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法學的實習報告3篇
隨著個人的文明素養不斷提升,報告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學的實習報告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法學的實習報告 篇1
為進一步鞏固所學理論知識,提高實際操作能力,豐富實際工作和社會經驗,培養良好的職業操守,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我于20xx年7月5日7月16日在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培養實踐能力,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現將具體情況總結如下:
一、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位于唐山市建設路西側。該法院下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庭、審執監督庭、執行局、立案庭等十一個業務部門及政治部、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辦公室、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法警支隊、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技術室等十個行政部門。唐山市中院依法受理和審判唐山市轄區內法律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辦理各類執行案件,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我主要在刑事審判第二庭進行實習活動。刑二庭主要受理刑事二審案件以及一些減刑認定的案件。實習期間我的崗位是見習法官,主要任務是幫助審判長、審判員整理并裝訂積壓已久的卷宗。此外,也對來訪群眾給予服務性幫助以及其他諸如接電話等瑣碎工作。
二、實習過程概述
由于實習時間的短暫與相關經驗的欠缺,本次十天認識性實習工作相對簡單,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幫助審判長、審判員整理二審與減刑卷宗。我將卷宗按照一定順序整理成冊,然后用打碼器打上頁碼并裝訂上封皮。過程雖然不算繁瑣,但對于我這樣浮躁的人著實是個考驗。
二是接待來訪者。審判長平時工作都很忙,不經常待在辦公室里,一些來訪者由我來負責接待。來訪的人目的多樣,素質高低也有很大差別。因此,對待他們需要針對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態度與策略,這對我的待人處事能力是一種極大的鍛煉。此外也負責一些接電話、打掃衛生等小事。
三是參加庭審,在實踐中了解法庭上的情況。這部分主要是實習后最兩天做的。旁聽刑事案件的審判,真實地感受法庭的莊嚴與肅穆。當然更重要的是可以將平時課本上的理論知識真正地與實際相結合,進一步深化對理論知識的認識。
三、實習主要情況及體會
第一次實習,對單位以及工作的期待都很高,可是理想與現實卻存在著很大差別。中院的條件遠沒有想象中那么優越,相關硬件設施都不算完備。自己的工作也僅僅是整理一些案件的卷宗以及其他零碎的小事。但是隨著自己對相關工作的了解,開始認識到這些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在相關方面的不足。即便是看起來很微不足道的事情,也不是理所當然就能夠做好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耐心、
有恒心。實習的崗位再不起眼,對我來說都是一個鍛煉與提高的機會。我應該做的是不斷利用類似不起眼的“跳板”為自己將來的騰飛做好鋪墊,而不是停留在原地做無謂的抱怨。在中院的實習過程中,主要從事整理卷宗、接待來訪者、接聽電話、旁聽庭審等工作。不僅法院的相關規定以及法律程序有了進一步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自己也在這些工作中總結出了一些為人處世、應對工作的經驗。
(一)整理卷宗過程中,要踏實誠懇、認真仔細、重視細節
在實習期間,我每天都會接受一些新的任務,可能有時候過于繁重,可是一定要頂住壓力,保持勤懇踏實的態度。能不能完成任務是能力問題,努力不努力則是態度問題。卷宗的厚重不是我懈怠的理由,要時刻努力保質保量地完成每一個任務。整理卷宗雖然不要求太高的理論知識與實踐能力,但是要求我們時刻保持仔細認真的態度。每天都要面對密密麻麻的文字,時間久了就容易厭倦與疏忽。但是,哪怕僅僅是一兩個字的誤寫或漏寫都會對整個卷宗產生很大影響,不利于以后對案卷的審查。因此要時刻保持精神集中,以求對卷宗的整理絕對準確無誤。填寫卷宗目錄的時候,要認真核對相關頁碼與內容的一致性,不能出現漏頁的情況。在填寫卷宗封皮的時候,要看清原審法院的相關判決以及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了解案件的大體情況,以免出現張冠李戴的現象。細節決定成敗,很多人就是因為忽略細節而終不能成大事。在應對日常工作時,我們要時刻保持對細節問題的高度敏感,不遺漏任何細微的方面,以求精益求精。
(二)接待來訪者,接聽電話過程,要做到排除外界干擾,誠懇、公正、公平待人
在實習期間我接待了一些來訪者。他們并不是都通情達理,可是我時刻都努力保持一個平常心,平和地對待每一個人,耐心的聽取來訪者的陳訴并做好相關記載,不因別人的干擾而影響自己的心態。有時候來訪者的過多詢問也極容易激起煩躁的情緒,但是此時我們一定要提醒自己保持正確的心態,不厭其煩的回答每一個問題,盡量做到最好。接待過程中,要做到不偏不倚,不能因為個人的主觀意識而產生對來訪者的態度不同。也許有的來訪者的態度不夠好,但是我們要一如既往的保持誠懇的態度對他們進行答疑,做好普法工作。接聽電話也是一門學問,每個來電的號碼與目的都要做好相關記載,以方便領導回來時進行相關處理。接聽電話語氣要平和,以便對方能夠不受影響地說明情況,準確的反映事實。能夠在各種情況下都保持一顆誠懇、公平、公正的心,這對于一個法律工作者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實習雖然不涉及到評優評先的問題,但是我們應該做到做一行愛一行,努力在自己的崗位上做出優異的成績。
(三)旁聽庭審過程中,要做到理論聯系實際
在實習期間,旁聽了刑事庭審。庭審過程中涉及的許多專業理論知識已被淡忘,直接導致對庭審過程中的相關問題不理解,旁聽庭審的效果不佳。理論知識是實踐能力騰飛的基礎,只有理論過硬,才能更好的在實踐中發揮出高水平。尤其是法律方面的問題,每個看似細微的規定都凝結著立法者深刻的思考,其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對這些知識的熟練掌握,是更好的實施法律的必然要求。因此,我要時刻注重對理論知識的學習,不斷充實知識框架,為以后的飛躍做好鋪墊。
“實踐出真知”,只有在不斷地實踐中才能真正知道自己對書本知識掌握到何種程度。參加庭審的過程中,發現課本上有的程序過于程式化,缺乏真正的指導性作用,不能體現法制的真諦。可是,法官們巧妙地依據案件與當事人現實情況,恰當的適用程序,既能夠為雙方當事人帶來便利,又能夠體現法制的內涵。這一點是課本上所不能學到的東西,它來自于對現實情況的充分把握,是在日積月累的實踐中培養出來的能力。我們大學生往往忽視這一點,想當然地認為只要學歷達到了,能力就會自然跟上了。可當我們走向社會往往會到處碰壁,不能適應社會需要。我們在以后的學習過程中,一定要時刻將課本上的知識與實際相結合,深刻的理解其內涵。并經常走出校園參加一些社會活動,提高自己的實踐能力。
四、自我評價
在這次實習過程中,我充分地利用實踐工作鍛煉了自己,養成了良好的工作習慣,堅持每天按時上班,認真完成每天的工作。對于法院的工作我也有了一定了解,并且在實踐中鞏固了自己的理論知識。實習是鍛煉能力、培養毅力的過程,在實習期間我認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努力讓自己時刻保持飽滿的精神狀態。在實習的過程中,暴露出我許多不足之處,使我有機會不斷完善自己,在能力上得到很大的提升。在實習期間我積極與法官們交流,明白了處理好人際關系的重要性,聆聽他們的教誨,為我以后的奮斗提供了寶貴經驗。與他們交流,使得我增長了見識,加深了對社會的認識,同時明白了只有付出才有回報。本次實習使我受益匪淺,我堅信只要付出就會有回報,這對于我以后的學習和工作都會有很大幫助。
短短的十天實習結束了。望著整理好的整整齊齊的卷宗,以及那一張張熟悉的面孔,心里滿是對法院生活的不舍與眷戀。感謝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給我這個實習機會,更加感謝刑二庭所有工作人員對我的照顧。
法學的實習報告 篇2
光陰荏苒,時光飛逝,轉眼間到了我在法院實習結束的日子。實習期間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 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檢察人員交辦的工作,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檢察干警的一致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
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領導和檢察干警求教,認真學習政治理論,黨和國家的政策,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余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
此次實習,主要崗位是審查起訴科,因此主要實習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實習中,我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致的了解了公訴起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跟隨干警提審,核實犯罪事實,探詢犯罪的心理、動機。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國的公訴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公訴人員做好案件的調查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
在實習過程中,也發現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國政府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有些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如何適用它,以至于觸犯法律;有時候人們對兩個以上 不同法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不明白,不知道該適用哪一部法律,有一個案件就是這樣的,被告人原是某村會計,后來在改選中落選,這樣一些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認為《會計法》是規定的要等帳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堅持不交出,結果被以隱匿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罪逮捕。這一個案例就說明我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的讓人們了解法律、法規的含義。并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里,對一些工作感到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難過。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 的是多么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法學是一 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采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 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系”: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系,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 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系,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
再有一個問題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實習中所接觸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兩個犯有搶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慮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從社會大環境來說,我覺得社會也有一些責任 的。從八十年代初改革開始到八十年代末,這是一個重大變革的時期。這一段時間對精神文明建設有些放松,也就是說,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時期就有可能已經沾染上了一些不良習氣。所以說,教育從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個口號,要真正落到實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這近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 習,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干警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實習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 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于自己這樣剛進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高等法學教育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其培養的具備 一定基本理論知識,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的專業。
技能人才,將在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 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采用理論聯系實 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系,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后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同時也希望我們即將走入工作崗位的法學同學們,可以在未來的工作生涯中,遵守法規制度,更好地明白做人的道理。
法學的實習報告 篇3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
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貴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孝貴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
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
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2、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5、開發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6、經貿公司確認書。7、國有土地使用證。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9、施巍證言材料。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
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并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2、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杰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于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于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
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于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于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開發公司向尹杰下發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于具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筑公司。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發票,后來又由經貿公司換發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對開發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由于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并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
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筑公司負擔。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于第三人尹杰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興建筑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于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于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了解南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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