三是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包括學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每天參加集體鍛煉的時間和睡眠時間等。四是嚴格規范日常考試,不組織、不參加未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各種統考、聯考或其他競賽、考級等活動;全面推行日常考試無分數評價;嚴禁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各種學科競賽、特長評級納入學生綜合評價,但不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錄取相掛鉤。五是學校統籌各學科教師的作業布置,控制作業數量、精選作業內容,提倡布置探究性、實踐性的家庭作業。
3.健全評估與督導制度。對學校執行課程計劃的情況,學生課外作業量及睡眠時間、集體補課和按學生考試成績排名與公布名次等問題進行嚴格督查。
安徽省將從以下四方面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 :
1.完善《教育部關于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意見》的配套政策,制定規范招生、辦班、教學、收費等方面的實施細則。
2.建立健全政府對規范辦學行為的教育督導評估機制,加強對規范辦學行為工作的考核評估,并將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納入縣級黨政干部教育工作考核指標體系。
3.明確、細化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的目標、工作重點、保障措施和考核辦法,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
為保障改革方案的實施,安徽省擬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政策法制的保障。抓緊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將規范辦學行為,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工作全面納入法制軌道。
2.加強機構隊伍的保障。一是省教育廳成立集中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各市(縣、區)也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二是在全省聘請一批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義務監督員,建立覆蓋全省的監督網絡。
3.加強監督考核。一是建立專項檢查、監督制度,對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情況進行明察暗訪,組織抽查,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全省。二是將規范辦學行為作為重要內容,列入對縣級黨政領導教育工作的考核中,列入對市教育局工作評估中。
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許多家長因擔心減輕課業負擔會影響孩子的升學而對改革存在抵觸情緒。安徽省針對這一問題的應對預案是:
一,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師生及家長意見的基礎上審慎制定具體改革方案。
二,加強組織領導,全省統籌制定方案,統籌推進實施,統籌進行督促檢查。
三,各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各學校,借助媒體宣傳素質教育理念,爭取贏得家長的支持與理解。
試點方案 篇4
為認真貫徹落實縣第二次農業普查工作會議精神,取得組織實施我鎮第二次農業普查工作的經驗,提高鎮、村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業務能力,提高普查工作水平和普查質量,根據縣普查辦的統一安排,結合本鎮實際,決定開展xxxxxx鎮第二次農業普查綜合試點工作。
一、試點目的
1、取得全鎮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組織實施經驗,熟悉和掌握農業普查全過程,以利于全面普查工作的開展。
2、初探農業普查重點、難點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為全鎮全局開展提供示范。
3、通過對試點工作的總結和業務技術的推廣,為全面開展農業普查提供示范。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試點工作的領導,并組織好試點工作,決定成立xxxxxx鎮第二次農業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農業副鎮長、鎮農普辦主任許偉江任組長,鎮農普辦業務副主任張偉英任副組長,鎮農普辦全體人員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張偉英兼任,具體負責整個試點過程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試點區域
此次試點小區為xxxxxx村的第五小區。
四、試點標準時間
普查試點標準時點是20xx年9月15日24時,普查試點時期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1、試點村xxxxxx第五小區的全部住戶。
2、試點村xxxxxx范圍內的所有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單位。
3、試點村xxxxxx范圍內的村委會。
五、調查內容
這次試點的普查內容主要包括:
1、農村住戶的家庭成員及勞動力的基本狀況及其從業情況、住戶的經營類型、收入主要來源、生活條件、農業生產經營用地、農作物種植、牲畜與家禽及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等。
2、非住戶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單位的基本特征、從業人員、農業生產經營用地、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生產性固定資產、農業服務作業完成情況、農作物種植、牲畜與家禽、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及單位的財務情況等。
3、行政村的基本特征、社區基礎設施及社會服務、農田水利及生產條件情況、土地流轉、人口情況、農村社會保障、財務與投資情況、農業技術人員及村干部情況等。
六、時間安排
試點準備、宣傳階段(9月9日—11日)
1、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工作流程和日程安排。
2、組建xxxxxx鎮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落實試點工作人員。
3、做好物資準備、各項宣傳工作,準備橫幅、黑板報、標語,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進行宣傳,分發“致農業普查對象的一封信”。
4、收集戶口簿、土地承包合同、外來人員登記簿等資料。
(二)、清查摸底階段(9月12日—13日)
1、繪制好小區地圖。
2、進小區入戶,編制農村普查區住戶摸底表。
3、填寫普查小區住戶清查摸底結果統計表。
(三)、業務培訓階段(9月14日)
對全體試點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培訓,主要內容為對前期小區地圖繪制及住戶摸底情況進行分析,著重培訓戶表及單位表登記業務。
(四)、現場登記階段(9月15日—18日)
1、對普查小區內的全部住戶,采取全面查點的方式逐戶上門登記。
2、行政村普查表xxxxxx村文書負責。
(五)、復查和質量驗收(9月19日—20日)
1、對各類普查表進行復查并編號。
2、對各類普查表進行手工過錄和匯總,復核后上報縣農普辦。
3、分析研究試點中發現的問題,寫出試點工作總結。
試點方案 篇5
引導大學生以科技創業帶動社會就業工作,是科技企業孵化器在特定時期的重點任務之一。建立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試點,旨在依托國家科技創業孵化體系,通過提供創業環境與硬件保障、創業培訓與輔導、專業技術公共平臺和投融資服務、市場拓展服務,以及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扶植等特殊優勢,引導集聚社會資源,培育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和能力,為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持續不斷地培養和儲備大批的大學生創新創業人才。
一、指導思想
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充分利用科技企業孵化體系,引導大學生以技術創業帶動社會就業,促進大學教育資源與科技成果產業化工作的緊密結合,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輸送新鮮血液,培育后備力量。
二、總體目標
依托科技企業孵化器,計劃在3年期間,建立一批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以下簡稱基地)。通過組織大學生創業培訓、創業見習、模擬創業和創辦實體四個階段,力爭每個基地平均吸納30個以上大學生創業團隊,共創辦10000家大學生企業,孵化畢業7000家大學生企業,其中,培育500家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收入達1000萬元的規模企業,帶動數萬名大學生就業。
三、重點任務
(一)通過基地建設,引導孵化器加強與大學合作,逐步建立并完善大學生創業教育和創業培訓體系,提高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和科技創業能力。
(二)通過設立基地,引導社會資源向大學生科技創業集聚,營造良好的創業孵化環境,形成全方位、深層次、高效率的創業保障和運行機制。
(三)通過引導大學生以科技創業帶動社會就業,為國家高新區“二次創業”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目標培育并儲備大學生科技創新創業人才。
四、基地產生
依托孵化器引導集聚政府、大學、科技服務機構和各種政策資源,形成政策引導、孵化器支撐、產學研結合的大學生科技創業育成機制。
(一)產生條件。
基地的主體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創業中心、軟件園、大學科技園孵化器)。基地的設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設立不少于300萬元的創業孵化基金或資金。并對基地內的大學生科技創業活動和科技項目給予優先支持、資助或投資。
2、孵化器與一所(含一所)以上大學建立促進大學生科技創業的合作關系。明確在大學科技成果轉移、實驗室開放、教研資源及大學生學籍、戶籍、檔案管理等方面,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便利和支持。
3、建立大學生科技創業培訓機制。開展國家科技產業政策解讀、科技創業案例剖析、科技創業咨詢與引導等培訓。
4、組織大學生創業實踐和交流。每年至少組織一期大學生到在孵企業見習活動,每期一般不少于20個工作日和10個見習崗位。
5、提供大學生模擬創業服務。對每個大學生創業團隊至少保證3個月的免費工位或公共場地,并無償提供創業咨詢和項目論證服務。
6、提供大學生企業的創業服務。包括企業注冊服務、“一對一”創業輔導、統一的財務代理、總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和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的免費場地、非盈利的專業技術平臺服務和電腦等辦公設備保障。
7、已經吸納10個以上大學生創業團隊,并承諾3年內吸納30個以上大學生創業團隊。
(二)產生程序。
1、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向科技部推薦。推薦資料包括:
(1)《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試點申請表》;
(2)孵化器與大學有關機構關于支持大學生科技創業的合作文件、資料;
(3)孵化器上級管理機構或所在地政府部門有關支持大學生科技創業的政策文件、資料;
2、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負責資料受理和條件復核。
3、科技部審核確認后,發文公布“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試點單位”名單。
4、每批基地認定期限為3年,每年審核認定一批基地(通常在每年11月份進行),并納入國家火炬計劃孵化器年度統計體系和業務指導范圍。每年進行指標考核,每3年進行條件復核,實行動態管理。
(三)引導政策。
在符合國家有關科技、財政政策和制度范圍內,對基地建設和大學生科技創業企業給予重點支持。
1、對服務于大學生科技創業的國家孵化器專業技術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優先支持,并對成效顯著的加大資助力度。
2、對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基地內大學生創業項目優先支持,并作特別“標識”。
3、對獲得風險投資的大學生科技創業項目,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大支持力度。
4、研究出臺其他政策,支持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建設。
五、基地界定與管理
(一)基地界定。
大學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讀或畢業未超過二年的大學生、研究生和回國留學生(留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大學生科技企業是指由大學生獨自創辦或大學生團隊合作創辦的科技型小企業,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大學生本人應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負責本企業主要的技術研發或經營管理,承擔主要職責。
基地內的大學生科技企業,通常指創業期限在36個月以內,注冊資本金一般在2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大學生科技企業。
(二)基地管理。
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試點工作,納入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工作體系和管理序列,實施年度指標考評和動態管理。
支持社會其他機構和非國家級孵化器開展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建設工作,對成效顯著的,可參照專業孵化器界定標準,優先納入國家孵化器認定程序。
基地的申請和受理工作,自本《方案》發布之日啟動。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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