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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土地清理工作實施方案
具有強導向性是工作方案的特點之一。當提出某個項目時,提前準備多種方案,可以更好的幫助領導做決策,相信寫工作方案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開發區土地清理工作實施方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開發區土地清理工作實施方案1
為加快清理批而未供土地,切實提高我開發區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根據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山西省20XX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晉自然資函[20XX]426號)、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州市清理”批而未用”土地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忻政辦發電[20XX]83號)、原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原平經濟技術開發區20XX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原政發[20XX]27號)精神,進一步消化和盤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決定開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專項行動。為確保專項行動扎實開展、有序推進、取得實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省、市節約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要求,不斷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加強建設用地有效供給,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分類處置、注重實效”原則,認真謀劃、積極作為,確保如期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為項目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標要求
(一)開發區四至范圍內,20XX年以來已批準征收,但未辦理供應手續的土地;
(二)開發區四至范圍內,20XX年以來形成的閑置土地。
三、工作步驟
(一)安排部署階段(7月18日-7月31日)
結合開發區實際,成立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召開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議,明確目標任務、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全面啟動專項行動。
(二)清理處置階段(8月1日-9月20日)
嚴格按照《關于加快處置我市批而未供土地的緊急通知》(忻政辦發電[20XX]112號)的工作任務,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各自按照權限職責明確清理任務、全面認領任務,做到任務清、底數明,并按本方案要求,提出分類處理意見;積極推進處置工作,確保今年9月底前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總結上報階段(9月21日-9月30日)
全面總結此次專項行動的數據成果,主要做法和典型經驗,注重分析研判,提出盤活存量土地的.意見建議,于9月30日前上報。
四、重點工作
全面準確把握“應征則征、不能征則退,應供則供、不能供則調,應建則建、不能建則收”的工作思路,科學合理開展清理處置工作,確保目標任務圓滿完成。
(一)對具備開發建設條件的,要加快招商引資步伐,吸引企業投資,盡快組織供應土地。
(二)對實施“標準地”的,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XX]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推進“標準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XX]23號)、忻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忻政發[20XX]4號)、原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印發原平經濟技術開發區“標準地"實施方案的通知》(原經開管發〔20XX〕20號)文件精神,推進“標準地”改革落地見效。
(三)對未辦理土地供應手續且地面已形成部分建筑的,原投資意向單位盡快辦理供地手續,原投資意向單位如果因政府方面原因影響供應土地的,由政府所涉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盡快協調解決;
(四)因企業自身原因不能如期辦理供地手續或在20XX年9月底前未進入土地供應程序的,由各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以違法用地處置,所造成的損失由企業承擔。
(五)對政府投資類項目,如道路、道路綠化帶、公共綠地、供水廠、污水處理廠等,由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牽頭,所涉職能部門配合,盡快完善土地供應手續。
五、組織機構
為了積極推進我區“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專項行動工作,管委會成立“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組人員如下:
略
開發區土地清理工作實施方案2
為全面優化酒泉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酒泉經開區)土地資源,盤活低效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酒泉經開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堅持全面清理、分類處置、盤活存量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通過清理處置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土地,促進土地二次開發,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轉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為把酒泉經開區打造成全國新能源制造產業示范區和實現高質量倍速發展提供充足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則
1、依法依規,保護權益。清理處置工作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置適當、適用法律法規準確。既依法合規,又尊重歷史,充分考慮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以用為先,分類處置。以促進土地集約節約高效利用為主要目標,根據清理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土地宗地特性、產生原因等逐宗逐戶進行調查、認定,在保障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基礎上,做到“一地一策”分類處置。
3、實事求是,信息公開。按照調查情況和信息公開規定,及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酒泉日報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清理處置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4、盤活存量,節約集約。對清理出的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土地,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科學制定處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圍及認定標準
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酒泉經開區范圍內,除閑置土地所列情形外,土地衛片監測、土地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顯示疑似企業低效用地,根據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及日常巡查發現的僵尸企業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土地。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低效用地:
1、因企業原因造成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50%的,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50%的,中止開工建設滿1年的產業用地;
2、參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項目用地主要經濟指標容積率、建筑密度低于規劃指標下限以及土地利用和綜合產出率低下的產業用地;
3、項目用地已建成,但與備案項目不符,僅用于出租的土地;
4、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用地;
5、布局散亂、利用粗放、閑置浪費以及設備工藝落后、產能過剩的產業用地;
6、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情況。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僵尸”企業用地:
1、項目開工后中止開發建設連續12個月以上的企業用地;
2、項目超出《土地出讓合同》中竣工日期12個月以上未投產的企業用地;
3、處于半停產狀態、連續虧損2年以上企業,停產2年以上企業,破產企業,資不抵債企業用地;
4、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情況。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土地:
1、不符合城市規劃,未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履行建設內容的企業用地;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企業用地。
三、處置方式
(一)自主改造。鼓勵企業在符合城鄉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利用低效用地自建標準化廠房。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進行技術改造、自建標準化廠房或實施廠房改造加層增資擴產而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二)依法轉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且用地符合轉讓條件的,可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鼓勵市場主體買賣相鄰低效利用企業地塊進行集中開發。新收回的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土地,按照存量土地重新核定規劃指標。
(三)異地置換。對因區域規劃調整等原因導致不適宜在原址上繼續生產經營,需要異地搬遷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項目,可異地置換用地,并依法給予補償,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限期開發。對已出讓土地的在建項目,凡投資強度、建設期限達不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或對已出讓且竣工投產的項目,其投資強度、建筑規模、產出效益達不到約定要求且尚有發展潛力和市場前景的,由酒泉經開區管委會對企業進行約談,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和投資履約協議,明確延期一年開發建設。對協議整改到期仍未履約或拒不履約的企業,按程序依法無償收回用地。
(五)有償收回。對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意退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面附著物的,其建設用地按照原取得土地價格收回,地面附著物通過中介機構評估等方式,協商后收回。
(六)兼并重組。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對喪失市場和發展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業,或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業實施兼并重組,盤活低效用地。
(七)協商共建。對有意合作共同開發的企業,酒泉經開區可協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引入新的`投資主體,通過產業轉移、項目嫁接等方式,共同開發建設。
(八)破產清算。對破產重組、質押抵債的企業,司法部門加快破產清算進度,在司法程序內快判快拍,以最短的時間、最快的速度辦結,盤活存量土地。
(九)依法處置。對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的土地,依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內拒不整改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有整改意愿,但無經濟能力投資建設形成閑置土地的,依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依法處置。
四、處置程序
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土地由市自然資源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低效用地和“僵尸”企業用地按照以下程序處置:
(一)調查。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臺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第三次土地調查最新成果、項目投資建設協議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數據和最新遙感監測影像圖,對管轄范圍內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土地進行摸底調查,全面掌握權源情況、低效類型、分布范圍、權屬情況及再開發意向等,建立清理臺帳和規劃數據庫,酒泉經開區管委會向疑似低效用地、“僵尸”企業土地的使用權人發出《調查通知書》,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
(二)告知。調查核實后,酒泉經開區管委會和市自然資源局向土地使用權人告知調查核實結果并送達《調查建議書》,可以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同時書面告知市政府有關部門。
(三)處置。根據上述處置方式,對低效用地和“僵尸”企業土地,逐宗制定方案進行處置。土地使用權人欠繳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從補償資金中扣除。
(四)利用。對處置完的低效用地和“僵尸”企業土地,及時核銷立卷歸檔。同時,納入政府土地儲備,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開發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酒泉經開區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研究部署和推進落實清收處置工作。成員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參與并做好此項工作,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市稅務局和市自然資源局肅州分局指定執法人員全程參與。
(二)強化協調配合。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合力推進酒泉經開區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土地清理處置工作。要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對發現的典型案件,要聯合查處、及時通報。要強化責任落實,對清理處置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將嚴肅追究責任。
(三)嚴格稅收征繳。對欠繳稅款的市場主體,稅務部門嚴格按照征繳程序,依法限期追繳稅款及滯納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凡認定為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土地,不享受房產契稅、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加大用地監管。強化土地供后監管,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監督企業依法依規、節約集約用地。強化新增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嚴格執行行業建設用地標準,建設項目用地規模和功能分區不得突破標準控制。要加強部門合作和信息交流,將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土地信息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對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土地的企業,整改處置期間,不為其辦理與低效用地和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土地有關的轉讓、抵押、登記等相關業務。
開發區土地清理工作實施方案3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全市開發園區“二次創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揚發〔20XX〕47號)文件精神和黨工委、管委會工作要求,盤活閑置低效土地資源,優化自然資源要素配置,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產出效益,根據自然資源部、省政府和省自然資源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思想
嚴格執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深入貫徹全市開發園區“二次創業”高質量發展會議精神,落實黨工委會議指示要求,堅持“優化增量、盤活存量、提升質量”的目標導向,強化“畝產論英雄、集約促轉型”的理念,促使全區閑置低效土地得到充分利用,著力破解土地資源要素瓶頸制約,助推我區經濟社會更高質量、更有效益、更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對全區閑置低效土地逐企逐宗、深入排查,全面摸清已征土地的供應情況、項目畝均投資強度、畝均開票、畝均稅收、地塊容積率等指標,并以相關協議為基礎,查清企業的履約情況,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二)依法依規、嚴謹穩妥。閑置和低效產業用地處置必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置適當、適用法律法規準確。既要依法依規,又要尊重歷史,分析查清閑置低效成因,綜合考慮歷史因素,妥善解決土地權利人的合理利益訴求,因地制宜,“一企一策”,避免搞“一刀切”。
(三)以用為先、盤活存量。以促進土地高效利用為主要目標,對閑置土地和低效產業用地,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科學制定處置方案,規范處置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產出率。
三、處置對象和目標任務
(一)處置對象。重點對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停破產企業用地等4類土地進行清理處置。
1、批而未供土地。指已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但一直未實施供應的土地。
2、供而未用土地。已依法批準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3、用而不足土地。已依法批準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現狀已開發利用面積雖已超過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超過25%,但尚未完成全部開發利用的土地。
4、停破產企業用地。已依法批準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但企業(單位)因經營、財務等原因,處于停產、破產狀態或尚未竣工投產、已竣工尚未投產的土地。
(二)目標任務。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參與,以用為先、標本兼治”的原則,集中三年時間,扎實開展全區閑置低效土地清理處置專項行動,以調查梳理出的四類閑置低效土地統計數據為基期數據,將全區6894畝低效閑置土地,按照20XX年處置50%,3447畝(其中,處置批而未供土地1379畝、處置供而未用土地231畝、處置用而不足土地1380畝、處置停破產企業用地457畝),20XX年處置30%,2298畝(其中,處置批而未供土地920畝、處置供而未用土地154畝、處置用而不足土地920畝、處置停破產企業用地30畝),20XX年處置剩余20%,1149畝,全面完成閑置低效用地處置工作。
四、處置措施
堅持以整治提升為目的,按照既積極推進又穩妥實施的思路,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不搞一刀切,慎用關停手段,引導企業高效用地、轉型升級。一是提升質態。鼓勵企業擴大投入、加強技改,更新裝備和產品,實現企業質態和產出效益雙提升。二是轉型重組。積極推進“退二優二”、“退低進高”,通過合作、轉讓、重組、租賃等形式,引進優質、高效企業,實現項目嫁接、承接產業轉移。三是協議回購。對企業沒有自行提升能力的土地、開工不足導致低效閑置的土地可采取協議收回等方式處置,對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閑置土地,依法無償收回,及時納入區土地儲備,適時組織重新供地。四是引導騰退。堅持正面激勵和反向倒逼相結合,重點推進僵尸企業、無稅企業、淘汰企業,實施“騰籠換鳥”,騰讓發展空間。對通過其它方式不足以擺脫困境,長期虧損、扭虧無望且資不抵債的企業,支持企業依法破產清算。
五、責任單位
(一)批而未供土地
牽頭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
配合單位:招商局、建設局、綜合保稅區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二)供而未用土地
牽頭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
配合單位:法院、檢察院、招商局、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三)用而不足土地
牽頭單位:招商局
配合單位:法院、檢察院、經發局、財政局、綜合保稅區管理局、安監環保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稅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
(四)停破產企業用地
牽頭單位:經發局
配合單位:法院、檢察院、招商局、財政局、綜合保稅區管理局、安監環保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綜合執法局、稅務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閑置低效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總體處置工作的協調。領導小組建立工作例會制度,每月召開1次工作例會,主要任務是交流工作進度、明確處置方案、研究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辦公室要成立工作專班,牽頭單位和配合單位分別要明確一名熟悉情況和熟悉業務的骨干作為專班成員,負責閑置低效用地處置日常工作。
(二)強化部門協作。各成員單位要把閑置低效土地清理處置工作作為當前重要任務來抓,按照各自工作職責,精心組織,通力協作,扎實推進。牽頭單位要制定三年工作計劃和年度目標任務,落實責任,專人負責;配合單位要按職責做好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閑置低效土地處置工作依法高效推進。
(三)明確回購程序。采取協議回購方式收回土地的,經牽頭部門與企業確定回購價格,報領導小組同意后,由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報經管委會批準,擬定并與企業簽訂回購協議。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按程序呈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嚴格督查問效。建立工作進展情況通報制度,定期以工作簡報的形式通報清理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定期組織督查,重點檢查牽頭責任落實情況、部門配合到位情況以及年度目標進展情況。
開發區土地清理工作實施方案4
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令)及《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岡市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黃政辦發〔20XX〕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通過清理處置縣經濟開發區違法閑置低效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轉變,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服務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的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原則。縣經濟開發區違法閑置低效用地清理認定和處置必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置適當、適用法律法規準確。既要依法依規,又要尊重歷史,充分考慮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區原則。對縣經濟開發區所有違法閑置低效用地進行全面清理;三是以用為先、分類處置原則。以促進土地和廠房的重新利用為主要目標,依據土地開發現狀和實地核查情況,劃分違法用地、閑置用地、低效用地、“僵尸企業”等四類情形,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分類管理、分類指導、分類清理。做到“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分類處置;四是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要求不避難、不護短,真實準確反映利用狀況,對違法閑置低效用地實行督辦,公開信息、公正執法、公平處理;五是盤活存量、節約集約的原則。對清理出來的違法閑置低效用地,科學制定處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再利用的水平。
二、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縣經濟開發區違法閑置低效用地清理處置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開展,縣城投公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羅田縣分局、縣發改局、縣招商和投資促進中心等部門為責任單位,縣紀委監委督辦。
(二)實施步驟。
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1.宣傳發動階段。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宣傳相關政策,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分工。各派駐工作隊進入包保宗地開展工作。
2.調查核實階段(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統一登記造冊,建立縣經濟開發區違法閑置低效用地臺賬。在已掌握信息的基礎上,各派駐工作隊深入包保宗地了解情況、分析研究、協商溝通,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要求現場調查核實后,按程序進行認定,擬定包保宗地的詳細處置方案,報縣經濟開發區違法閑置低效用地清理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
3.組織實施階段(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清理出來的涉嫌違法閑置低效用地的,逐宗到現場調查核實后,再按程序進行認定。“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詳細處置方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由各派駐工作隊按照既定的推進計劃和時間節點,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統籌抓好工作落實,逐宗處置到位。
4.結賬銷號階段(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每宗地塊清理處置情況進行實地驗收,對處置到位的進行銷號,對未完成任務的加強協調督辦,確保清理處置工作全面徹底。建立健全違法閑置低效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長效機制,總結推廣清理處置工作經驗。
三、具體措施
(一)全面清查,建立臺賬。采取查閱資料、現場踏勘、通知約談等方式開展縣經濟開發區違法閑置低效用地清理,徹底查清權益人、位置、面積、批準用途、出讓金繳納額、開發利用現狀、合同履約情況、土地和廠房閑置時間及原因等、企業稅收情況。根據清理結果,建立縣經濟開發區違法閑置低效用地清理臺賬。
(二)嚴格政策,分類確認。
1.違法用地。對未經批準通過非法渠道占用土地的,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業用地的,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企業用地,依法認定為違法用地。
2.閑置用地。認定縣經濟開發區閑置用地以宗地為單位。土地出讓合同等法定文書約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日期、范圍認定閑置時間和閑置面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①超過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②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3.低效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低效用地:
①未按期完成開發建設。即已動工開發建設面積超過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超過總投資額25%,但在規定的建設工期內(或雖未規定建設工期,但開工時間超過3年),仍未完成全部開發建設的;
②投資強度不達標。即雖未達到閑置土地認定標準,但投資強度、建筑系數、容積率等控制指標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合同未約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資準入標準、國家最低標準為依據),仍有調整利用空間的建設用地;
③連續停產滿1年。即企業連續停產滿1年的工業用地。
4.“僵尸企業”。對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在運營中盈利能力差又缺乏戰略安排, 在日常經營中不經常使用廠房或出租廠房,收益率較低的企業,初步認定為涉嫌“僵尸企業”。
四、嚴格程序,依法處置
根據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安排,各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據部門職能職責,指定專門人員,組建工作專班,加大對相關的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整頓力度,綜合施策加大處置力度。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嚴格依法調查各宗地塊情況,嚴格按照程序依法處置;縣稅務局要清查各類企業稅收狀況,依法催收催繳;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閑置低效用地企業、“僵尸企業”信貸管理,對該類企業授信、用信有效管控。
(一)查處違法用地。
對調查認定的違法用地,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啟動違法調查程序,認定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置決定,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杜絕發生新的違法現象。同時加強與企業溝通協商,引導企業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二)處置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處置方式:
①超過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可采取如下方式進行處置:
a.因土地使用權人原因土地閑置滿1年不足2年的,按土地出讓合同價款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
b.因土地使用權人原因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由政府依法無償收回。
②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可采取如下方式進行處置:
a.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開工期限只能延長1次且最長不得超過1年;
b.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變更土地出讓合同;
c.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安排綠化、停車等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d.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按照“價值相當、用途相同、面積不擴大”原則,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f.監督轉讓。對不滿足轉讓條件的閑置土地,如果原土地使用者短期無法落實項目而又有意向轉讓、出租閑置土地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土地轉讓或租賃協議,盤活利用土地;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
(三)盤活低效用地。
對調查認定的低效用地,參照“僵尸企業”用地處置方式,突出以用為先,注重政府引導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方式,采取分割招商、增資擴能、簽訂補充合同、導入產業、有償收回、追回優惠政策、追究違約責任等方式促進高效利用,盤活土地資源。
盤活低效用地處置方式:
限期動工。因土地使用權人的原因,對閑置不滿1年的,可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限期動工通知書》,要求在土地閑置屆滿1年前動工。項目動工時用地單位要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現場確認。
(四)推動涉嫌“僵尸企業”處置 。
涉嫌“僵尸企業”處置,堅持企業為主、政府推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自身意愿,由企業自主選擇退出途徑和方式,采取兼并重組、協議回購、幫扶解困、司法處置等多種方式分類妥善處置僵尸企業。
支持縣內外優勢企業通過股權投資、資產收購、換股收購等多種方式對企業實施兼并重組一批;對部分涉嫌“僵尸企業”,根據企業意愿和評估情況協議回購一批;對有發展潛力的涉嫌“僵尸企業”的企業,根據企業真實發展意愿,采取幫助拓展融資渠道、引進合作伙伴,引導調整落后產能、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扶持興辦新型產業、配套產業扶持項目等政策措施,幫扶解困一批;對涉訴涉法的涉嫌“僵尸企業”,根據司法訴訟程序的進程和企業現狀,從有利土地開發利用的角度,適時適度介入,司法處置一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部署。成立由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郝愛芳為組長,縣委委員、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縣長王風華為常務副組長的羅田縣經濟開發區違法閑置低效用地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違法閑置低效用地清理處置工作,協調解決清理處置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指導并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二)組建專班,包保作戰。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綜合協調組、閑置用地處置組、“僵尸企業”處置組、信訪維穩組等四個工作組。綜合協調組由縣政府辦、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招商和投資促進中心等單位參加;閑置用地處置組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法院等單位參加;“僵尸企業”處置組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縣法院、縣司法局、縣公安局、縣城管執法局、縣城投公司等單位參加;信訪維穩組由縣政法委、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信訪局、縣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等單位參加。
實行“一個部門牽頭、一名單位領導主抓、一個工作專班負責、一包到底”的“四個一”模式,向各宗地塊派駐工作隊。工作隊要嚴格按照包保宗地處置規范,核查用地涉嫌違法違規問題,加強與當事人溝通協商,制定處置方案,落實工作任務,堅決完成包保任務。各工作隊在領銜領導的統一調度下開展工作,不達目標決不收兵,入駐時間直到完成清理處置任務、驗收銷號為止。(具體任務見附表)
(三)定期調度,銷號落實。建立定期調度機制,領導小組一月一調度,領導小組辦公室雙周一調度,各工作組隨時調度,及時通報進展情況,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建立結賬銷號機制,實行銷號申報制度,堅持清理處置一宗、驗收銷號一宗,跟蹤問效推動落實,堅決防止問題反復和遺留。
(四)實事求是,強化監督。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清理為切入點,認真組織開展違法閑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全域覆蓋、不留盲區,摸清底數,確保清理結果全面、準確。對清理出來的違法閑置低效用地,要以公告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五)立足長遠,構建機制。要加強土地供后監管,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監督企業依法依規、節約集約用地和按規劃建設廠房。注重日常監管和防范,加強部門合作和信息交流,將縣經濟開發區違法閑置低效用地信息及時通報同級紀委監委、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金融監管等部門,對有違法閑置低效用地的企業,限制其項目立項和融資。要建章立制,加強制度約束,通過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防止囤地炒地和浪費土地以及存在閑置廠房現象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