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年終獎方案
為確保事情或工作順利開展,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闡明行動的時間,地點,目的,預期效果,預算及方法等的書面計劃。我們應該怎么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銷售人員年終獎方案,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銷售人員年終獎方案1
一、目的與意義:
明確銷售人員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同時為銷售人員的薪資調整、職務晉升及年終獎的發放提供依據。
二、發放時間:
春節前指定日期發放。
三、獎金構成:
年終獎金由“第13個月工資”與“獎勵基金”構成。
四、第13個月工資:
數額構成:年度月平均工資×(在職月數÷12個月)
五、獎勵基金:
1、獎勵基金:年度實際銷售總額×5‰。
2、獎勵基金劃分:省區經理設名次兩名占“獎勵基金”的40%;業務代表設名次三名占“獎勵基金”的60%。
3、獎勵基金發放:以“年終績效分值”排名,省區經理:第1名60%、第2名40%,共計2名;業務代表:第1名40%、第2名35%、第3名25%,共計3名。
六、年終績效分值計算方法:
1、年終業績績效分值=年度實際銷售額÷年度目標銷售額×權重(60%);
2、年終工作績效分值=年度工作績效總分÷在職月數×權重(40%);
3、年終績效分值=年終業績績效分值+年終工作績效分值。
例:小林2013年目標銷售額為20萬,實際完成銷售額為15萬,且12個月的平均工作績效達成率為80%,小林的年終績效分值為:
1、年終業績績效分值=150000÷200000×60%=75%×60%=45%
2、年終工作績效分值=80%×40%=32%
3、年終績效分值=45%+32%=77%
既:小林年終績效分值為:77分(注:在績效考核中達成率1%即為1分)
七、相關規定:
1、在公司工作時間<6個月或年終績效分值低于60分的人員不參與獎勵基金發放方案。
2、公司領導或部門主管提出有嚴重違紀行為的人員不計發第13個月工資及獎勵基金。
3、年底發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崗位,如發薪前離職,包括發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非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計發第13個月工資及獎勵基金。
銷售人員年終獎方案2
第一條分配原則:
按照獎勤罰懶、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進行獎金分配。
第二條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銷售部所有銷售人員
第三條實施辦法(具體內容)
1、獎金總額管理
銷售部根據部門年度經營業績,在年末對企業經濟效益做出較大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經總經理審核,報人力資源部。
2、分配方法
(1)發放時間
年終獎金每年發放一次,發放時間于報告年度末,年終獎金計算期間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2)年終獎金兌現的前提
根據公司薪酬制度第××條第××款規定,分配年終獎前提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等經濟效益指標達到了董事會的要求,對于凡沒有達到分解指標要求的`各部門一律不予發放,銷售部門依據此規定執行。
(3)年終獎金支付的標準:
1)簽訂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的經營管理人員與銷售人員按事先約定的標準兌現;具體標準如下:
第一:各人年終獎金數量應根據績效完成情況以及銷售部本年度業績對年度獎金進行發放。根據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確定個人績效年終獎金。
個人績效年終獎金=個人績效考核系數×本年度個人年終獎標準
部門績效年終獎金=部門績效考核系數×本年度部門年終獎標準
個人年終獎總額=個人績效年終獎金+部門績效年終獎金
2)其他員工的發放標準:個人本年度平均月工資額*加發月數*員工年度考核系數。
(4)年終獎金的發放,與一年第12月崗位績效工資一同或單獨發放,但最遲也得在春節前五天匯到員工工資賬戶上。
(5)年終獎金領取的資格
1)在年終獎金計算期間,對于已離職者或于領取當月申請離職者,則取消其年終獎金領取資格;
2)在年終獎金計算期間,實際工作時間不足三個月者,取消其年終獎金領取資格。
第四條附則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擬制,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如有變更亦同。
銷售人員年終獎方案3
年終獎獎金對于員工來說是一種物質獎勵。如果員工的績效優良,工作成績突出,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該給予獎勵,一來是對員工努力上的承認,二來激勵員工繼續努力工作,實現更佳的工作表現。年終獎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發放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紅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紅,有的是“雙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獎金。但是.企業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考慮的并不簡單,有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獎勵員工們在一年當中所付出的勞動,但也有一些企業發放年終獎的時候是不得已而為之。
年終獎的計算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么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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