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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的格式
在現實生活中,需要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后撰寫的。我們應當如何寫報告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審計報告的格式,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一)審計報告應當具備《辦法》規定的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被審計單位會計責任、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審計評價意見、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依據、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二)審計報告應當以第三人稱書寫。
(三)實踐中,審計報告一般可以分如下幾部分,按下列順序編寫:
1.首部:
(1)審計報告的開頭部分包括:審計依據、審計工作開展情況、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劃分。
審計依據:對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審計依據一般可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如對某國有企業的審計,審計依據可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條;對政府交辦的審計事項,審計依據可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
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審計實施的起止時間等。一般可表述為,審計機關組織審計組從××××年××月××日至××月××日,以現場審計(送達審計)的方式,對被審計單位××××年度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了審計;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劃分:一般可表述為,被審計單位對其提供的與審計相關的會計資料、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正文:
(1)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般包括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及人員編制情況。
(2)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審計過程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標準不明確的不評價。
審計評價要根據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做出。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評價是審計評價的總體要求,具體到審計項目而言,是對真實、合法、效益進行評價,還是僅評價真實、合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3)審計查出問題及處理處罰意見
該部分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可以逐個依如下要求,按下列順序進行表述:
第一,以定性的方式概括指出審計查出的問題是什么問題;
第二,對違紀違規問題進行實事求是的描述。要明確表述出違紀違規行為主體、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行為內容、行為金額、行為結果等。有關表述應明確具體,不宜過于簡單;
第三,明確列出定性依據。定性依據一般要具體列出法律法規規定的全稱、文號、條款、條款內容;
第四,違紀違規問題依法應予處理處罰的,明確列出處理處罰依據。處理處罰依據一般要具體列出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財務收支規定的全稱、文號、條款、條款內容。并根據上述依據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原則上,審計決定書做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應與此意見保持一致。需要移送處理的,提出移送處理的意見。
(4)建議:
建議并不是審計報告的必備要素,僅在確有必要時提出;確有必要的,所提建議要根據審計查出的問題,突出針對性,注重可操作性,便于被審計單位采納。被審計單位無處理處罰事項,審計機關不需要做出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可在此部分要求被審計單位加以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十五)審計報告應當真實、全面地反映審計成果。
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做如下處理:
1.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業務用紙《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說明》(具體格式見鄂審法函〔20xx〕24號文件)中予以書面說明;
2.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研究、核實:
(1)審計組認為被審計單位異議不能成立、決定不予采納的,應當在《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說明》中予以書面說明;
(2)審計組認為被審計單位異議能夠成立,確有必要修改審計報告的,應當在《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說明》中予以書面說明,并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審計報告應予原樣保留,不得遺棄、增刪或修改;
(3)對審計報告中的審計查出問題、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做出修改的,應當將有關修改情況,按照《湖北省審計廳廳機關審計執法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鄂審法函〔20xx〕19號)的要求,在表一、表二中予以記載。
3.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采納被審計單位意見修改后的審計報告都應當按規定送交專職機構復核并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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